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糾紛
Ⅰ 什麼是民事糾紛
很簡單了:
民事糾紛,即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主要涉及財產權益糾紛、人身非財產權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
有發生在公民之間的,也有發生在法人之間或公民與法人之間的。
Ⅱ 民事糾紛都有哪些
1、民事糾紛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就人身和財產關系等屬於民法調整版范圍的法律關系權發生的各種糾紛。
2、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
3、民事糾紛包括:債權債務糾紛、房屋產權糾紛、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離婚糾紛、著作權糾紛等。
Ⅲ 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您所說的問題屬於物權法上的相鄰關系,鄰居私挖下水道的行為對您的房屋造成了一定影響,您可向居委會或村委會申請調解解決,如果無法調解,您有權以相鄰權糾紛起訴鄰居,要求停止妨害並消除影響,即要求停止傾倒廢水廢物並改變排水管的流向。
Ⅳ 民事糾紛,一般情況下怎麼處理
依據你對案件的敘述和補充,我認為這是個案件是個簡單的治安案件。對你和小博的處罰可能是罰款或者拘留,一般針對鄰里糾紛,派出所大都採取調解,調解達成的話,不處罰也是可能的,即使調解不成,根據我的辦案經驗一般也會採取罰款,拘留的可能性不大。 這件事情簡單的處理方法是:拿出誠意來賠禮道歉,畢竟他人的傷害是你們造成的,但是金錢不是衡量誠意的標准,多做自我批評。注意要遵守社會公德,希望垃圾不是你家扔的。鄰里還要相處,和諧才是真諦! 如果對方通情達理,給予適當的經濟賠償,如果對方故意訛詐錢財,就讓他去訴訟吧! 至於搶劫不是他說了算的,搶劫是公訴案件,沒有足夠的證據,公安機關也不能公訴呀!
Ⅳ 民法 民事糾紛
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資料,是訴訟中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作出裁判的根專據。 包括:書證、屬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這七種形式。你可以依據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來收集,必要時報警處理。
Ⅵ 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民事糾紛有四種解決途徑:和解、調解(訴訟外調解)、仲裁、訴訟。
需要明確的是此處的調解是指訴訟外的調解而不是法院調解,而法院的調解屬於訴訟途徑。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Ⅶ 民事糾紛
1.如果上述屬實,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2.不出意外應當算是輕傷,但詳細認定要看鑒定人的結論;
3.不屬於,原因在於該病歷並非證據,醫院的認定只能作為參考,並不能直接當作證據使用,詳細的傷情是需要經過司法部門指定的鑒定機關進行鑒定以後才能生效的;
4.不算,但有可能認定為輕傷,如果對方是出於毀你容貌的故意而實施該行為,則可以按故意傷害的加重情形認定。但鑒於你的傷勢並不嚴重(個人推斷),且可以推斷出該傷勢是在扭打過程中造成,很難認定為故意的毀人容貌行為,只能按故意傷害罪,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論處;
5.這和110來沒來沒關系,這應當是典型的民事糾紛案件;
6.我不是法官,在這兒妄斷結果也沒有意義,個人認為應當由對方支付;
7.不需要,對方也不需要,但如果能證明對方的行為確屬於無理取鬧、滋生事端的,對方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分(行政處分);
8.沒有立案何來銷案?民事糾紛公安機關是不予立案的;
9.這個主要還是看誰有更充足、有效的證據或證人證明自己的利益受到對方損害;
10.不用,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推定行為人無罪;
11.個人認為完全不存在這個問題,因此也就沒有回答的必要了;
12.呵呵,你個人覺得對方因為偽造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病歷卡而獲罪入獄的可能性大么?
Ⅷ 民法用於調解哪些糾紛
一、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又稱法院調解,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自願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法院調解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導工作的活動;二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主持和引導當事人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達成協議,終結訴訟的一種方式。法院調解制度是建立在當事人處分權基礎上的,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和法院行使審判權相結合的產物。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民事糾紛調解進行的:
1、民事調解需要一個星期就能完成,包含立案,調解,製作調解書的時間。雙方當事人簽收民事調解書就代表民事調解生效,一方如果不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普通案件審理一般不超過6個月,如果雙方願意調解,結案時間會較短。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調解工作的原則:
(1)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自願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調解工作紀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對糾紛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3)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4)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5)不得吃請受禮。
4、民事調解的程序
(1)受理糾紛:
①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②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2)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3)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Ⅸ 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雖然我不是學法律的,但關於民事糾紛案件,還真有些經驗心得。2018年我父親出了車禍,全身多處骨折,跑他的案子,遊走在法院、鑒定中心、律師事務所、交警隊、肇事方、保險公司之間,也算是對民事糾紛有些了解。
所以,別以受害者自居,也別說哪種方法對自己有利,主要是看你因為糾紛而遭受了多少損失,對方給予的補償或賠償是否達到了你的心理預期。如果私下達成和解,對方給予的賠償自己很滿意,那就沒有必要鬧到法院去。如果對方給予自己的賠償不滿意,那就直接起訴法院就好了。此外,如果自己遭受的損失或傷害較為嚴重,可以申請相應的鑒定來確定損失程度,這是可以增加賠償金額的一種方式。
此外,如果是債務糾紛那就另當別論了,民事糾紛包含很多,具體事物具體分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