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遊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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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旅遊合同可以使用電子合同嗎
旅遊合同可以使用電抄子合同,而且現在應用已經很廣泛了。
根據《電子簽名法》
第三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旅遊合同不在這些規定之內,因此可以使用電子合同,而且使用電子合同有著很多優勢,國家正在力推這一變化。
④ 試遊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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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旅遊協議書怎麼寫
委託旅遊接待協議書
甲方(組團社):
乙方(地接社):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雙方在公平、公正、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接待甲方旅遊團/散客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向甲方提交《營業執照》、《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責任保單》的復印件等法律文書,以備甲方進行接待資質審核。
2、在乙方承諾保證甲方團隊(包括旅遊團隊、商務會議及散客)接待質量的前提下,雙方簽訂旅遊接待服務質量承諾協議,乙方同意作為甲方在乙方所在地區的指定的地接社供應商之一。
3、甲方負責組織客源,並在出團前將出團計劃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傳真或E-mail至乙方,出團計劃包括:團隊行程、團號、出團時間、人數、接待標准、特殊要求等資料。乙方應在6小時以內及時將接待計劃予以確定,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回復甲方。甲方以乙方確認為乙方承諾。乙方保證其接待價格的真實、有效、具有競爭力。
4、乙方保證甲方全陪人員的人身安全和經濟利益不受侵犯。乙方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情況以外,不得以任何原因為介面甩團,或使甲方團隊滯留在旅遊目的地。
5、乙方不得與甲方計調人員私下串通,以抬高團隊報價,私下降低接待標准等惡意行為向甲方計調返俑。一經發現甲方可立即終止與乙方合作,並有權追究違約責任及經濟損失。
6、乙方如因服務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未達到本身承諾的標准或造成甲方客人投訴、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有權按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從應撥乙方款中扣除相應費用。情況嚴重者,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損失和客人協商處理投訴情況,酌情追加賠償,但甲方不得依此惡意從中謀利。
9、因甲方操作失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因乙方操作失誤或能力所限導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全額承擔。不屬於以上兩種情況而造成的損失,以甲乙雙方價格確認為准。
10、甲方全陪及客人對乙方提供的各項接待服務進行評定,乙方對甲方全陪或領隊行為按照《全陪工作規范》做出評定,便於甲乙雙方共同改進接待質量。
二、結算方式
1、為協助甲方拓展市場,乙方與甲方結算方式為:出團前預付80%,團隊回程後3個工作日無質量問題結清尾款。有旅客因乙方原因向甲方投訴或索賠,乙方必須積極配合甲方調查事件原委。若經查證,確屬乙方原因造成旅客投訴或經濟賠償,甲方對乙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的權利。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按以下第 項支付團款:
(1)一團一結:每完成一個團隊(含散客),在團隊結束以後結清團款。
(2)一月一結:以月為單位,每月底結算當月團款。
(3)三月一結:以季度為單位,每三個月末結算當季度團款。
備註:經協商,甲乙雙方按以上第二款第 條,第 項方式執行。
3、團隊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及時填寫「旅費結算單」(一式兩份,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正式發票進行結算,否則甲方可以拒付團款。甲方在收到「旅費結算單」和正式發票後應及時核對,按簽約期限撥款。
4、甲方未按照約定付清餘款的,應每日向乙方支付未付團款金額的0.5%的違約金。
5、接待質量以當地旅行社提供由客人自行填寫的質量反饋表為准,已經在當地旅遊管理部門裁決的以裁決為准。
三、其他
1、如任意一方違犯上述任何一條約定,另一方有權立即中止該合作協議,並保留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2、甲、乙雙方因違反本合同、或與本合同相關事宜發生爭論、爭議或意見分歧時,當事雙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爭論。若協商不成,甲、乙雙方有權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每次組團社和地接社之間的確認單也具有法律效力。若該協議與確認單發生沖突,以確認單為准。
4、本合同一式貳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為壹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無正文)
甲方:重慶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公司代表簽字: 公司代表簽字: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⑥ 試遊客有哪些優勢呢
試遊客最大的優勢就是可以快樂參與任務,輕輕鬆鬆抽大獎。
⑦ 給100分。求旅遊合同
廣州市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廣州市旅遊局 制定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制
廣州市國內旅遊合同
廣州市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一、報名須知
1、遊客參團應提早報名,報名時應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並向旅行社提供真實的個人身份信息,旅途中須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2、報名時須交納不少於總團費30%的預付款,餘款在啟程前7天(不含出當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動退團處理。
3、遊客報名後要求更改行程或出發日期,旅行社須收取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和業務損失費。因客觀條件不允許更改而遊客提出退團時,按本須知第四條第1款的辦法處理。
4、有特殊病史的遊客報名時須如實說明。鑒於遊客的健康狀況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客與否的權利。
5、小孩收費標准,由遊客與旅行社自行協定。
二、團費包括
1、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間交通費、各地游覽汽車費和每人一件行李的運費(其重量和體積以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為准);
2、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級酒店的住宿費;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費(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各游覽項目第一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
三、團費不包括
1、旅途中火車或輪船上的餐費(另有約定的除外);
2、航空人身保險費;
3、超重(件)行李托運費;
4、酒店內的酒水、洗衣、通訊等一切私人開支;
5、行程表以外活動項目所需的一切費用及小費。
四、退團和取消行程處理辦法
1、遊客報名後退團時,旅行社按以下標准扣收業務損失費(包括飛機車船退票費、退房損失費等。下同)和違約金:
出發前7天以上,扣團費總額的10%;
出發前6-4天,扣團費總額的20%;
出發前3-1天,扣團費總額的50%;
出發當天,扣團費總額的80%。
2、遊客報名後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戰爭,騷亂、罷工、地震、洪水、惡劣天氣等。下同)造成團隊無法成行時,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遊客。
因其他情況必須取消團隊行程時,旅行社應如實向遊客說明原因,並盡早與遊客協商另行安排出遊,或全額退還遊客已交團費並按下列標准賠償遊客違約金:
出發前7天以上,賠償已交團費的2%;
出發前6-4天,賠償已交團費的5%;
出發前3-1天,賠償己交團費的15%;
出發當天,賠償已交團費的30%。
3、遊客報名時距出發日期已不足7天,報名後遊客要求退團的,遊客應按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支付違約金。旅行社應在遊客報名時將預計的實際損失額如實告知遊客。
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遊客不能按約定日期出團的,按已收團費的1%的標准向遊客支付違約金。
4、遊客如不同意1、2、3所確定的賠償標準的,在訂立本合同時可與旅行社協商,另行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標准。
五、有關責任問題
1、旅行社應為遊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有可能危及遊客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應當事先向遊客作出說明和警示。
2、遊客應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未委託旅行社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參團人數不足16人時,旅行社可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與其它旅行社共同組團,但須徵得遊客同意,並由簽約旅行社承擔責任。
