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移
㈠ 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不簽署協議,直接原合同主體互發通知可否
四、債的概括承受
(一)債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一方主體將其債權債務一並移轉於第三人。
債的概括承受,可為全部債權債務移轉,也可為部分債權債務的移轉。在後者,可因對方當事人的同意而確定原當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額;如無明確約定,在原當事人和承受人之間發生連帶關系。
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的,稱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稱為法定概括承受。《合同法》第88、90條對上述兩種情形分別做了規定,即合同承受和企業合並。
(二)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其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轉給該第三人,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由該第三人承受其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於當事人與他人之間的合同而發生,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據此可知,當買賣租賃物時,基於「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買受人除可取得物的所有權外,還承受該租賃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賃合同關系中出租人的權利義務。此種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並非基於當事人的意志,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因而屬於法定移轉。
合同承受既轉讓合同權利,又轉讓合同義務,因而被移轉的合同只能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只能發生特定承受,即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不能產生概括承受。
根據合同法第88條的規定,合同承受必須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因為合同承受不僅包括合同權利的移轉,還包括合同義務的移轉,所以,合同一方當事人通過合同將權利和義務進行概括移轉時,必須取得對方的同意。在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後,合同承受生效,從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出讓人則脫離合同關系。其後,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也不能訴請原當事人承擔責任。
(三)企業合並
企業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企業的合並不同於企業破產,為了保證相對人和合並企業的利益,根據主體的承繼性原則,企業合並之前的債權和債務應由合並後的企業承擔。對此,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企業合並後,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的移轉,屬於法定移轉,因而無須徵得相對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發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單獨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應當保證在一般情形下能為相對人所知悉。通知到達相對人或公告期滿時,原債權債務即移轉於合並的新企業,該企業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享有債權承並擔債務。
㈡ 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轉移
有效力 但只能在甲乙之間生效 因為在第二份合同中 丙並非合同相對方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 這份合同只能在甲乙內部有效 但不能對抗丙
㈢ 關於概括轉讓: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一並轉讓怎麼理解
簡單的說,就是你提出來要轉讓,然後對方同意,於是就可以把自己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起轉讓給第三方。
比如,你和朋友合資做一個飯店,做一段時間後,你不想幹了,想把自己的這部分賣給第三方,如果你朋友同意,那麼你就可以進行概括轉讓,意思就是不用一條條講給第三方什麼權利或者義務,以後他的權利義務完全等同於你。就是說你承擔多少的義務,或者有多少的權利都歸第三方。
就是說,你是甲方,你朋友是乙方,你對於第三方進行概括轉讓後,第三方就是甲方,你朋友是乙方,以後和你一點關系都沒有了。據說是因為以前不讓轉讓合同獲利,有了這個條文後就是允許了。
㈣ 什麼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1.合同權利抄義務概括轉移,是指:原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並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繼受這些權利義務的法律現象。2.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形式,分為:意定概括轉移、法定概括轉移。3.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可全部轉移,也可部分轉移。4.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種類:a、合同承受(限雙務合同)b、企業的合並與分立
㈤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全部轉移為什麼不是合同終止
屬於合同的概括承受又叫做「協議性的概括轉讓」,是指一方當事人與他人訂立合同後,依照其與第三人的約定,並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將合同上的權利義務一並移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於承受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一切權利和負擔的一切義務,原合同當事人完全脫離合同關系。但是合同的概括承受並不是合同終止,只是合同的權利人和義務人變化,合同內容對新的相對人依舊有約束效力。
參考《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㈥ 什麼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
屬於合同的概括承受又叫做「協議性的概括轉讓」,是指一方當事人與他人訂立合同後,依照其與第三人的約定,並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將合同上的權利義務一並移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於承受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一切權利和負擔的一切義務,原合同當事人完全脫離合同關系。但是合同的概括承受並不是合同終止,只是合同的權利人和義務人變化,合同內容對新的相對人依舊有約束效力。
參考《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㈦ 如何理解「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專權利義務一並轉讓的法律制度屬。比如:2011年10月1日,甲乙簽訂買賣100萬元的貨物合同,合同規定,甲在2012年1月1日向乙提供貨物,乙在2012年5月1日支付貨款。2011年12月1日甲經過乙同意,把這個合同中的權利(收款)和義務(向乙發貨)一起轉讓給丙,丙就要承擔向乙發貨的義務,收取貨款的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