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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看房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2-09 22:21:59

⑴ 和房產中介簽的看房協議書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我是外地來工作的一個女孩,前些天我在網上找租房信息,給了好幾個地產經紀電話,後來版跟一間中介看房權由於條件不合,最終沒租成,走的時候中介讓我簽看房協議書,因為當時時間比較急我沒有仔細看內容只是問中介我們有什麼責任,中介說只是拿回去交代公司帶人看過這個房,如果成功租了才會收費,沒有什麼法律責任的,所以我也沒有多想就簽了.第二天另一家中介打電話給我去看房子,去到才知道是昨天看的那一套,經過這間中介的調協,於是我租下了這套房子,但是等我跟中介簽合同後第一個帶我去看的地產經紀給我電話,說要我給他介紹費,還說我跟他們簽了看房協議就不能在別家中介簽約,就算跟別的中介簽約了也得付給他中介費,所以要求我賠房費介紹費給他,說是看房協議里是這么寫的,而我當初簽的那分協議,我一份也沒有,現在那先帶我看房的那個經紀不停的給我電話和信息,要求我付給他介紹費,請問這種情況我有法律責任賠給他嗎?謝謝,期待您的回復!!

⑵ 關於通過中介買二手房簽的看房協議的問題

那叫看房確認書。內容多為:三到六個月內,看房人及其親屬,不得私自與所看內房源的業主私自交易,否則容全額支付中介費等等條款。有的看房確認書很正規,除了看房人簽字以外,還得留電話號碼hi身份證號碼,目的就是防止跳單,這是中介自認為可以自我保護的一個辦法,實際上沒有什麼用。現在的房源基本都是公開的,甲有乙有丙也有,我提出的條件,甲中介辦不到,而乙中介辦到了,我就和乙中介簽合同。沒有規定跟甲中介看房,就得在他家簽約。北京有很多這樣的案例,都是中介輸了。

⑶ 中介機構的看房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中介機構的看房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 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 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中介看房協議擴展閱讀:

案例:

這起案件的原告是西安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該公司為被告李某提供買房代理服務。2017年5月,雙方簽訂了《看房協議書》,其中明確約定了在6個月的委託期限內,如李某在看房後私下與中介公司所推介的房屋原所有人達成交易,即視為違約,李某須向中介公司支付雙倍中介費作為違約金。

很快,原告為李某安排看了4套房屋,李某表示需回家考慮一下。但是,後來李某與其中一套房屋的原所有人私下達成協議,並於2017年8月辦理了網簽變更登記。

中介公司後來發現這一情況,認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看房協議書》的約定,將李某訴至未央區法院請求李某向其支付違約金4.2萬元,承擔違約責任。

未央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中介公司和被告李某簽訂的《看房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房屋中介公司已經履行了看房義務,李某與原房屋所有人私下達成交易的行為系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但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費須完成全部中介服務,包括房屋的交易、過戶等全部事宜,而現在,李某已與房屋的原所有人辦完了手續,中介公司已無須再履行後續的中介服務,以雙倍中介費主張違約金過高,法院依法調整為1.2萬元。法院近日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⑷ 找二手房中介看房需要簽訂看房協議嗎

如果是全國連鎖的正規品牌中介機構,需要簽訂物業需求看房單,如果是黑中介,一般不會有這么正規的表格!

⑸ 請問:如果與中介去看房子、但是看完後我不滿意,他讓我簽個看房協議,我只寫了姓名和電話,

根據《合同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你方有訂立或不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力,中介方不得將自己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意願強加給你方,故簽訂看房協議後,中介方無權要求你必須租房,你方並無過錯。

如果中介方採取司法訴訟程序,你方的勝算更高,建議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咨詢專業律師,收集有力證據,以防在訴訟過程中出現差錯。

《合同法》

第三條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合同自由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於中介方的行為可通過以下方式舉報:

1、門店投訴

如果是個別中介的問題,可以先向所在的門店投訴, 向門店的負責人反饋這個情況。

2、總部投訴

當門店沒辦法解決你的問題,或者對處理的結果不滿意,可以繼續向總部投訴。

3、12315

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和全國互聯網平台,可以直接撥打電話進行反饋,或者登陸12315網站進行反饋。

4、住建委、房管局

如果有租房有備案,那麼可以向當地城市的相關部門進行投訴,一般可以選擇住建委、房管局。

5、城市工商局

城市工商局是針對那些租房中介公司資質不全的,比如說沒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包含在內等。

6、撥打110

如果涉及被中介騙、坑,或者中介的行為觸及到法律層次,那麼建議可以直接撥打110

(5)中介看房協議擴展閱讀:

看房現場被壯漢威脅簽合同

今年28歲的小娜(化名)剛剛從香港研究生畢業來深圳找工作,為了尋找適合的住所,她在某同城網站找到了一處位於龍崗區園山街道的農民房,根據網頁信息顯示,這套一室一廳的出租房家電、家私齊全月租只需要650元,而同地段同類的房源都需要1000元左右。

