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管轄
合同有很多種,比如保險合同,運輸合同,購銷合同等,而且合同內部也有各種變數,比如當事人約定由哪個法院管轄。
1.《民訴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一般合同糾紛的管轄確定原則,凡是《民訴法》沒有例外規定的,均使用該准則。
2.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民訴法》第24條,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根據《民訴意見》第25條的規定,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法院管轄。
4.運輸合同糾紛,根據《民訴法》第27條,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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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現實困惑
家住甲縣的趙小與家住乙縣的喬大簽訂了一批買賣燈具的合同,雙方約定在丙縣履行合同。後喬大反悔,決定不賣燈具給趙小了。趙小很生氣,欲起訴喬大。那麼,趙小應該到甲、乙、丙哪個縣法院去起訴呢?律師點評
趙小應該到乙縣法院去起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糾紛有幾種管轄方式: (1)要看合同有沒有實際履行,如果合同實際履行了,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審理。(2)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則看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有沒有在約定的合同履行地的,如果有,則由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3)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約定的履行地,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本案中,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趙小和喬大又都不住在約定的履行地丙縣,因此適用第三種情況,只能由被告住所地即乙縣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別提醒
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情況下,合同又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也沒有住在所約定的履行地的,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實質上還是遵循一般的「原告就被告」原則。
Ⅲ 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有哪些規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的履行地。沒有約定履行地的:標的物是貨幣的以收取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網路終端或者網購的以收貨地為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