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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包銷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2-10 13:20:29

⑴ 比較包銷和獨家代理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包銷商與出口人之間是買賣關系。

2、風險不同:獨家代理不承擔經營風險;包銷人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3、目的不同:獨家代理人賺取的是傭金,而包銷商賺取的是商業利潤。

4、專營權不同:獨家代理人在特定地區和期限內,享受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包銷商擁有包銷的專營權包括專買權和專賣權。當事人(個人或法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國際慣例,委託方不得超越代理方在協議規定的時期和地區內經銷協議規定的商品,但委託方有權根據市場銷售情況調整價格並通知代理方參照執行;

代理方則不得經銷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地區以及協議規定的委託方以外的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代理方必須按委託方所規定的銷售條件收集訂單,代理方必須經常就市場銷售情況向委託方提供咨詢或調查報告等,代理方按協議規定的計算方法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⑵ 什麼叫做包銷

當一家發行人通過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時,就要聘請證券經營機構來幫助它銷售證券。證券經營機構惜助自己在證券市場上的信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將證券銷售出去,這一過程稱為承銷。它是證券經營機構的基本職能之一。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可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形式。

代銷是指證券發行人委託承擔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又稱為承銷機構或承銷商)代為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銷售截止日期,證券如果沒有全部售出、那麼未侍出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在代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發行人之間是代理委託關系,承銷機構不承扣銷售風險,因此代銷傭金很低,代銷發行比較適合於那些信譽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業。它們的證券容易被社會公眾所接受,用代銷方式可以降低發行成本。

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侍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對發行人來說,包銷不必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而且可以迅速籌集資金,因而適用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與代銷相比,包銷的成本也相從較高。包銷在實際操作中有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之分。全額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承購合同,由承銷機構按一定價格買下全部證券,並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價款一次付給發行公司、然後承銷機構以略高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出售。在全額包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證券發行人並非委託代理關系,而是買賣關系,即承銷機構將證券低價買進然後高價賣出,賺取中間的差額。對發行人來說,採用全額包銷方式既能保證如期得到所需要的資金,又元須承擔發行過程中價格變動的風險,因此全額包銷是西方成熟證券市場中最常見、使用最廣泛的方式。

余額包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機構在約定期限內發行證券,到銷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額由承銷商按協議價格認購。余額包銷實際上是先代理發行,後全額包銷,是代銷和全額包銷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承銷協議中應當載明承銷方式。承銷朗滿,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階議約定的包銷或盲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⑶ 獨家經銷與包銷的區別

包銷與獨家經銷是兩個不同概念:
1。獨家經銷是指某個區域或渠道,供應商承諾代理只讓版他們一家來銷售。
2。包權銷是指代理承諾了一個業務量,並沒有指定渠道與區域,供應商有權有多家代理。

雖然概念不同,但實際上應用往往是組合起來的。

譬如說,一個品牌要給一個代理作獨家經銷(不論是按區域或渠道),總不能憑空就給他的,一般都要這代理承諾一個銷售計劃或數量。所以在總經銷的協議中往往也包括了包銷的內容。

反過來,包銷的也可能規定了某些限制,例如區域等,因為一些大的品牌會擔心你到處亂銷會擾亂他們既有的銷售渠道,所以包銷也都有所限制。當然如果這個品牌根本沒有既有銷售渠道的話,那也有可能僅僅的包銷。

⑷ 包銷 代理 寄售的區別

先了解下2者具體含義是什麼:
獨家代理:
獨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區和一定的期限內,享有代購代銷指定商品專營權。由該獨家代理人單獨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的商業活動,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 在進出口業務中,採用獨家代理方式時,作為委託人的出口商即給予國外的代理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推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按照慣例,委託人在代理區域內達成的交易,凡屬獨家代理人專營的商品,不論其是否通過該獨家代理人,委託人都要向他支付約定比例的傭金。

包銷:
國際貿易中的包銷(Exclusive Sales)出口人與國外經銷商達成協議,在一定時間內,把指定商品在指定地區的獨家經營權授於該經銷商.經銷商則承諾不經營其他來源的同類或可替代的商品。 通過包銷協議,雙方建立起一種穩定的長期的買賣關系,而具體的每一筆交易,則以包銷協議為基礎。另行訂立買賣合同。

具體分別:

獨家代理與包銷主要有以下不同:
①獨家代理中的委託人(出口商)和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查委託與代理的關系。代理人只為委託人介紹客戶或在指定地區作為委託人的代表按委託人提出的銷售條件與買主洽談交易,買賣合同由委託人按物託人提出的銷售條件瑟買主洽談交易。買賣合同由委託人直接簽訂或由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同買主簽訂。包銷方式中的出口商與包銷商之間的買賣關系,包銷商以自己的名義向出口商購貨,並以自己的名義向買主轉售。

②獨家代理中商品的所有權,在出售前屬於委託人。代理人只是代表委託人推銷商品,所得貨款交委託人,由委託人自負盈虧,代理人不需動用自己的資金,不負履約責任,只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傭金。即使委託人在指定地區越過代理人與其他客戶達成交易,也應按規定向代理人支付傭金。但在包銷方式中包銷商需用自己的資金向出口商我鳳入商品,然後轉售,故應承提出履約責任和價格風險,自負盈虧。

⑸ 什麼是包銷貿易方式

包銷(exclusive sales)是國際貿易中習慣採用的方式之一。在我國出口業務中,根據某些商品的特點和擴大出口的需要,在適當的市場上,選擇適當客戶,也可採用包銷方式。

包銷(exclusive sales)指出口人(委託人)通過協議把某一種商品或某一類商品在某一個地區和期限內的經營權給予國外某個客戶或公司的貿易做法。盡管包銷也是售定,但包銷同通常的單邊逐筆出口不同。它除了當事人雙方簽有買賣合同外,還須在事先簽有包銷協議。

