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㈠ 鐵路運輸合同有哪些部分組成
(一)涉外鐵路運輸合同的概念、訂立程序及有關規定 1.概念 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使用一份統一的運單辦理全程鐵路運輸,由一國鐵路向另一國鐵路移交貨物的運輸方式。其特點:具有國際性;聯合完成托運貨物的全過程;兩國間或兩個以上國家間簽訂了協議或公約。我國從1954年起參加了蘇聯、東歐及朝、蒙、越等國參加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簡稱《國際貨協》。鐵路運輸合同,是發貨人與鐵路部門簽訂的將貨物運達指定地點,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鐵路貨運合同的形式為運單。 2.訂立程序 鐵路運輸合同訂立的程序是:發貨人提交全部貨物並付清應付的全部費用,鐵路部門在運單及運單副本上加蓋始發站日期印戳,證明貨物已經收到並開始承運,此時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以後,運單副本退還發貨人,可作為賣方向買方結算貨款的主要憑證。運單隨同貨物從始發站達終點站,最後交給收貨人。終點站憑運單上所列明的貨物向收貨人核收運雜費,並點交貨物。運單並非物權憑證,不能轉讓。 3.承運貨物的條件 訂立鐵路貨運合同,根據《國際貨協》的規定,承運貨物的條件是:承運貨物可以是整車,也可以是零擔。但下列貨物不準承運:郵政專運物品;炸彈、炸葯或軍火;爆炸品、壓縮氣體、溶化氣體,在壓力下溶解的氣體;自燃品和放射性物品;重量不足10公斤,體積不超過0.1立方米的零擔貨物等等。承運貨物必須是包裝整齊、標記清楚,寫明始發站,到達站和終點站,發貨人和收貨人的名稱以及零擔貨物的件數。托運的貨物如為貴重物品,如金、銀、白金製品、寶石、貴重毛皮、電影片、畫、雕像、古董、藝術製品等時,應聲明價格。只有符合上述要求,並辦妥有關事宜後的貨物,鐵路部門才予以承運。 (二)涉外鐵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國際貨協》的規定,鐵路貨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 1.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托運人享有以下權利:在《國際貨協》允許的范圍內變更合同內容,如發貨人變更到站和收貨人甚至運回發貨站;收貨人有權在到達國境站後,要求變更到站和改變收貨人,但申請須在到達國境站以前提出,費用由要求變更的當事人負責;運單中的貨物毀損或腐壞的,可拒領貨物並按規定向承運人索賠。 托運人的義務:正確填寫運單,並承擔誤填運單的法律後果;支付運費,發站國鐵路的運費由發貨人向發貨站支付;過境國鐵路的運費由發貨人向始發站支付或由收貨人向到站支付,如有幾個過境國而發貨人未付運費則由收貨人向到站支付全程運費;到站憑提單取貨時,如收貨人拒絕收貨時,則一切運費與罰款均由發貨站向收貨人收取,除非貨物損壞已達不能按原用途使用的程度,一般不得拒絕收貨。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承運人的權利有:收取運費和其他費用;在符合規定情況下,對貨物有留置權;按規定拒絕或延緩執行托運人變更合同的要求;按規定引用責任限制和免責條款拒絕索賠;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其賠償不能高於貨物全部滅失的價值。 承運人的義務有:貨物由發貨站運至到站後,負責將貨交給收貨人;執行托運人按規定提出的變更合同的要求;從簽發運單到交貨為止,為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對貨物逾期,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有關國鐵路負連帶責任。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承運人不負責任:(1)因鐵路無法預防和無法消除的情況;(2)因貨物自然屬性引起的自然損壞、生銹、內部腐壞後果;(3)因發貨人或收貨人的過失,使貨物名稱錯填,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貨物損壞;(4)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按照《國際貨協》的規定,發貨人或收貨人有權根據鐵路貨運合同提出賠償請求。提出請求時附上理由和證據,並註明賠償款額,以書面形式由發貨人向發運站提出,或由收貨人向到站提出。同時,須按下列規定辦理:貨物全部滅失的,由發貨人提出,附送運單副本,也可由收貨人提出,同時附送運單或運單副本;貨物部分滅失、毀壞或腐爛時,由發貨人或收貨人提出,並附運單和商務記錄;貨物逾期運達,由收貨人提出,並附運單;多收運費時,由發貨人按已交付的款項提出,同時,須提交運單副本或發送國國內的有關規定,也可以由收貨人按其交納的運費提出,並附運單。鐵路部門在收到賠償請求之日起180天內進行審查,並予以答復。 向發貨人或收貨人自鐵路部門提出賠償請求,遭拒賠之日起或未能滿足賠償要求時,才有權向受理賠償的鐵路所屬國法院提起訴訟。因索賠事項不同,訴訟時效的期間也有所不同。逾期索賠的時效為兩個月,從貨物遲到之日起30天後起算;其他全部或部分滅失,腐爛等,索賠請求和訴訟時效為9個月,從貨物交付之日起計算。
㈡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十五條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經雙方同意,並在規定的變更范圍內辦理變更。第十六條托運人或收貨人由於特殊原因,經承運人同意,對承運後的貨物可以按批在貨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辦理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但屬於下列情況,不得辦理變更: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物資流向或運輸限制;二、變更後的貨物運輸期限,大於貨物容許運送期限;三、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四、第二次變更到站。第十七條貨物運輸合同在貨物發送前,經雙方同意,可以解除。
㈢ 分析判斷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時機
記得貌似是運輸單據復。在某些貨物(主要制是大宗貨物、長期運輸的貨物)運輸中,運輸法允許或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這些合同與一般合同並無顯著區別。但普遍情況下,運輸合同憑據,即運單和客票,取代了書面合同,經承運人簽署的運單和客票取得的時間, 是運輸合同成立的時間。 托運人填具運單後,承運人簽署運單的時間, 是承運人承諾的表示,因而是運輸合同成立的時間。客運中,旅客要求購票,承運人口頭允諾或出具客票之時,客運合同即告成立。
