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糾紛侵權糾紛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產品侵權糾紛的民事案由主要涉及:「(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4) 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㈡ 產品責任糾紛是不是人身損害糾紛
不是。
首先要糾正一個基本的錯誤,根據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內由規定》,已經不再存在容「人身損害糾紛」這么一個案由,而應當根據造成人身損害的原因不同而適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糾紛」等案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編纂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產品責任也稱為產品侵權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危險的,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所以該案由下不僅包含了對消費者人身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還是對財產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㈢ 民事訴訟中產品責任糾紛跟合同糾紛有什麼區別
你好,中國快律為您解答。產品責任糾紛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的「侵權糾紛」;合同糾紛是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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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什麼是產品責任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㈤ 產品侵權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產品質量是否存在缺陷,是決定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關鍵因素。但是,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中,究竟是由原告就產品質量存在缺陷進行舉證,還是應當由被告就產品質量不存在缺陷進行舉證,有許多爭論。有人認為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中,應當由被告就其提供的產品不存在缺陷進行舉證,如果被告不能證明其產品是合格的,就應當認定存在缺陷,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許多人包括有些律師在這一問題上都持同樣的觀點。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對於產品質量侵權案件由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就其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舉證,該解釋只是規定,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關於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應當結合《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確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我們通常所講的「誰主張,誰舉證」。這是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一規定才體現出了舉證責任的真正內涵,從此也可以看出舉證責任的分配並不是由訴訟法完成的。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僅僅上是一種證據提出責任,並非真正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真諦在於,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應當由哪一方承擔敗訴的責任。這種責任的分配實際上在實體法中已經完成,訴訟法只不過對其進行了適當的明確和補充而已。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應當按照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分配,即由主張符合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當事人,就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在侵權案件中,當然應當由原告就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只不過為了公平起見,訴訟法規則對幾類特殊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的某些個別要件的責任分配進行了倒置。例如:醫療侵權糾紛中的三個構成要件(一)醫療過錯,(二)損害事實,(三)因果關系。按照正常分配原則,應當由原告就這三個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因此類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訴訟法才將其中的兩個要件進行倒置分配給了被告,即由被告就不存在醫療過錯和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除了《證據規則》第四條規定的幾類特殊情況外,均應當由主張符合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當事人對要件構成承擔舉證責任。我們現在看一下在產品侵權糾紛中《證據規則》第四條第六款是如何規定的「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證據規則》並沒有將產品侵權案件的任何一個構成要件分配給被告,即沒有規定由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就產品不存在缺陷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而法律規定的三個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實際上《產品質量法》已經做出了明確的分配。因此,產品質量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倒置,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倒置。因此,在產品侵權案件中,首先應當由原告就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在原告完成舉證的前提下,由被告就法定的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如果原告連基本的舉證義務都沒有完成,即使被告沒有證明法定的免責事由,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要打產品質量侵權糾紛官司,就應當准備充足的證據,在事故發生後,應當妥善保存證據,必要時及時申請法院對產品質量進行鑒定。否則很可能遭受敗訴的結果。
㈥ 產品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糾紛的區別
您好!
產品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糾紛。二者有原則的區別。其主要區別如下:
(1)產品質量糾紛必須發生在合同領域,而產品侵權責任僅僅以合同為一般前提,並非以存在合同關系為產品侵權責任發生的必要前提。產品質量糾紛以原有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沒有合同關系,就不存產品質量糾紛。產品侵權責任的發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關系,但是,一方面,產品侵權責任並非因合同關系而引起,這種侵權行為是物件致人損害,而不是行為致人損害;另一方面,很多產品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並不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2)產品質量糾紛的損害事實是產品自身的價值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間接損失,而產品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是人身傷害或者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這是產品質量糾紛與產品侵權責任的最主要區別。
(3)產品侵權責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於製造者或者銷售者提供的產品致害人身或者財產,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為;而產品質量糾紛致害的原因,是違約行為,是因為違約而造成損害。
(4)確定產品侵權責任,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因而責任構成無須具備過錯的要件。而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責任,構成違約責任,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盡管這種過錯的確定采推定形式確定,無須受害人舉證,違約一方須提出反證才能推翻這一推定。但產品侵權責任則根本無須具備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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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產品責任糾紛應怎樣歸責
首先要糾正一個基本的錯誤,根據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已經不再存在「人身損害糾紛」這么一個案由,而應當根據造成人身損害的原因不同而適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糾紛」等案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編纂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產品責任也稱為產品侵權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危險的,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所以該案由下不僅包含了對消費者人身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還是對財產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㈧ 因產品責任打官司,案由是什麼因產品質量打官司案由又是什麼可以一個用侵權糾紛,一個用合同糾紛嗎
如果是一件事情,只能侵權或者合同違約糾紛擇一主張,不能同時主。但內是如果主張侵權如果容敗訴,那可以重新起訴合同違約,反之亦然,如果先提出合同違約敗訴,可以再提起侵權訴訟,只是不能同時提起兩個訴訟,也不能一個勝訴以後再提另一個。
㈨ 有關於產品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糾紛的區別
您好,產品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糾紛。二者有原則的區別。在實踐中,司法人員並不是對這種區別都能分開。其主要區別是:
第一,產品質量糾紛必須發生在合同領域,而產品侵權責任僅僅以合同為一般前提,並非以存在合同關系為產品侵權責任發生的必要前提。產品質量糾紛以原有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沒有合同關系,就不存產品質量糾紛。產品侵權責任的發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關系,但是,一方面,產品侵權責任並非因合同關系而引起,這種侵權行為是物件致人損害,而不是行為致人損害;另一方面,很多產品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並不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第二,產品質量糾紛的損害事實是產品自身的價值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間接損失,而產品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是人身傷害或者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這是產品質量糾紛與產品侵權責任的最主要區別。
第三,產品侵權責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於製造者或者銷售者提供的產品致害人身或者財產,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為;而產品質量糾紛致害的原因,是違約行為,是因為違約而造成損害。
第四,確定產品侵權責任,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因而責任構成無須具備過錯的要件。而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責任,構成違約責任,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盡管這種過錯的確定采推定形式確定,無須受害人舉證,違約一方須提出反證才能推翻這一推定。但產品侵權責任則根本無須具備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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