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租糾紛
Ⅰ 我可不可以要求房東按照合同上的面積補償我面積..還是從租金上給我減租..請問我可以這樣做嗎
你好!
1、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多少平方米?
2、補償面積實際上難以操作,店就這么大!
3、你可要求按比例減租或解除合同!最好能協商解決。
Ⅱ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
(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
根據各地區最近來延同志報告,在山西、河北、山東、華中各解放區,有極廣大的群眾運動,在反奸、清算、減租、減息斗爭中,直接從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實現「耕者有其田」,群眾情緒極高。在群眾運動深入的地方,基本上解決了和解決著土地問題。
有些地方,運動的結果,甚至實現了「平均土地」,所有的人(地主在內)都得了三畝土地。
另一方面,一部分漢奸、豪紳、惡霸、地主逃跑到城市中,則大罵解放區的群眾運動。有些中間人士,則發生懷疑。黨內有少數人感覺群眾運動過火。
在此種情況下,我黨不能沒有堅定的方針,不能不堅決擁護廣大群眾這種直接實行土地改革的行動,並加以有計劃的領導,使各解放區的土地改革,依據群眾運動發展的規模和程度,迅速求其實現。
各地黨委在廣大群眾運動前面,不要害怕普遍的變更解放區的土地關系,不要害怕農民獲得大量土地而地主則喪失了土地,不要害怕消滅了農村中的封建剝削,不要害怕地主的叫罵和污衊,也不要害怕中間派暫時的不滿和動搖。相反,要堅決擁護農民一切正當的主張和正義的行動。批准農民已經獲得和正在獲得的土地。
對於漢奸、豪紳、地主的叫罵,應當給以駁斥;對於中間的懷疑應當給以解釋,對於黨內的不正確觀點,應當給以教育。
各地黨委必須明確認識解決解放區的土地問題是我黨目前最基本的歷史任務;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環節。必須以最大的決心和努力,放手發動與領導目前的群眾運動來完成這一歷史任務。並依據下列各項原則,給當前的群眾運動以正確的指導。
(一)在廣大群眾要求下,我黨應堅決擁護群眾從反奸、清算,減租、減息、退租、退息等斗爭中,從地主手中獲得土地,實現耕者有其田。
(二)堅決用一切方法吸收中農參加運動,並使其獲得利益,決不可侵犯中農土地,凡中農土地被侵犯者,應設法退還或賠償,整個運動必須取得全體中農的真正同情和滿意,包括富裕中農在內。
(三)一般不變動富農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改革時期,由於廣大群眾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時,亦不要打擊得太重。應使富農和地主有所區別,應著重減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如果打擊富農太重,即將影響中農發生動搖,並將影響解放區的生產。
(四)對於抗日軍人及抗日幹部的家屬屬於豪紳地主成份者,對於在抗日期間無論在解放區和國民黨區與我們合作而不反共的開明紳士及其他人等,在運動中應謹慎處理,適當照顧。一般的應採取調解仲裁的方式,一方面說服他們不應該拒絕群眾的合理要求,自動採取開明態度,另方面,應教育農民念及這些人抗日有功,或是抗屬,給他們多留下一些土地,及替他們保留面子。
(五)對於中小地主的生活應給以相當照顧,對待中小地主的態度應與對待大地主豪紳惡霸的態度有所區別,應多採取調解仲裁方式解決他們與農民釣糾紛。
(六)集中注意於向漢奸、豪紳、惡霸作堅決的斗爭,使他們完全孤立,並拿出土地來。但仍應給他們留下維持生活所必須的土地,即給他們飯吃。對於漢奸、豪紳、惡霸所利用的走狗之屬於中農、貧農及貧苦出身者,應採取爭取分化政策,促其坦白反悔,不要侵犯其土地。在其坦白反悔後,並須給以應得利益。
(七)除罪大惡極的漢奸分子的礦山、工廠、商店應當沒收外,凡富農及地主所設的商店、作坊、工廠、礦山,不要侵犯,應予以保全,以免影響工商業的發展。不可將農村中解決土地問題反對封建階級的辦法,同樣的用來反對工商業資產階級,我們對待封建地主階級與對待工商業資產階級是有原則區別的。有些地方將農村中清算封建地主的辦法,錯誤的運用到城市中來清算工廠商店,應立即停止,否則,即將引起重大惡果。
(八)除罪大惡極的漢奸分子及人民公敵為當地廣大人民群眾要求處死,應當贊成群眾要求,經過法庭審判,正式判處死刑者外,一般的應施行寬大政策,不要殺人或死人,也不要多捉人,以減少反動派方面的借口,不使群眾陷於孤立。反奸清算是必要的,但不要牽連太廣,引起群眾恐慌,給反動派以進攻的借口。
(九)對一切可以教育的知識分子,必須極力爭取,給以學習與工作機會。對開明紳士及其他黨外人士,或城市中的自由資產階級分子,只要他們贊成我們的民主綱領,不管他們還有多少毛病,或對於目前的土地改革表示懷疑與不滿,均應當繼續和他們合作,一個也不要拋棄,以鞏固反對封建獨裁爭取和平民主的統一戰線。對於逃亡地主及其他人等,應讓其回家,並給以生活出路,即使其中有些分子,其回家日的在於擾亂解放區,亦以讓其回家置於群眾監督之下為有利。如此,可以減少城市中反對群眾的力量。
