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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勞務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10 10:39:10

㈠ 勞務糾紛

你可以告他們!他們這樣做事違法的。去咨詢相關部門,然後發律師函吧。 順便給你介紹幾個案例,可以參考一下。

各種勞動糾紛案例分析(勞動合同終止、勞動糾紛案中的舉證、經濟補償金計算)

時下,關於勞動糾紛官司幾乎每天都有,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了人民對於自我保護的提高。但是人民對於勞動合同法的了解還是太淺,今天經過以下幾個案例對於社會上經常出現的一些名詞進行解讀,希望能夠對您能有所幫助。

案例一: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劉某1988年5月20日進入上海某國有企業(以下稱:「甲公司」)工作,工作至1999年5月19日,劉某因身體不適,請求單位保留其職位,每月僅支付劉某300元補貼,保留職位期限至2010年5月19日。2009年12月,甲公司被另外一家民營企業(以下稱:「乙公司」)收購。劉某的工作關系隨之轉到乙公司,乙公司辦理完畢收購事宜以後通知劉某回單位上班並辦理相關手續。劉某於2010年5月12日回乙公司上班。劉某上班沒幾天,乙公司內部做出決定終止劉某的勞動合同關系。劉某不服,旋即提請上海市閘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劉某的仲裁請求包括: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我們(上海維耀律師法律服務網:http://www.wyflzx.com/)受乙公司委託代理其處理該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庭上我們陳述了代理意見:劉某與甲公司之間的約定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因此乙公司根據劉某與甲公司之間簽署的協議在劉某與甲公司的勞動關系終止之日,即2010年5月19日終止與劉某的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劉某要求額外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應是乙公司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合同,但是該案件中是乙公司終止了與劉某之間的勞動合同,乙公司並不需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仲裁庭最終採納了我們的意見,僅部分支持了劉某的經濟補償金請求,駁回了劉某的額外經濟補償金請求。

案例二: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羅某於2009年10月18日,進入上海市楊浦區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稱:「甲公司」),從事客戶經理一職。2009年12月31日,羅某因在單位工作不開心,突然不辭而別,事後甲公司拒付羅某12月工資及獎金。受羅某委託,我們向上海市楊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甲公司支付羅某12月份工資、獎金、遲延支付工資的賠償金。

仲裁庭上,甲公司代理律師認為,羅某不辭而別,嚴重違反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也違反法律規定;另外羅某在工作期間也多次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暫停支付羅某公司和獎金合情合理。

我們認為,羅某離開甲公司並非其本意,而是甲公司逼迫所致,並提供羅某工作期間,公司老總對羅某進行人身攻擊的錄音。關於獎金,甲公司應當證明羅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具體行為,如果甲公司不能提供證明,那麼公司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最終,上海市楊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甲公司支付羅某12月份工資、獎金以及遲延支付工資的賠償金。

案例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李某1996年10月份進入上海市某制葯公司工作(以下稱:「甲公司」),雙方簽署勞動合同。2007年甲公司設立子公司(以下稱「乙公司」),李某以自己年齡偏大且身體不好,上班路途遠為由,向甲公司申請進入乙公司工作。甲公司領導考慮到其為公司工作多年,同意李某去乙公司工作。但是因乙公司是新設公司因此公司領導為了盡快提升公司的營業額,對公司員工的管理也較為嚴格。然,李某不僅身患高血壓還有慢性關節炎,時不時的向乙公司請假,2009年5月,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告知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解除,並向李某支付了部分經濟補償金,李某不服向上海市閘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乙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要求乙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0元,加班工資8050元,病假工資7808元。

接受乙公司委託後,我們向上海市閘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表達了我們的代理意見:甲公司與乙公司雖然是關聯公司,但卻是不同的法人主體,李某不能將再甲公司工作的年限算在乙公司工作的時間,認定工作時間已經超過10年,另外李某身體不好不斷的請病假也對乙公司正常運轉產生了嚴重的影響。但是對於李某請病假,我們只能提供2周的病假單,其他無法提供;對於加班公司數額我們也予以認可。最終仲裁庭裁決認為李某不具有與乙公司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的條件,駁回該項仲裁請求,對於精神損失費也予以駁回,其餘各項仲裁庭均予以認可。

案例四:申請仲裁的時效

田某於2004年進入上海市奉賢區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稱:「甲公司」)擔任駕駛員,當時雙方之間沒有簽署勞動合同。2008年1月1日,雙方之間簽署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09年9月16日。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2009年10月21日,甲公司出具退工證明。

