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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款糾紛的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2-08 11:55:59

Ⅰ 公司與員工的借款糾紛,請問

1、公司主張6W元是借款沒有法律依據。
2、員工可主張2012年2-4月的工資。

Ⅱ 想去一家單位。但是查到該公司有民間借貸糾紛,這樣的單位還有必要去嗎

1、民間借貸糾紛,是否非法集資,是否大量向民間借貸,這種公司不只是違法,更是刑事犯罪。堅決不要去這種公司,可能自己都會被涉及其中而追究法律責任。
2、如果只是個別的民間借貸,金額不大的,應該屬於正常的,但如果公司剛成立不久,或者公司經濟狀況不好,這種公司也不用去了。
3、更多情況,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Ⅲ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個人好,還是起訴公司好

起訴誰要看你被誰侵害了合法權益。
比如借錢時對方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公司名義,借條上有沒有寫明。如果當時沒有明確,就要看借的錢用來做什麼,如果是投入經營了,視為公司的借款行為。
麻煩採納,謝謝!

Ⅳ 公司之間的借款糾紛,有借條以及補充協議,勝算多少

借條與借款補充協議是怎麼約定的?雙方簽字者是誰?

Ⅳ 公司和公司之間借款是合法的嗎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公司之間的借款並非全部不合法。

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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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

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審理難度系數普遍較高,給當前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應當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

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人民法院對統一裁判標准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的背景。

杜萬華介紹,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據悉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主體僅限於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杜萬華說,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於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

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杜萬華認為,「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最高法經研究認為,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於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於統一裁判標准,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杜萬華表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

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Ⅵ 法人有民間貸款糾紛對公司有什麼影響嗎

1、有影響的,如果申請企業信用貸款,會查法人徵信的
2、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回是公司股東的,則以其答認購的股份金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全部出資到位後,公司出現經濟糾紛,不再影響到個人財產。
3、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股東,只是公司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公司出現經濟糾紛,也無法影響到個人財產。
但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5、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Ⅶ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理論上,你可以起訴公司,要求返還18000元違約金,但這樣做,你在公司也沒法幹了回。
起訴的案由:借款答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1、撤銷支付違約金18000元的民事行為;2、要求公司返還18000元。
打贏官司沒有問題。

Ⅷ 民間借貸糾紛,如何在企業和法定代表人之間

一般而言,在原固有的思維中,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屬於代錶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38條、《公司法》第13條等相關規定,多數會將法律效果歸屬於公司,個人往往不擔責。
另如個案中,企業法定代表人,往往以簽字是代表公司的行為,借款也是實際用於公司經營為由,認為借款主體是公司。尤其是出現法定代表人(同時系股東)變更(同時股權轉讓)時,公司也有抗辯稱,應由前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000號】。
但事實上,自從民間借貸解釋第23條出台,原並存的幾種爭議觀點逐漸歸一,公司因借貸問題與法定代表人之間那些的「罅隙」更縮小許多,法定代表人免責抗辯往往有些蒼白。
民間借貸解釋第23條,尤其是第2款: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款文字描述較清楚,但實務中遇到一些有意思的問題。

一、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義借款,公司是否應為共同借款人?

A企業法定代表人甲以個人名義向乙借款並簽署借款合同,且在落款處加蓋A公司公章,後因無力還款出現糾紛,出借人乙只以A公司為被告起訴償還借款。
一審法院駁回原告乙的訴訟請求,乙上訴,二審駁回。
問題出在哪裡?原告乙堅持認為,A公司系該案中的共同借款人,依據民間借貸第23條第2款確立訴請,是沒有問題的。
法院認為,滿足該第23條款情形的,企業應當作為共同還款人與法定代表人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但主張企業還款的請求權基礎(雖在第23條),企業並不是以借款人的身份承擔還款責任;此與企業本身系借款人,出借人主張企業還款的請求權基礎並不相同。
參見上海中院案例(2016)滬01民終**64號,借款人須以合同內容確定,不僅存有公司簽章便認定借款人身份。

根據《民間借貸糾紛裁判思路與規范指引》中觀點(P163),當事人對於借款人究竟是企業法人還是法定代表人個人發生爭議的,可考慮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簽訂借款合同,企業作為當事人,這是由合同相對性以及法定代表人履行的職務行為所決定的。
但是,如果出借人或企業能夠所借款項完全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生活或者其他原因使用,可以將企業法定代表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個人作為當事人。
但是,如果企業同意還款或者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也可以將企業與企業法定代表人列為共同被告。
至於,單位工作人員為本單位生產經營需要,以自己名義與出借人發生資金借用行為而引起民間借貸糾紛,應當如何確定當事人?
須審查借款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構成要件,具體可參見合同法第49條、402條。
二、判決書行文表述
符合第23條第2款款情形的,在裁判文書網中,以上海法院系統為例,多數案件直接以【「法定代表人+公司」歸還借款】的行文表述,較少數以【「法定代表人」歸還借款+「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形式行文。
對於後者,個案中,如(2015)黃浦民二(商)初字第608號,原告第一、二項訴請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歸還本金及利息;第三項訴請則要求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在審理中,認為,根據第民間借貸第23條第2款,出借人要求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得以支持。

Ⅸ 有借貸糾紛的情況下怎麼能讓企業進入失信名單

借貸糾紛經過法院依法審理作出生效判決後,如果債務人有錢拒不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

Ⅹ 在借款糾紛中公司法人找不到只能找到經辦人了怎麼辦

要看借款人是誰,如果是公司,應由公司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找不到不要緊,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借款,法定代表人找不到了,也不影響法院繼續審理,經辦人可以作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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