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購買合同
⑴ 我公司和個人簽訂石灰石買賣合同 需不需要交資源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詳情參考神州財稅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D7%CA%D4%B4%CB%B0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D7%CA%D4%B4%CB%B0
⑵ 買石灰石礦山的請進來看一下,手續齊全,設施齊全,有長期銷路合同,有意者聯系我
有石英礦嗎、我大量收購、安徽的
⑶ 采購原材料結算數量的計算:我公司與某供應商簽訂消石灰購銷共同,合同約定消石灰水分不超過10%,超出部分
這些在合同中都應該明確規定。否則,在收貨時發現超標,無法交涉。
⑷ 石灰石礦山開采是否能承包給個人和個人簽訂的承包協議是否有效
如果只是勞務承包,則可以將開采工作承包給個人,相應地,和個人簽訂的承包協議有效。如果是以承包形式轉讓采礦權,則相應的承包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規定: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讓以及其他變更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述規定表明,法律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對采礦權、探礦權證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以及合法轉讓的主體、條件、程序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如果以承包形式將礦業權倒賣牟利,則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