小娜馬上與網頁上顯示的房東聯系,隨後房東告訴她,這套房十分搶手,已經有很多人想來看,如果小娜想要的話,可以先繳納500元的「定金」,這樣就可以預留。

在繳納了500元定金後,8月11日小娜到現場看房,房東卻聲稱650元只是房租的一項,小娜要租房還需要另附排污費、衛生費、管理費和折舊費等等,算下來每個月需要1600元,小娜當場表示不想租了。

房東就稱不租的話定金不退,隨後幾名赤裸上身的文身男子圍上來對小娜施加壓力,小娜不得不簽下了租房合同。住了一段時間後,房子衛生間沒窗戶、熱水器漏水等問題讓小娜苦不堪言,她要求退房遭拒,無奈報警。

另一方面,今年上半年以來,深圳龍崗警方通過信訪舉報、網路實名舉報、其他單位移交等多種渠道和方式,了解到在龍崗區存在二手黑房東勾結黑中介強迫租客交易,通過欺騙、刁難、威脅等手段惡意騙取、肆意剋扣租客押金的現象。

⑹ 中介讓簽訂的看房協議具有法律效益嗎

本身你們做的就不合適,業務員讓你們配合做私單就不該做,容易出事專而且出事未來就是你屬們全責,跟人家中介公司沒任何關系,這本身就承擔法律風險了。

其次你說的看房協議目前是全國各地中介的潛規則,哪家中介帶你看的哪個房子盡量這家成交別私下和業主成交或再找其他中介交易這間屋子,非常容易惹麻煩(你們就是不簽字,如是這樣跳中介做買賣也一樣被對方報復)
根據以前相關案例你們打官司也許你們能贏,但你們會面對中介公司或業務員瘋狂的報復(最常見的就是天天拿膠水堵你門鎖去或經常去你們看上的這房間里帶很多人來鬧事,重的因為要錢要不到把業主打重傷的也有,這些中介業務員都不怕進號子里,很多人都進去很多次了)所以建議你們把傭金及時給對方早點了結是最好的方式。否則你們真和對方耗不起也承受不起損失
你們自己在很多方面也有做的不合適的地方,吸取教訓吧

⑺ 房屋中介看房協議是否有效

一般情況來說。中介帶你看的房.房主應該會與中介簽協議的.首先你應該聯系房主,問是否版有與中介簽協議,如果沒權有,那麼你那份協議應該不算數的.(我是重慶的)客觀的說,通常情況下就算你與中介簽了協議,你私下交易了.一般中介是不會找你的,因為畢竟錢不多.中介不會這樣就與你打官司的.但中介寫的協議從法律上講是有效的.中介會了很多方法杜絕私下交易.比如 與賣方簽定合同.三個月內房子不管在什麼途徑下賣出 都會給中介費用.這個東西關鍵就在 賣方是否與中介簽了協議.

⑻ 買房中介讓客戶簽訂的看房協議書是否是有效率的

我查了下LZ提到的看房協議書,LZ應該指的是這一條款:「甲方(包括甲方的代理人、親屬及朋友)自看該房之日起六個月內,無論以任何理由,不通過乙方,自己或通過第三方(無論是中介或個人)而與乙方提供的該房屋業主達成交易,購買或租賃成交該房屋,一經查實則視為本次交易成功,甲方即構成違約並承擔法律責任。」沒接觸過實務中這類案件,說說自己的想法,僅供參考。有學者下了這樣的定義,所謂的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nullnull「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二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許可權。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所以從定義和特徵來看,該條款確實有霸王條款的嫌疑。但是,霸王條款不等同於無效條款。首先,從合同整體效力來說,客戶作為一個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他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他簽字的時候,應視為他已對協議書的全部內容知曉。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沒有認真閱讀條款,事後說自己不知道有相關內容的主張,是不會影響到合同整體的有效性的。第二,個別條款的效力不會影響合同整體的有效性。也就是說,即便該條款有霸王條款之嫌,會侵害到客戶的合法權益,那產生糾紛時會針對該條款的效力來解決糾紛,而不會認定整個協議書無效。第三,該條款類似「競業限制」條款,有保護中介商業秘密的意圖。從法律上來講,這種意圖本身合理合法。只是在條款中過分剝奪了客戶的自由選擇權。比如關於六個月的時間限定過長、關於違約金的設定過高,這些在解決糾紛時都可以作為客戶保護自己權益時的論點。從中介的角度來講,該條款並沒有概括的設定客戶不許再找其他中介,而是將標的限制在了「該房屋」,這點可以看出中介並沒有要求客戶必須通過他們解決房屋需求的故意,單從這點來講,該條款 不會被認定為當然無效的。我的意見是,客戶在與中介簽訂任何協議前都應當仔細閱讀所有條款,對自己有疑問有異議的條款,要積極與中介溝通要求修改,否則就不簽,一般中介都會作出一定讓步的。如果中介在簽訂協議後消極對待客戶,那客戶可以根據中介的行為要求更換服務人員,甚至解除中介合同。中介畢竟還是希望能促成交易的,消極服務應該只是個別服務人員的問題,只要客戶積極溝通解決,相信還是可以避免鬧到法院的。如果鬧到法院,也不用害怕,就像我上面說的,就算是合同有效,但霸王條款中對客戶的過分限制,法官也不會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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