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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解除

發布時間: 2021-02-08 14:18:21

❶ 請求法院確認合同已經解除,還是請求法院解除合同

不一樣,西頭的廠房已到期,直接起訴騰退房屋;東頭廠房沒到期但拖欠房租,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理由是拖欠房租達到一定期限,其行為表明其已經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❷ 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條款

一、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❸ 能否請求法院直接判決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判決解除合同,必須經過通知程序。

❹ 法院審理購房合同確認之訴和判定解除合同標准

既然法院已經審理並明確表示態度。就應當依照法院的判決執行。任何一方不得違抗。如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❺ 通知合同解除還需要起訴確認解除合同有效嗎

您好,《解除合同通知書》一經送達被告即發生合同解除效力,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或仲裁,訴訟中不認可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法律在保障一方行使解除權時,同時也賦予了另一方即相對人異議權,即在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後,如果對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提起確認之訴。為了盡快確定雙方之間不穩定的法律關系,法律又對相對人行使異議權做出了期間限制,對於這一期間有兩種確定方式,一是當事人約定的異議期間,二是司法解釋規定的三個月異議期間。
也就是說,如果原被告雙方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異議期間,應當適用法定的三個月異議期間。被告在收到原告送達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日起的三個月時間內,直至原告起訴時,對該通知書置之不理,未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效力的,根據法律規定,被告的異議權消滅,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解除。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❻ 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❼ 如何確定合同解除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1、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2、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行使合同解除權並無不當的,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3、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該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在判決或調解書中明確合意解除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 合同解除的時間點是對租賃法律關系存在與否的重要判斷。《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具有合同解除權的幾種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方式。實踐中,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權,合同是否已經解除,合同解除的時間點如何確定往往會有不同的意見。對於當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權,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九十四條和分則中的特別規定作出判斷,這里不作羅列。對合同是否已經解除,也可以通過當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權以及是否正確行使了合同解除權進行審查。本條是專門就合同解除時間點的確定提供幾種判斷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雙方當事人就是否有合同解除權產生爭議時,經法院審查認為一方當事人確有解除權的,有解除權一方的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權即產生效力,合同解除。這種情況下,由於合同解除是已經存在的事實,法院可以在判決說理部分確認合同業已解除,如果判故從訟爭的法律關系看,主要是買賣合同關系,故以買賣合同糾紛為宜。 高級人民法院傾向於第一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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