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解決糾紛的程序是
『壹』 法院民事糾紛立案後等所有程序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二、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並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復製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四、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五、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製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並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除應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外,應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其中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應報審判長核准以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七、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八、立案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九、當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訴,人民法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報庭長批准立案;人民法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及時填寫收案卡片,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統一編立案號。人民法庭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交由人民法庭審理。
十、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
十一、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案件卷宗材料,應當核對以下內容:
1、上訴狀、有關證據及收據、一審裁判文書是否齊全,一審卷宗數是否與案件移送函標明的數量相符;
2、上訴人遞交上訴狀的時間是否在法定上訴期限以內;或雖然超過法定上訴期限,但是否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順延上訴期限的書面材料;
3、是否附有上訴案件受理費單據或者上訴人關於緩、減、免交上訴費用的申請。
十二、上訴人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費用申請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負責審查,提出意見,由庭長或院長批准;未予批准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上訴人在指定期限內交納;逾期不交納的,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並將案卷退回第一審人民法院。
十三、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二日內填寫收案卡片,統一編立案號後,移送審判庭。
十四、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參照本節規定的基本程序執行。
(1)訴訟解決糾紛的程序是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也較大。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網路
『貳』 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
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回紛。經濟糾紛主要答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經濟糾紛起訴流程:1、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後,法院會給你一份繳費通知書,按照指示向指定銀行繳納訴訟費用,再將銀行給你的繳費單據拿到法院換票;3、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一般會給你發開庭傳票的;4、按照傳票指示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5、開完庭等待判決結果,如對結果不服,自收到判決結果之日起至15日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叄』 一般民事糾紛,訴訟程序
『肆』 訴訟的基本程序有哪些分別有什麼步驟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准備
庭審准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准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准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准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對於訴訟代理人應當查明其代理資格和代理許可權。核對完畢由審判長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審判人員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它是指在法庭審理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組織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質證的順序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伍』 民事糾紛處理程序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即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內
1.和解
即當事人自行容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
2調解
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3.仲裁
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
4訴訟
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陸』 法律訴訟流程
法律訴訟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以民事訴訟為例,民事訴訟流程: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6)訴訟解決糾紛的程序是擴展閱讀:
訴訟行為
1、訴訟行為也稱訴訟活動,指司法機關與訴訟當事人依法定程序所進行的,能發生訴訟效果的法律行為。包括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拘留、逮捕、審判;對民事案件的受理、調查、收集證據、調解,以及當事人起訴、應訴、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或辯護等。
2、訴訟行為除了應具備一般法律行為的條件外,還須具備訴訟法所規定的條件。即:案件須屬司法機關主管和管轄;當事人須具有當事人能力,刑事行為人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且都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依法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
案件須是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生效的案件,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告訴才處理的須有受害人等的告訴,民事訴訟須由當事人提起。
3、由於民事訴訟程序在三大訴訟程序中居於基本地位,因而下文專論民事訴訟行為及其調整規律。
『柒』 法律起訴的程序
▲ 起訴的程序起訴程序是指原告對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爭議,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遵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起訴訟。前者是指起訴期限,後者是指起訴是否必須經過行政復議。(一)起訴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有5日,15日,30日,3個月四種情況。1.起訴期限為5日。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被處罰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裁決的,「 在接到通知後5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的行政審判實踐中,凡治安行政案件或其他引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的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都應遵守這一規定。2.起訴期限為15日。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單行的行政法律、法規,如郵政法、統計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葯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試行)等都作了起訴期限為15日的規定,這是我國目前行政法律和法規中比較普遍的規定。3.起訴期限為30日。這個期限主要適用於情況比較復雜,起訴不便的案件,如稅務、資源、海關等行政案件。我國的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漁業法、海關法等規定的起訴期限都是30日。4.起訴期限為3個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這實際上是我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最一般的期限規定。此外,專利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也規定:「發明專利的申請人參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復審請求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二)起訴與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不同。在民事訴訟中,只要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糾紛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所引起的糾紛往往要經過行政復議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至於哪些案件在起訴時應當經過復議,哪些案件在起訴時可以不經過復議,要視各個具體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規的不同規定。從我國有關法律和法規所規定的情況來看,有以下四種情況:1.有不少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不必經過上一級行政機關的復議,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給予的罰款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食品衛生法(試行)、商標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葯品管理法、漁業法、草原法等也都作了類似規定。2.有些法律、法規規定,公民和法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要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只有對上一級行政機關的復議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目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都作了這種規定。3.有些法律、法規規定,公民和組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於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海關法第五十三條也規定:「當事人對海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或者海關的處罰決定公告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4.有些法律規定,公民和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既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如當事人選擇復議,其復議後的裁決為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服也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如當事人選擇向法院起訴,則由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受公安機關拘留處罰的公民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