㈣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托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託運的貨物;二、需要包裝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准或部包裝標准(專業包裝標准)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要根據貨物性質,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並按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笨重貨物還應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貨物重量;三、按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貨物,應出示有關證件;四、對整車貨物,提供裝載貨物所需的貨車裝備物品和貨物加固材料;五、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裝車前應對車廂完整和清潔狀態進行檢查,並按規定的裝載技術要求進行裝載,在規定的裝車時間內將貨物裝載完畢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六、在運輸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七、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八、將領取貨物憑證及時交給收貨人並通知其向到站領取貨物;九、貨物按保價運輸辦理時,須提出貨物聲明價格清單,支付貨物保價費;十、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於每件價值在700元以上的貨物或每噸價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第九條承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車種,撥調狀態良好、清掃干凈的貨車;二、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裝卸的貨物,除特定者外,負責組織裝卸;三、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四、對托運人或收貨人組織裝車或卸車的貨物,將貨車調到裝、卸地點或商定的交接地點;五、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向收貨人發出到貨催領通知;六、發現多收運輸費用,及時退還托運人或收貨人。第十條收貨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一、繳清托運人在發站未交或少交以及運送期間發生的運輸費用和由於托運人責任發生的墊款;二、及時領取貨物,並在規定的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三、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應當在規定的卸車時間內將貨物卸完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四、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卸車完畢後,應將貨車清掃干凈並關好門窗、端側板(特種車為蓋、閥),規定需要洗刷消毒的應進行洗刷消毒。第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個人搬家貨物、行李每10千克價值在30元以上者,可聲明價格,要求保價運輸。承運人按保價運輸辦理時,按規定核收貨物保價費。第十二條托運人向承運人托運貨物和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時候,都應進行交接驗收。如果發現貨物(托運人組織裝車的為封印、貨物裝載狀態、篷布苫蓋狀態或規定標記)有異狀或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在承運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後接收;在交付時,收貨人應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收貨人在驗收貨物的時候,沒有提出異議,即認為運輸合同履行完畢。由承運人組織裝車並在專用線、專用鐵道內卸車的貨物,按承運人同收貨人商定的辦法,辦理交接驗收。第十三條承運人在查找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除不宜於長期保管的貨物外,從發出催領通知次日起30日內或從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起3日內通知托運人。托運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內提出處理辦法答復承運人。超過期限,運輸合同仍無法履行時,承運人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的時候,應當出具書面說明。第十四條因自然災害,貨物運輸發生阻礙,承運人應當採取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措施。因貨物性質特殊,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會造成貨物損失時,承運人應聯系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要求的時間內提出處理辦法。超過期限未答復時,承運人可比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㈤ 簡述簽訂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一般程序
記得貌似是運輸抄單據襲。在某些貨物(主要是大宗貨物、長期運輸的貨物)運輸中,運輸法允許或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這些合同與一般合同並無顯著區別。但普遍情況下,運輸合同憑據,即運單和客票,取代了書面合同,經承運人簽署的運單和客票取得的時間, 是運輸合同成立的時間。 托運人填具運單後,承運人簽署運單的時間, 是承運人承諾的表示,因而是運輸合同成立的時間。客運中,旅客要求購票,承運人口頭允諾或出具客票之時,客運合同即告成立。
㈥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有哪些形式
一、運輸合同的特徵1.運輸合同主體的復雜性所謂運輸合同的主體就是運輸合同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運輸合同的主體與一般合同主體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這是由運輸合同的特點所決定的。
㈦ 鐵路運輸的運輸合同
托運人以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按季度、半年度回、年度或更長期限簽訂的整車大宗物答資運輸合同並須提出月度要車計劃表,其他整車貨物可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作為運輸合同,交運貨物時還須向承運人遞交貨物運單。零擔貨物和集裝箱運輸的貨物使用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月度貨物運輸計劃的編制按《鐵路月度貨物運輸計劃編制辦法》的規定辦理。
