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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2 09:04:53

❶ 中央關於土地補償協議

(一)征地補償
1、 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佔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佔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准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四)、房屋地上物補償標准
1、房屋補償標准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准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
磚石牆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五)、徵佔林木補償標准
1、林木補償標准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後林木補償標准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
未成林每畝86600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
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4、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六)、果樹補償標准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❷ 在征地過程中,征地補償標準是按簽訂征地協議之前的還是之後的

如果被征地方在簽訂協議前對補償標准沒有異議,即可簽訂征地協議,簽訂協議後補償標准就不能更改了。

❸ 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內容有哪些,被徵收人簽訂時要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需要強調的是,內徵收補償協議的一方主體是市容、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而非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本身。簽訂補償協議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具有機關法人資格的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被確定為房屋徵收部門,不能參與房屋徵收法律關系成為補償協議當事人。《物權法》第93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9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第95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徵收設有共有關系的房屋時,應當與全體共同共有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切忌漏列當事人。

❹ 不簽征地補償協議就強制徵用天理何在

1、國家政府項目建設征地需要對徵收對象進行補償,簽訂補償協議。

2、各地政府對徵收補償制定相應的政策規定,按照區域、地別等確定補償標准。

3、對徵收對象應當宣傳解釋政策,並充分協商後簽訂補償協議,保障徵收對象權利。

4、徵收對象也有義務支持配合政府項目建設。對無理取鬧、胡攪蠻纏的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4)征地補償協議擴展閱讀:

一、程序

1.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由擬徵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上級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 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後,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用的土地進行清理。

二、其他規定

(1)關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和移民辦法的特殊規定。

(2)《土地管理法》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3)臨時佔地及補償。《土地管理法》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過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的合同, 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的補償費。

使用期滿之後,用地單位負責恢復原有土地的耕作條件,對土地採取妥善的復墾措施;若用地單位一時無力直接承擔這部分土地的復墾工作時,可以按恢復土地工作量向當地村組支付土地恢復費,交村組自行恢復。

有的地區可以向用地單位直接收取土地復墾費,以統一進行該地區的土地復墾工作。水利、公路、航道建設工程的空地或廢棄地,經過平整可以耕種或開展多種經營的,不按征地處理,仍歸農村集體所有,建設單位承擔平整土地的費用,並補償該耕地一年的產值。

需要指出的是:

①征地是國家的行政行為,而不是土地買賣。征地既是一種國家行為,也是農民對國家應盡的一種義務,不是農民向國家賣地;國家徵用土地再出讓時,原土地與出讓時的土地的地價差異是由國家投資所形成的,原則上這項收益應歸國家所有。

因此,國家對農民的補償支付的費用仍然是補償或補助性質的,而不是完全的地價,不能根據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制定征地補償標准。

②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原則是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即徵用土地後,通過補償、安置補助費的支付和使用,要使被征地單位的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或超過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達不到,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包括提高補償標准,最高可提高到30倍。

❺ 被徵收人不履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徵收方如何救濟

一、基本案情

因修建垃圾處理廠,土地徵收行政管理部門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約定了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房屋、交出土地,土地徵收行政管理部門對被拆遷人負有在一定區域內指劃宅基重建房屋的義務。如今被拆遷人早已履行協議約定內容,被告卻以各種原因尚未完全履行約定義務,被拆遷人無賴訴之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土地徵收行政管理部門落實指劃宅基地重新建房的職責。

二、爭議焦點

對於此案存在的焦點是:被拆遷人的起訴屬於行政案件審理范疇,還是民事案件審理范疇。一種觀點認為,《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土地徵收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土地徵收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時,被拆遷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繼續行政作為,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屬於民事案件審理范疇,其理由是從《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字面上理解,既然是協議,那麼肯定是平等主體之間在遵循平等、自願、意思自治的基礎之上達成的共識。當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三、筆者觀點及理由。

筆者贊成後者觀點。理由如下:

(一)假設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那麼其前提基礎是《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為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它必須具備三個法律特徵:1、具體行政行為的單方性。具體行政行為是運用行政權對公共利益的一種集合、維護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體的一種單方面意思表示。也就是說,行政相對人是否應當承擔某種公共負擔,能否利用某種自然資源和公共設施,它侵犯公共利益的行為是否應受到制裁,都取決於行政主體的意志而不取決於行政相對人的意志。本案中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土地徵收行政管理部門與被拆遷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之上達成了協議,並約定了彼此的權利和義務。《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雙方行為,而非土地徵收行政管理部門的單方性行政行為。2、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的一種實施,是法律在相應領域或事項上的表現,行政領域法律強制性必然是通過行政行為體現出來,就行政主體而言,這種強制性表現為行政主體作意思表示的法定性,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堅持的意思自治原則。就行政相對人而言,這種強制性只能表現為服從、遵守或者配合。試想本案中被拆遷人與土地徵收行政管理部門達不成《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或者達成後被拆遷人反悔而不履行自行搬遷、交出土地的義務,土地徵收行政管理部門並不能直接行使行政權力予以強制徵收。相反土地徵收行政管理部門基於發展公共設施的需要,可以對被拆遷戶做出了《土地徵收決定》,方可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徵收。本案涉及到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顯然欠缺了行政行為強制性這一特徵。3、具體行政行為的無償性。民事法律行為是以等價交易、有償服務為原則。行政行為盡管帶有服務特徵,但卻是一種通過實施法律來實現的公共服務,無償的。從行政法律關繫上說,行政主體的權力是一種職責,而職責的履行應是無償的。本案中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約定了被拆遷方負有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給土地徵收行政管理部門的義務,但其前提卻是以土地徵收行政管理部門落實指劃宅基地重新建房為交換條件,並非是土地徵收行政管理部門單方征地行為。而《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卻體現出了等價交換的有償性,而不是無償性。綜上,《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的法律特徵,故,其不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亦不能用行政法律法規加以調整。

(二)本案爭議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實質上是合同法律關系,屬於民事案件的審理范疇。

1、從合同主體資格上看,《民法通則》第11條第1款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的被拆遷方顯然具備從事民事行為的能力,其代表的簽字行為就是充分參加民事活動的具體表現。《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本案中的土地行政徵收部門是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征地行政權力的機關法人,也是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可以依法為了行使征地行政職權而參與到了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民事活動中,具體形式是通過負責人的行為加以體現。由此,《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協議雙方屬於我國民事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人。

2、從合同效力上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依法成立並生效的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a、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b、意思表示真實;c、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上述三個條件是民事行為能夠合法的一般准則,當然也應適用於當事人簽訂合同這種民事行為。《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合同雙方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土地行政徵收部門和被拆遷人,如前所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自不必說,因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並不止本案涉及到的被拆遷戶一家,其補償標准經過論證、公示得到了普遍認可,只是補償數額不一致,若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則不會達成協議,就會出現行政機關動用行政權力作為土地徵收決定;同時亦未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只不過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民法通則》中的「不違反法律」具體表現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再結合到《合同法》第10條等規定來看,該協議的生效或有效並未規定必須具備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該《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完全符合《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協議 「合法」的四個必要條件,因此也是有效的協議。

❻ 不符合國家征地補償標准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不符合國家征地補償標準的補償協議屬無效協議

❼ 征地協議

征地協議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建設********需要佔用土地,在****鎮人民政府監督協調下,根據《合同法》和《土地法》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自願及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用地范圍為建設沙圪堵急調峰加氣站所需土地。
二、協議達成後,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擾阻擋甲方在土地范圍內施工、經營等合法行為。
三、甲方根據用地的數量對乙方進行土地佔用補償,補償方法如下:
1、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人民幣(大寫)******
(小寫:********整)
(此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退耕還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土壩補償、等所有和土地相關的全部費用)
甲方補償只對乙方村委會,不直接對村民,具體分配由乙方村委會負責。
2、如村民阻攔施工由村委會出面協調並解決,並不得影響甲方正常施工。
四、違約責任
協議生效後,雙方嚴格遵守共同履約,如果有一方違約,違約的一方應當向未違約方支付補償金額20%的違約金。
五、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在正常的履行過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甲方施工及正常經營活動,否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2、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協商或調解期間不得影響甲方正常施工及經營活動。
六、其它事項
1、甲方應當在雙方簽訂協議後三日內,將補償款打入乙方村委會指定賬戶,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2、本協議由沙圪堵鎮人民政府監督執行。
3、本協議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協議有效期內,除非經過對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協議。
4、本協議於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沙圪堵鎮人民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甲方(章):乙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村委會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開戶行:開戶行:
賬號:賬號:

❽ 集體土地徵用補償協議的補償范圍

補償費標准已含因征地及動遷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地上附著物和果樹、青苗等的補償費。
4、村民養老、醫療保險等費用。
5、以及地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村民住宅除外)的補償費。
6、稅費。
7、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8、稅費等所有費用(含存入土地徵用專項賬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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