採用包銷方式,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同包銷協議所確定的。兩者簽訂的買賣合同也必須符合包銷協議的規定。包銷協議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包銷協議的名稱、簽約日期與地點

二、包銷協議的前文

通常在前文條款中,明確包銷商---委託人之間的關系是本人與本人的關系principal to principal) 即買賣關系。

三、包銷商品的范圍

委託人(出口人)經營商品種類繁多,即使是同一類或同一種商品,其中也有不同的牌號與規格。因此,在包銷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必須約定包銷商品的范圍。

四、包銷地區

包銷地區是指包銷商行使銷售的地理范圍。

通常有下列約定方法:

1、確定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

2、確定一個國家中幾個城市;

3、確定一個城市等。

確定包銷地區的大小,應要考慮下列因素:

1、包銷的規模及能力;

2、包銷商所能控制的銷售網路;

3、包銷商品的性質及種類;

4、市場的差異程度;

5、包銷地區的地形位置等。

五、包銷期限

包銷期限可以長也可以短。在我國的出口業務中,往往在簽訂包銷協議時明確規定期限,通常為一年。其他國家市場的習慣做法,在包銷協議中不規定期限,只是規定中止條款或續約條款等。

六、專營權

專營權是指包銷商行使專賣和專買的權利,這是包銷協議的重要內容。專營權包括專賣和專買權。前者是委託人(出口人)將指的商品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給予包銷商獨家銷售的權利。出口人負有不向該區域內的客戶直接售貨的義務。後者是包銷商承擔向出口人購買項商品,而不得向第三者購買的義務。

七、包銷數量或金額

包銷協議中除規定上述內容外,還應規定數量或金額。此項數量與金額對協議雙方均有同等的約束力。有時在協議中規定數量與金額,則包銷商必須承擔向出口人購買規定數量和金額的義務,出口人必須承擔向包銷商出口上述數量和金額的責任。

八、作價辦法

包銷商品的作價辦法,有不同做法。其中一種做法是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作價。即無論協議內包銷商品價格上漲、下落與否,以協議規定價格為准。另一種做法是在規定的包銷期限內分批作價。由於國際商品市場的價格變化多端,因此採用分批作價較為普遍。

九、廣告、宣傳、市場報導和商標保護

包銷協議的當事雙方是買賣關系,因此委託人(出口人)不實際涉足包銷地區的銷售業務,但他十分關心開拓海外市場。為宣傳其產品所用的商標,委託人常要求包銷商負責為他的商品刊登一定的廣告。例如,有些包銷協議規定:「買方負責和出資在其包銷地區為賣方的機器設備舉辦展覽,招攬訂單,在當地報刊上登載廣告。」有些協議規定:包銷商應訪問有希望達成交易的客戶或賣方要求包銷盡量提供市場報導等。

⑹ 中國有哪些產品出口到國外了,請舉例

手工地毯、工藝晶、大豆,絲綢、茶葉、瓷器等。

我國的出口商品構成,按照國際通用的《國際商品標准分類》劃分,勞動密集型產品比較多,技術密集型產品比較少;粗加工產品多,精加工產品少;尤其是高技術產品更少。」為使出口商品適應國際市場需求的變化,提高我國的出口創匯能力,使我國的出口商品構成朝著更先進合理的方向發展。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指出:我國「在出口商品的構成方面,從長遠來說,必須逐步實現兩個轉變:一個是由主要出口原料性的初級產品向主要出口製成品轉變,一個是由主要出口粗加工製成品向主要出口精加工製成品轉變。」這是根據我國國情和國際市場需求變化提出的正確出口貿易戰略方針,對我國的外貿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6)國際包銷協議擴展閱讀

出口貿易方式:

貿易方式是指國際貿易中採用的各種方法。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貿易方式亦日趨多樣化。除採用逐筆售定的方式外,還有包銷、代理、寄售、拍賣、招投標、期貨交易、對銷貿易等。

1、包銷

包銷(exclusive sales)是國際貿易中習慣採用的方式之一。在中國出口業務中,根據某些商品的特點和擴大出口的需要,在適當的市場上,選擇適當客戶,也可採用包銷方式。包銷(exclusive sales)指出口人(委託人)通過協議把某一種商品或某一類商品在某一個地區和期限內的經營權給予國外某個客戶或公司的貿易做法。

盡管包銷也是售定,但包銷同通常的單邊逐筆出口不同。它除了當事人雙方簽有買賣合同外,還須在事先簽有包銷協議。採用包銷方式,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同包銷協議所確定的。兩者簽訂的買賣合同也必須符合包銷協議的規定。

2、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權(Authorig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訂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商業上的代理是指貨主或生產廠商(委託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將指定商品交由國外客戶代銷的一種貿易方式。

3、寄售

寄售(Consignment)是出口商委託國外代銷商向用戶進行現貨買賣的一種交易方式。 出口商作為寄售人,將准備銷售的貨物先行運往國外,委託當地的銷售商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在當地市場上銷售。商品售出後,代銷商扣除傭金和其他費用後,將貨款交付給寄售人。

採用寄售方式,出口商應在寄售地區選定代銷人,簽訂寄售協議,然後將貨物運往寄售地點由代銷人現貨銷售。

寄售是一種先發運後銷售的現貨買賣方式。一般逐筆成交國際貿易,往往買主對出口方的產品有所了解,批量成交,遠期交貨。而以寄售方式銷售,可以讓商品在市場上與用戶直接見面。按需要的數量隨意購買,而且是現貨現買,能抓住銷售時機。所以對於開拓新市場,特別是消費品市場,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 。 出口商承擔一定的風險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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