(十)各地群眾尚未發動起來解決土地問題者,應迅速發動解決,務必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或大部獲得解決,不要拖到明年。但在進行斗爭時,必須完全執行群眾路線,醞釀成熟,真正發動群眾,由群眾自己動手來解決土地問題,絕對禁止使用反群眾路線的命令主義包辦代替及恩賜等辦法來解決土地問題。
(十一)解決土地問題的方式,群眾已創造了多種多樣。例如:
(甲)沒收分配大漢奸土地。
(乙)減租之後,地主自願出賣土地,而佃農則以優先權買得此種土地。
(丙)由於在減租後保障了農民的佃權,地主仍自願給農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二成或三成土地自耕。
(丁)在清算租息、清算霸佔、清算負擔及其他無理剝削中,地主出賣土地給農民來清償負欠。農民用以上各種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數取得地主書寫的土地契約,這樣就基本上解決了農村土地問題,而和內戰時期在解決土地問題時所採用的方式大不相同。使用上述種種方式來解決土地問題,使農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據不同對象,分別採用。
(十二)在運動中所獲得的果實,必須公平合理的分配給貧苦的烈士遺族、抗日戰士,抗日幹部及其家屬和無地及少地的農民,在農民已經公平合理得到土地之後,應鞏固其所有權,發揚其生產熱忱,使其勤勉節儉,興家立業,以便提高解放區生產。在解決土地問題後,凡由於自己的勤勉勞儉,善於經營,因而發財致富者,均應保障其財產不以侵犯。因此不可有無底止的清算和斗爭,妨礙農民生產興趣。對於一部分人的游惰情緒及二流子,應加以教育,使他們從事生產,改良生活。
(十三)在運動中及土地問題解決後,應注意鞏固與發展農會和民兵,發展黨的組織,培養提拔幹部,改造區鄉政權,並教育群眾為保衛已得的土地和民主政權而斗爭,為國家民主化而斗爭。
(十四)凡我之政權不鞏固,容易受到摧殘的邊沿地區,一般的不要發動群眾起來要求土地,就是減租減息亦應謹慎辦理,不能和中心區一樣,以免造成紅白對立及受到摧殘。但在情況許可地區,又當別論。
(十五)各地黨委應當放手發動與領導解放區的群眾運動,依照上述各項原則,堅決的去解決土地問題。只要能遵守上列各項原則,保持農村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們黨在一道(農村中雇農、貧農、中農、手工工人及其他貧民共計約佔百分之九十二,地主、富農約佔百分之八),保持反封建的廣泛統一戰線,我們就不會犯冒險主義的錯誤。相反,如果我們能夠在一萬萬數千萬人口的解放區解決了土地問題,就會大大鞏固解放區,並大大推動全國人民走向國家民主化。但是如果我們不能遵守上述各項原則給運動以正確的指導,如果侵犯中農土地或打擊富農太重,或不給應該照顧的人們以必要的照顧,那會要使農村群眾發生分裂,因而就不能保持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們黨一道,就要使貧農、雇農和我們黨陷於孤立,就要增加豪紳、地主和城市反動派極大的力量,就要使群眾的土地改革運動受到極大的阻礙,這對於群眾是很不利的。因此,必須說服群眾和幹部遵守上述各項原則,對於群眾方為有利。
(十六)因此,各地必須召開幹部會議,總結經驗,討論中央指示,向一切黨的幹部印發並解釋中央指示,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實施中央指示的計劃,調動大批幹部,加以短期訓練,派到新區去進行這一工作。同時向黨外人士作必要與適當的解釋,指出這是百分之九十以上人民群眾的正當要求,合乎孫中山主張與政協決議,又對各色人等及地主富農有相當照顧,因此應當贊助農民的要求。同時各地應當教育幹部,特別是區鄉幹部,發揮共產黨員為人民服務的精神,不要利用自己的領導地位取得過多的利益,引起群眾不滿,轉向幹部作斗爭。如果此種斗爭已經發生,則應勸告幹部採取公平態度解決問題,以免脫離群眾。
(十七)一九四二年中央土地政策決定,幾年來正確的發動了廣大群眾運動,支持了抗日戰爭。但由於清算減租運動的發展和深入,實際上不能不依照目前廣大群眾的要求,而有重要的改變,雖然不是全部改變,因為並沒有全部廢止減租政策。
(十八)黨內對於土地問題所發生的右的與左的偏向,各地應根據本指示,以充分的熱情與善意進行教育,加以糾正,以便領導廣大群眾為完成土地改革鞏固解放區群眾基礎而奮斗。(原載《關於土地農民問題的重要文獻》,中共中央統戰部編印
Ⅲ 商家拉橫幅要求房東減租,這樣是違法的嗎