對16人(不含小孩)以上團隊,由負責出團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務,不足16人的團隊不派全陪(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團隊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結束時,旅行社可根據當時的情況作全權處理。如發生費用增減,按未發生費用退還遊客,超支費用由遊客承擔的辦法處理。
5、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約定行程進行時,旅行社與遊客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對行程表內各項安排臨時作適當調整,增加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如因調整造成服務檔次降低或活動內容減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的規定賠償遊客的經濟損失。遊客應服從旅行社的安排,否則因此而擴大的損失由遊客承擔。遊客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6、遊客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不參加計劃內的某項團隊活動,均作自動棄權,所繳費用概不退還。因遊客的責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隨團旅行,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約定外的項目(包括增加景點、購物、娛樂項目等),應當事先徵得遊客的書面同意。
7、導游應為遊客提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服務,遊客有責任配合導游工作,遵守團隊紀律。如遊客故意不守紀律,嚴重干擾團隊正常運轉,且不聽從勸誡者,旅行社有權取消其隨團資格,並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費。
8、遊客在旅途中因病無法繼續旅行時,旅行社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團費,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後,剩餘部分退還。旅行社不負擔其醫療費用。
9、對由於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遊客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遊客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10、旅行社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並向遊客推薦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遊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有關部門(如保險公司、交通部門或酒店)的規定處理或交由公安部門查處。旅行社應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如非旅行社責任的,旅行社不承擔事故責任。
11、旅行社的旅遊服務質量受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監管,如因團隊的服務質量問題造成遊客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賠償。遊客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須知由廣州市旅遊局制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
國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ОО七年二月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出境旅遊者(以下簡稱「旅遊者」)之間簽訂組團出境旅遊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範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由組團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範文本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並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一、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的詞語定義
1、組團社,是指合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經國家旅遊局批准取得組織中國公民以團隊形式出境旅遊業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公布。
2、旅遊者,是指與組團社簽訂出境旅遊合同,參加出境旅遊活動的中國公民或者團體。
3、出境旅遊服務,是指組團社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國家及港、澳、台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行游覽、代辦旅遊簽證/簽注,並親自或者委託經境外旅遊目的地政府指定的當地旅行社為旅遊者代訂旅遊交通票務、安排餐飲、住宿、游覽服務等經營活動。
4、旅遊費用,是指旅遊者支付給組團社,用於購買出境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必要的簽證/簽注的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非自費旅遊項目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組團社、地接社、境外導游等服務費。
旅遊費用不包括:旅遊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費;合同約定自費項目的費用;合同未約定由組團社支付的費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等);境外小費;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5、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與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6、離團,是指旅遊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後,在境外因疾病、證件丟失等客觀原因未能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脫團,是指旅遊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後,在境外擅自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轉團,是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組團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其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的行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重大傳染性疫情、政府行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如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
11、業務損失費,是指組團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注費、酒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2、黃金周,是指春節、「五一」、「十一」期間的7天節假日。其具體日期以當年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放假時間為准。
二、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
組團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交通工具及其檔次等級(明確交通工具出發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稱、地點、檔次等級(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的服務設施);
(4)景點/景區及游覽活動等旅遊線路內容(含主要景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數及其標准;
(6)購物安排(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7)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時間、地點、項目);
(8)自費項目(如有安排,組團社應在簽約時向旅遊者提供《境外自費項目表》,由旅遊者自願選擇並簽字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自費項目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代收的自費項目費用不得高於當地同期市場零售價);
《計劃書》用語須准確清晰,不應出現「準星級」、「豪華」、「優秀導游(領隊)服務」、「僅供參考」、「以為准」、「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有關條款、《計劃書》和《境外自費項目表》,在旅遊者明晰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內容的情況下,組團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製品
組團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製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組團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組團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有權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採取緊急避險措施。
