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樹活動糾紛
㈠ 林權糾紛怎麼辦
一、收集證據,尤其是當時口頭協議的當事人以及見證人的證言。
二、調查村委會與外地內承包人之間的流轉容合同是否違法。如是否召開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是否經過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如是2010年3月1日以後簽訂的合同,還必須徵求村民是否要求評估以及必須有林權證才能流轉等等,詳見《河南省森林資源流轉管理辦法》。
三、向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四、要求村委會履行合同,支付分成,如不履行可以合同糾紛向當地法院起訴。
㈡ 農村糾紛問題,自家種樹,被拔,該找誰
正確的說法是「自己家種的樹被別人拔了」這件事事實清楚,不應該有糾紛,而被拔的內原因沒有說清楚,估容計是一種建立在糾紛基礎上的侵權。有這么幾種情況:一是如果你把樹種在別人土地上,讓土地使用權人拔了;或者是把樹種在集體土地或其他部門管理的土地上被拔了,那你侵權在先被拔掉是應該的,不應該有什麼爭議。二是因為你栽樹,鄰近居民認為對自己的日常生活造成不便,或者是所載位置的土地使用權你與對方有爭議,這就屬於侵權糾紛或土地使用權糾紛,這種情況下,應該先由你們舒雙方協商不成後,再由村委會進行調解,再不行通過民事訴訟由法院做出裁決。
㈢ 土地有糾紛,還沒確權,種樹上樹了怎麼處理
如果存在糾紛期間種的,不受法律保護
㈣ 林權糾紛到底有你部門來解決為什麼都不管
法律確認的對森林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對森林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理權。中國森林主要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農場、牧場等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種植單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集體所有。農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和集體組織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農民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或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林木,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書,登記造冊,確定和保障其所有權。 穩定林權對發展林業和調動人民植樹造林的積極性有重要作用。中國的林權以土地改革時確定的權屬為基礎,以政府頒發的土地證為主要憑證;沒有土地證的,參考土地改革時的土地清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山林權屬的依據。凡土地改革時已經分配的山林,權屬一律不再變動。土地改革時有山林權爭議的雙方重復分配的山林,凡都能提出確鑿證據的,其權屬應本著有利於生產管理和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原則上按雙方各半並結合自然地形劃分;但土地改革後新造的人工林,林權誰造誰有,山權按各半的原則處理。土地證上記載的山林四至與面積不符的,以四至為准確定權屬;四至不準確的,協商解決。山林權屬爭議雙方都沒有進行土地改革,或者土改了但拿不出憑證的山林,屬國營單位間的爭執,如省、自治區的行政區域界限清楚,以行政區域界限為界,劃分權屬;屬集體單位間或國營單位與集體單位間的爭執,凡是人工林,其山權、林權均歸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和荒山荒地,土地改革根據歷史和現實的經營狀況,兼顧雙方利益,協商解決。 在土地改革、合作化時期,為幫助少數民族社隊發展生產,漢族社隊劃歸少數民族社隊的山林,權屬不再變動。在土地改革以後合作化以前,因遷居、嫁娶隨帶的或贈送他人的山林,凡已在接受一方辦理入社手續的,屬接受一方鄉村集體所有;沒有辦理入社手續的,仍歸原鄉村集體所有。合作化以後遷居、嫁娶隨帶的或贈送他人的山林,其權屬仍歸原鄉村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確屬越界在對方土地上營造的人工林,應當按照山權不變,林權歸造林者所有,適當照顧山權一方利益的原則,協商解決。對於省、自治區行政區域界線有爭執的,按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歷史狀況和自然地形,由雙方協商確定,並按照行政區域變更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省際山林權糾紛已經雙方協商達成過協議,或經上級政府、司法機關裁決過的,雙方都維護原來的協議和裁決,不得以任何借口單方面修改或推翻。對於同一糾紛有數次協議和裁決的,以最後一次協議或裁決為准。全民所有制單位間、集體所有制單位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間發生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間、個人與全民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㈤ 林權糾紛、為什麼可以不以事實為依據
這個不以事實為依據的話,可能是政府有他自己那一方面的考慮
㈥ 我在農村集體土地的荒山植樹十幾年了,現在清山了重新種樹,部分生產隊員上山毀苗,是刑事還是民事糾紛
山是集體的,你也知道,但是樹是你種的,現在山要回收,村裡面就這個事情可回能是有過開答會記錄的,可能是就樹的補償問題你和村裡面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這個行為還上升不到刑事,單純是民事糾紛,說到底還是補償金額的問題。
㈦ 有林權糾紛對方一直不回來處理在法律上可以管多久司法部就可以自行處理
法律確認的對森林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對森林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理權。中國森林主要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農場、牧場等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種植單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集體所有。農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和集體組織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農民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或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林木,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書,登記造冊,確定和保障其所有權。
穩定林權對發展林業和調動人民植樹造林的積極性有重要作用。中國的林權以土地改革時確定的權屬為基礎,以政府頒發的土地證為主要憑證;沒有土地證的,參考土地改革時的土地清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山林權屬的依據。凡土地改革時已經分配的山林,權屬一律不再變動。土地改革時有山林權爭議的雙方重復分配的山林,凡都能提出確鑿證據的,其權屬應本著有利於生產管理和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原則上按雙方各半並結合自然地形劃分;但土地改革後新造的人工林,林權誰造誰有,山權按各半的原則處理。土地證上記載的山林四至與面積不符的,以四至為准確定權屬;四至不準確的,協商解決。山林權屬爭議雙方都沒有進行土地改革,或者土改了但拿不出憑證的山林,屬國營單位間的爭執,如省、自治區的行政區域界限清楚,以行政區域界限為界,劃分權屬;屬集體單位間或國營單位與集體單位間的爭執,凡是人工林,其山權、林權均歸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和荒山荒地,土地改革根據歷史和現實的經營狀況,兼顧雙方利益,協商解決。
在土地改革、合作化時期,為幫助少數民族社隊發展生產,漢族社隊劃歸少數民族社隊的山林,權屬不再變動。在土地改革以後合作化以前,因遷居、嫁娶隨帶的或贈送他人的山林,凡已在接受一方辦理入社手續的,屬接受一方鄉村集體所有;沒有辦理入社手續的,仍歸原鄉村集體所有。合作化以後遷居、嫁娶隨帶的或贈送他人的山林,其權屬仍歸原鄉村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確屬越界在對方土地上營造的人工林,應當按照山權不變,林權歸造林者所有,適當照顧山權一方利益的原則,協商解決。對於省、自治區行政區域界線有爭執的,按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歷史狀況和自然地形,由雙方協商確定,並按照行政區域變更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省際山林權糾紛已經雙方協商達成過協議,或經上級政府、司法機關裁決過的,雙方都維護原來的協議和裁決,不得以任何借口單方面修改或推翻。對於同一糾紛有數次協議和裁決的,以最後一次協議或裁決為准。全民所有制單位間、集體所有制單位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間發生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間、個人與全民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㈧ 農村強制佔地植樹算不算違法該找那個機構說理
如果時耕地當然不行,廢溝廢塘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版法》規定權:
第十四條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