商家拉橫幅一般多屬抄於市場經濟糾襲紛類,比較難界定,沒有產生特別嚴重的後果一般不屬於違法行為。如果過程中出現刑事違法行為,則屬於違法。但可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於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對行為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有沖擊等其他激進行為,則有可能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綜上如果只是單純的拉橫幅要求房東減租而沒有其他行為,不違法。
Ⅳ 與學校的租賃合同糾紛
雖然合同沒有註明,你實際一直擁有兩個營業店面,學校等於同意,現在學校新任校長要求我關閉了一個店面,那也可以協商關於租金問題,學校我想應該同意減租的問題。具體多少,大家協商。
Ⅳ 如果房東同意減租需要寫補充條款在合同里嗎
敏感考試.慎重嚴肅!
首先律師指導.有償、代理.律師協會的集體力量與組織保證,
接下來.公證機關也絕不可缺席!
合同是錢⋯保險至上.勿貪小錢省小利而虧損巨款。
過來人.網路村網友參考消息。
Ⅵ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狀怎麼寫
您好,以下是範文以供參考: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男,住×市×區×街×號,電話:×
被告:張××,男,住×市×區×街×號,電話:×
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暫計至2009年12月,共6個月)。
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32000元。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7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07年2月5日至2011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當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租金32000元作為保證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過5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並沒收保證金。合同同時約定若一方違約,則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2000元。合同簽訂後,原告體諒被告的困難,曾多次減租給與被告方便,但是被告從2007年10月開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計 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後,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於6月8日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Ⅶ 出租方單方解除合同,承租方如何請求賠償
承租方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出租方如何請求賠償
發表時間:2006年06月04日 關鍵字:房屋租賃 閱讀次數:
案件簡述: 承租人擅自搬離租賃房屋後,房屋空置後的租金損失應否由承租人負責?
-----擅自撤離租賃房屋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祈福公司
被告:某空調公司
原、被告雙方於1997年4月28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被告租用原告位於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地王大廈43層05單元,租期為5年,從1997年5月15日至2002年5月14日。合同約定前三年月租金為港幣31,566元,後兩年為港幣36,300元。合同還約定由被告負責支付租賃期間的水電費、衛生費、房屋管理費、電話費及其他費用,每月1日向原告交租金,拖欠租金,應向原告支付滯納金30%。該合同於1997年6月18日在羅湖區房屋租賃管理辦桂園租賃所辦理了租賃憑證。2000年3月,被告提出租金過高,要求減租,原告同意調整,雙方多次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意見。2000年8月,被告擅自撤離租賃房屋,停止履行合同。原告於2001年4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解除《房屋租賃合同》;2.被告支付租金358,266港元,利息12,420.57港元,滯納金29,572.78港元;3.被告支付管理費人民幣35,032.6元,利息1,056元,滯納金15,085.62元;4.沒收定金12,626.40港元;5.被告賠償房屋空置損失117,390港元。
【爭議焦點】
房屋空置後的租金損失應否由被告負責?
