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幾年
① 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
聘用制教師實行勞務派遣制度,並參照在編教師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合格的正式予以聘用,由勞務派遣公司與聘用制教師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派遣至各用人單位工作,聘用後用人單位嚴格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蘭州市中小學校聘用制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根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一)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二)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② 勞動合同一般簽訂幾年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議約定,在法律上沒有做明確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類。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簽幾年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