㈧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1986年11月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鐵道部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㈨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第五條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認後,合同即告成立。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後,合同即告成立。第六條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載明下列基本內容:一、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二、發站和到站;三、貨物名稱;四、貨物重量;五、車種和車數;六、違約責任;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七條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一、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二、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三、貨物名稱;四、貨物包裝、標志;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六、承運日期;七、運到期限;八、運輸費用;九、貨車類型和車號;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㈩ 鐵路運輸合同有哪些特點
(一)涉外鐵路運輸合同的概念、訂立程序及有關規定
1.概念
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使用一份統一的運單辦理全程鐵路運輸,由一國鐵路向另一國鐵路移交貨物的運輸方式。其特點:具有國際性;聯合完成托運貨物的全過程;兩國間或兩個以上國家間簽訂了協議或公約。我國從1954年起參加了蘇聯、東歐及朝、蒙、越等國參加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簡稱《國際貨協》。鐵路運輸合同,是發貨人與鐵路部門簽訂的將貨物運達指定地點,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鐵路貨運合同的形式為運單。
2.訂立程序
鐵路運輸合同訂立的程序是:發貨人提交全部貨物並付清應付的全部費用,鐵路部門在運單及運單副本上加蓋始發站日期印戳,證明貨物已經收到並開始承運,此時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以後,運單副本退還發貨人,可作為賣方向買方結算貨款的主要憑證。運單隨同貨物從始發站達終點站,最後交給收貨人。終點站憑運單上所列明的貨物向收貨人核收運雜費,並點交貨物。運單並非物權憑證,不能轉讓。
3.承運貨物的條件
訂立鐵路貨運合同,根據《國際貨協》的規定,承運貨物的條件是:承運貨物可以是整車,也可以是零擔。但下列貨物不準承運:郵政專運物品;炸彈、炸葯或軍火;爆炸品、壓縮氣體、溶化氣體,在壓力下溶解的氣體;自燃品和放射性物品;重量不足10公斤,體積不超過0.1立方米的零擔貨物等等。承運貨物必須是包裝整齊、標記清楚,寫明始發站,到達站和終點站,發貨人和收貨人的名稱以及零擔貨物的件數。托運的貨物如為貴重物品,如金、銀、白金製品、寶石、貴重毛皮、電影片、畫、雕像、古董、藝術製品等時,應聲明價格。只有符合上述要求,並辦妥有關事宜後的貨物,鐵路部門才予以承運。
(二)涉外鐵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國際貨協》的規定,鐵路貨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
1.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托運人享有以下權利:在《國際貨協》允許的范圍內變更合同內容,如發貨人變更到站和收貨人甚至運回發貨站;收貨人有權在到達國境站後,要求變更到站和改變收貨人,但申請須在到達國境站以前提出,費用由要求變更的當事人負責;運單中的貨物毀損或腐壞的,可拒領貨物並按規定向承運人索賠。
托運人的義務:正確填寫運單,並承擔誤填運單的法律後果;支付運費,發站國鐵路的運費由發貨人向發貨站支付;過境國鐵路的運費由發貨人向始發站支付或由收貨人向到站支付,如有幾個過境國而發貨人未付運費則由收貨人向到站支付全程運費;到站憑提單取貨時,如收貨人拒絕收貨時,則一切運費與罰款均由發貨站向收貨人收取,除非貨物損壞已達不能按原用途使用的程度,一般不得拒絕收貨。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承運人的權利有:收取運費和其他費用;在符合規定情況下,對貨物有留置權;按規定拒絕或延緩執行托運人變更合同的要求;按規定引用責任限制和免責條款拒絕索賠;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其賠償不能高於貨物全部滅失的價值。
承運人的義務有:貨物由發貨站運至到站後,負責將貨交給收貨人;執行托運人按規定提出的變更合同的要求;從簽發運單到交貨為止,為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對貨物逾期,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有關國鐵路負連帶責任。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承運人不負責任:(1)因鐵路無法預防和無法消除的情況;(2)因貨物自然屬性引起的自然損壞、生銹、內部腐壞後果;(3)因發貨人或收貨人的過失,使貨物名稱錯填,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貨物損壞;(4)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按照《國際貨協》的規定,發貨人或收貨人有權根據鐵路貨運合同提出賠償請求。提出請求時附上理由和證據,並註明賠償款額,以書面形式由發貨人向發運站提出,或由收貨人向到站提出。同時,須按下列規定辦理:貨物全部滅失的,由發貨人提出,附送運單副本,也可由收貨人提出,同時附送運單或運單副本;貨物部分滅失、毀壞或腐爛時,由發貨人或收貨人提出,並附運單和商務記錄;貨物逾期運達,由收貨人提出,並附運單;多收運費時,由發貨人按已交付的款項提出,同時,須提交運單副本或發送國國內的有關規定,也可以由收貨人按其交納的運費提出,並附運單。鐵路部門在收到賠償請求之日起180天內進行審查,並予以答復。
向發貨人或收貨人自鐵路部門提出賠償請求,遭拒賠之日起或未能滿足賠償要求時,才有權向受理賠償的鐵路所屬國法院提起訴訟。因索賠事項不同,訴訟時效的期間也有所不同。逾期索賠的時效為兩個月,從貨物遲到之日起30天後起算;其他全部或部分滅失,腐爛等,索賠請求和訴訟時效為9個月,從貨物交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