5、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組團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准,為旅遊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遊服務。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給旅遊者,如實告知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准;所到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境外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准、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組團社境內、境外的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資質要求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項證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並向旅遊者推薦旅遊個人保險及其他保險。
6、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
旅遊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7、向旅遊者提供合法的旅遊費用發票。
8、對《出境旅遊報名表》的各項旅遊者個人資料信息保密。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履行協助義務,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遊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2、在支付旅遊費用時有權要求組團社開具發票。
3、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的內容和標准,兌現旅遊行程服務。
4、有權拒絕組團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第九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遊報名表》和簽證/簽注資料的各項內容,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
2、向組團社提交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有效期應當在半年以上,自辦簽證/簽注者還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遵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尊重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場所,不參與賭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四、 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組團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遊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組團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可以在徵得多數旅遊團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緊急情況無法徵求意見時,組團社可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和證據。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組團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但應當扣除已發生的簽證/簽注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回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回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組團社轉團
當組團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組團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將旅遊者轉至其他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但必須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本合同協議條款中註明,並就受讓出團的組團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旅遊者和受讓出團的組團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轉團和延期出團的合同解除
在組團社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團的,視為組團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遊者和組團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組團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組團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理簽證/簽注的,應當扣除簽證/簽注費用。
旅遊者或者組團社在旅遊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旅遊者自願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遊者在行程中脫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旅遊費用,如給組團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組團社的違約責任
1、組團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取消出團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並按下列標准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組團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准降低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未採取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組團社領隊或者境外導游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安排旅遊者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4、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境外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組團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組團社擅自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遊者在出發前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組團社全額退回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組團社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組團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准向組團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組團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後,應當在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2、因不聽從組團社及其領隊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於旅遊者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5、與組團社出現糾紛時,旅遊者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關機關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自行承擔,組團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組團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 協議條款
第十八條 出發與結束日期
出發日期 ,結束日期 ;具體集合時間、地點及解散地點見《計劃書》。
第十九條 旅遊費用與支付
(旅遊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其中簽證/簽注費用¥ 元/人)。
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條 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組團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金額: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安排
組團社最低成團人數: ;組團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組團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遊者。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 旅行社出團。
第二十二條 黃金周的特別約定
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旅遊高峰期間,組團社和旅遊者約定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遊者行前退團,旅遊者應當支付組團社的業務損失費占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組團社取消出團,組團社應當支付旅遊者的違約金占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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