原告認為:被告提出租金過高,要求調整,原告也同意,但在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被告擅自撤離房屋,屬單方違約,造成房屋空置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認為:被告已在8月9日書面通知原告,管理處人員也知道被告撤離;根據《深圳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規定,被告如果拖欠租金達3個月以上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但在被告超過十幾個月未交租的情況下,原告仍未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19條規定,即使被告違約,原告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但原告並不採取措施,損失應由原告負責。
【代理思路及實務】
原告委託了本所律師代理訴訟。
作為原告的代理人,要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一、被告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事實的認定
被告提出在2000年8月9日已書面通知原告,搬離租賃房屋,被告認為這是解除合同的時間。據材料顯示,原告並未收到該通知,更無同意此時解除合同的書面證據,故被告這一主張很難得到法庭的認定。
根據《合同法》第93、94條的規定,只有三種情況下合同的當事人才能解除合同:一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二是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出現時;三是法律規定合同解除的情況出現。而本案中不存在以上三種情況。被告擅自搬離租賃房屋,停止履行合同,是違約行為,無視合同對雙方的約束力,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應當承擔全部的違約責任。
鑒於被告早已搬離房屋,被告也有解除合同的意願。原告請求法庭確認解除合同的時間為原告起訴的時間,這樣便於計算欠租及空置的損失。
二、造成租賃房屋長期空置,原告是否未盡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
被告提出,2000年8月9日他們搬離租賃房屋後,即向原告交出鑰匙,但原告不接受,原告拒不接受被告交付鑰匙的目的,是要造成房屋由被告一直佔用的事實,原告以此來索賠。《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對於這一問題,關鍵是被告舉證,被告要舉證原告拒絕接受被告的鑰匙,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這是十分困難的。因此,原告只要運用舉證責任的分配,即可使原告立於不敗之地。
相反,原告抓住一個重要事實,就是直至訴訟開庭前,被告一直沒有把鑰匙交給原告,房屋一直在被告控制之下,以論證空置房屋的損失應由其承擔。
【審理及判決】
經開庭審理,被告未能就2000年8月9日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已經送達原告問題舉證,也未能對原告拒收鑰匙造成房屋空置的問題舉證。法庭未認定被告的主張,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法庭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形式、內容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於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間,以合同約定的租金過高為由,提出要求拆減租金,在與原告未協商結果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其行為是違約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被告實際早已搬離承租房屋,且在訴訟中,亦表示同意解除租賃合同,故對原告要求確認合同自2001年4月27日解除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2001年4月27日合同解除前,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管理費,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及管理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但在合同解除後,原告提出該房屋仍然空置,已造成原告損失,要求被告按深圳市房屋租賃指導租金標准予以賠償,因該房屋鑰匙在被告處,仍屬被告控制的房屋,原告以房屋租賃指導租金標准,即每月130元/平方米,計算至2001年11月止,理由是充分的,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被告交付的合同定金港幣63,132元,是確保合同完全履行的保證金,由於被告的行為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因此,原告提出被告尚有一年合同期未履行,按合同履行期五年的比例沒收其一年的保證金港幣12,624.4元,作為對被告違約的處罰,其訴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書》。
二、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港幣321,966元。
三、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房屋管理費人民幣30,879.34元。
四、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租金滯納金港幣9,885.42元。
五、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管理費滯納金人民幣1,955.66元。
六、准許原告從被告的房屋租賃合同定金港幣63,132元中扣減12,624.40元。
七、被告應賠償原告房屋空置損失人民幣117,390元。
被告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的忠告】
其實,本案被告全面敗訴的局面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要依法進行。不能繼續履行合同,需要解除合同的一方,通常應提前1-3個月書面通知對方,陳述解除合同的因由及提出解決方案,函件送達對方時,要求對方簽收並復函。如對方拒絕簽收,或不予答復,應通過公證送達或特快專遞郵寄,解除合同的程序,應依據《合同法》第96條規定的方式進行。
本案被告如果通過公證或專遞方式送達8月9日的函件,並在原告拒收鑰匙後通過提存公證的方式交接鑰匙,或者及時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則可把損失減至最低。
在經濟交往中,解除合同的情況是經常出現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以合法的、理性的方法去解決,一定是能夠取得雙贏的效果。
Ⅷ 租房合同糾紛.請求法律人士幫幫我
我可不那麼抄看 你們這種解除屬於合襲同的協議解除
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即合同生效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
你們並未訂立書面的解除協議,不能認為你們的合同解除了。
事實上他就是利用這點來告你違約了。
同意解除不代表已經解除,只要他不簽解除協議書,就不能認定你們直接的租賃關系解除。 就象他可以主張,說說,總歸不犯法,你有權不相信,空口無憑。
法律只看規定辦事,這個很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