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絕對時效
㈠ 醫療糾紛起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據此,醫療事故鑒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鑒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鑒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㈡ 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規定,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之所以發生醫療糾紛案件訴訟時效爭議和困惑,主要在於大家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的理解不一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
起訴到法院的醫療賠償糾紛包括兩種情況,即醫療事故引起的和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案由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迥然不同。
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常被稱為醫療過錯賠償糾紛)適用「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此類案件訴訟時效的爭議,主要發生在對「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理解和判定標准不一。就字面而言,「知道或應當知道」不難理解,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時候開始算。但實際里邊學問很深。你說他知道,他說自己不知道,而且有人還真的不知道。你說他雖然可能是不知道,但按理講是應當知道的,權利人會說為什麼我就應當知道?你說「應當」,我就「應當」嗎?對此,司法實踐的判定標准通常是以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比如,單純膽囊切除術後數天,因出現發燒、腹痛、進行性黃疸等症狀,經權利人簽署二次手術同意書而行膽腸吻合手術。此時的「二次手術同意書」就是證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證據。再如,一般情況下單純性闌尾炎手術後一周即可拆線出院,但某患者卻非正常住院長達一月以上。若該患者或家屬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則根據一般規律可推定該患者或家屬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即存在醫療過錯情況)。在此情形下,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就是從證據形成的時間或侵害事實發生的時間。
對於既無證據證明,又不能按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則訴訟時效從發現侵害事實的實際時間起算。如10年前曾有剖腹產手術病史,10年後因行闌尾炎切除術意外發現腹腔內遺留有陳舊性紗布,則該例糾紛的訴訟時效則應從10年後意外發現的時間起算,此前既無證據、也無法按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生了損害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