事後田某發現甲公司沒有為自己繳納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的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費,田某於2009年11月17日向上海市奉賢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甲公司為自己補繳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期間的城鎮社會保險。但仲裁委以該案件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不予立案,並作出裁決。田某不服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裁決不予立案,維持原裁決。

律師提醒:員工發現用人單位損害其合同權益,應當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的時效為1年,從員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被侵害之日起算,當然該時效還可能被中斷或中止。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小知識:經濟補償金年限的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勞動合同解除或勞動合同終止,但是這兩者在經濟補償金方面卻是不同的,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按照《勞動合法》第47條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但是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情況,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規定的不多,只有《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是《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已經廢止,目前只有《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還有效。

那麼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也應按照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分開分析。勞動合同解除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部分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的部分,按照《勞動合同法》計算;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除《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外,不進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的經濟補償金,從《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開始計算,也即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㈡ 勞務工資糾紛。

1. 你首先要確定一下到底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協議,這個很關鍵。
2. 如果是勞務協議,你不提供工作地回點、工具,只由對方承擔一定的勞務工作,對方沒有按約定完成勞務工作的,你可以主張不支付勞務費用。
3. 但看你所說,你們雖然沒有簽勞動合同,但是約定了保底工資,對方也是到你提供的勞動場所,用你提供的勞動工具工作,應當是勞動合同。
4. 如果是勞動合同,你應當在對方實際工作30天和對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超過30天不簽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應當自對方工作滿30日起支付每月的雙倍工資,不給工資,如果對方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你會輸官司。
5. 盡快收集、固定對方在工作期間無理和別人打架,擾亂工作秩序的相關證據,如果對方提起勞動仲裁,你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合法解除合同。
6. 即使你是合法解除合同,也應支付他提供實際工作當月的工資。如答果他只上了18天班,就支付18天的工資。

㈢ 勞務糾紛是什麼意思

勞務糾紛是 在勞務合同的基礎上所發生的用工單位與勞務公司(或勞動者)之間的爭議

㈣ 勞務糾紛怎麼辦啊

你好!
單位的復做法已經嚴重違反了制勞動法。
對於你辭職,你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建議用EMS的方式給單位發一個辭職書,四聯單上寫清楚是「辭職信」,一個月後可以自動離職,而且單位需要支付你至離開日前的所有工資和社保。
另外,對於加班,你需要找些證據,只要有證據,就能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用,平時加班按150%的小時工資計算,雙休日按200%計算,國定假日按300%計算。
對於該類問題,你在和老闆談的時候也可以做些錄音,這也是證據!

㈤ 勞務糾紛問題

你需要收集能證明跟天津勞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證據,比如你提到的工資是由勞務公司發的,什麼形式發的?如果是打銀行卡,把流水單列印出來做證據使用。
可以在工作履行地申請勞動仲裁,即北京。
社保問題,原則上公司在哪,就在哪上社保。

㈥ 勞務糾紛如何解決

首先對貴企業解決糾紛的態度贊一下,可以看出貴企業是一家負責任的公司,不似一些無良的企業,違法侵害員工利益還百般抵賴。
一、工資賠償的標準是以員工每月綜合工資的標准計算的,但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1、貴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從該員工入職滿一個月起,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可按公司每月的支付其工資的標准,進行差額補償;
2、公司辭退員工,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做帶通知金,此項按員工離職時最後一個月工資支付(滿勤計算);
3、根據該員工於公司工作的期限,貴公司還應給予員工辭退補償,工作滿半年不足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未滿半年支付半個月,此項同樣按員工離職時最後一個月工資支付(滿勤計算);
二、公司需書面通知辭退,做好通知備忘錄,將上述公司的賠償詳細列明。並限定員工於公司要求的期限內交接工作,逾期員工既未提出仲裁,又未辦理交接,可視員工自動離職,放棄相關權利(代通知金和辭退補償部分),同時公司可追究員工離職未做交接的相關責任。

特別注意事項:上述處理方案,需確保通知該員工,並做好相關已通知的備忘錄。

㈦ 勞務糾紛與工資糾紛的區別

1、范圍不同

工資糾紛是勞務糾紛的一種,勞務糾紛還包括工傷,經濟補償、社會保險(醫保、失業、生育、養老),勞動合同等糾紛。

2、矛盾不同

工資糾紛時因工資引發雙方的矛盾,而勞務糾紛不一定是工資引發的矛盾,也可能是工傷引起的,經濟補貼引起的,保險引起的,糾紛矛盾點不同。

(7)工作勞務糾紛擴展閱讀

解決勞務糾紛,一般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勞資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可以上訴到法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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