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侵權法
品牌侵權亦稱商標侵權,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回同或類似商品答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具備下述幾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商標是否相似;商標近似主要從商標的音、形、意、構成等角度進行分析。
2)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發生混淆。
『貳』 商標侵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回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答;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稱之為「反向假冒」;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叄』 我國侵權法中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關於產品責任歸責原則的類型主要包括: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絕對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追究致損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其主觀上存在過錯為前提條件,無過錯即無責任。適用這一原則,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1) 產品提供者有過錯;(2) 產品使用者或他人因使用產品而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失;(3)過錯的存在與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的宗旨,作為受害者將要負擔起所有的舉證責任,證明以上三個要件全部成立,才存在獲得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過錯責任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即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提供合理的抗辯事由以證明自己在製造、銷售產品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便推定其有過錯。這樣一來,原告只需證明所受損害是因使用被告提供的產品所致即可,而不必再去證明產品提供者存在過錯。
(三)嚴格責任原則, 是指只要產品存在缺陷並對消費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害,且因此使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無論加害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相比,嚴格責任原則具有先進性。
(四)無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因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發生以後,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即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已經不以「過錯」的存在做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了,在抗辯事由上也更加嚴格,僅以受害人故意與第三人行為作為免責條件。
關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嚴格責任原則之間的關系,多數學者認為二者是相同的,但我認為還是應當將二者加以區別。嚴格責任這個概念產生於英美法系,無過錯責任這個概念為大陸法系國家常用。王利明教授在其著作《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認為:嚴格責任不同於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都以保險的存在為前提的;而在嚴格責任中,並不一定要考慮一方是否有投保的事實。所以,英美法學者也大都將嚴格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區別開來[1]。足以表明嚴格責任並不是無過錯責任[2]。
無過錯責任的基本宗旨是要體現「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3],這與產品責任保險是緊密相連的,產品責任保險對促進生產,提高產品質量,轉嫁風險,保護消費者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五)絕對責任原則, 是指法定的責任,不需要考慮被告注意的程度或已經採取的預防措施,也不需要提供有關過失的證據,只要有法律規定應予防止的損害發生,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肆』 產品通常有哪些侵權行為
產品侵權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其生產的產品、出售的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該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有人身侵權、知識產權侵權等等。
『伍』 以下哪些行為屬於商品侵權行為
商標的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不法活動。
第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的行為;
第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第三.擅自製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示的;
第四.經銷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第五.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第六.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二.商標侵權應承擔什麼責任
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1)停止侵害;(2)賠償損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註: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4)贈禮道歉。
商標侵權的行政責任(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陸』 法律,侵權,商品名稱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回規定:將與他答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由此規定說明,此種形式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1)文字相同或近似;(2)在相同或者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3)突出使用;既將與注冊商標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型大小從企業名稱中脫離出來,醒目的使用;(4)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柒』 速賣通 哪些行為屬於商品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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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產品質量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版:
1.生產或權銷售了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即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2.不合格產品造成了他人財產、人身損害。這里所指的他人財產,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至於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害,購買者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而非產品責任。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也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之外的第三人。
3.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系。損害事實應當是由該缺陷產品所致,否則生產者或銷售者不承擔責任。
此外,產品生產者的免責事由有三項:其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其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同時法律規定,由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