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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公平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2-08 11:03:25

侵權責任公平原則如何適用

公平責任是一項適用彈性較大的規則,也是對我國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體系的有力專補充,它既能屬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及時地解決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防止事態擴大和矛盾激化。公平責任的適用,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得他們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作出評判,充分體現了司法實踐中所貫徹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但哪些侵權案件可以適用公平責任,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㈡ 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
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出現了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適應此種發展趨勢,我國《侵權責任法》採取了「一般條款+類型化」的模式。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范。所謂類型化,是指在一般條款之外就具體的侵權行為類型作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
歸責原則確定了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例如,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嚴格責任的構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責任構成要件來確立。
歸責原則還確定了不同的減輕和免責事由。就一般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構成要件,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如果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既可能表明行為沒有過錯,也可能表明沒有因果關系,所以,也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規定的上述免責事由,都可以成為一般侵權責任中的免責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權責任中,需要具備特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才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侵權責任形態
侵權責任形態是指確定侵權責任在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形式。由於承擔侵權責任主體的復雜性,責任形態既有單獨責任,又有多數人責任。在多數人責任中,又包括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按份責任等。
(一)連帶責任
所謂數人侵權中的連帶責任,是指數個侵權人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聚合的因果關系表現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人,依法應當向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因加害人內部的約定而改變。加害人之間基於共同協議免除某個或某些行為人的責任,對受害人不產生效力,也不影響連帶責任的適用。
我國侵權法在數人侵權行為的規則上非常有中國特色。
首先,《侵權責任法》從「共同」這兩個字上區分了共同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第8條的「共同」應當理解為主觀的共同聯系。
其次,關於共同危險行為。《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是指數人實施的危險行為都有造成對他人的損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但不知數人中何人造成實際的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修改了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抗辯事由方面,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為抗辯事由。
第三,吸取歐洲私法一體化進程中取得的最新經驗,第11條規定了累積的因果關系(也有學者譯為並存原因、原因力競合等)。這就在法律上規定了以累積因果關系表現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它是指數個行為人分別實施致害行為,各個行為均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二)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對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情況下,行為人對外也可能承擔按份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了部分的因果關系,又稱共同的因果關系,指數人實施分別侵害他人的行為,主觀上並無意思聯絡,由加害人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指在不能夠確定實際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夠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由補充責任人在一定范圍內對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形態。補充責任的主要特點在於:第一,補充責任具有次位性。在補充責任的情況下,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發生了分離,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同時,還可能使行為人之外的人承擔責任,責任主體不一定是直接的行為人。補充責任是一種第二順序的責任。第二,補充責任具有從屬性。第三,補充責任大多是一種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相應的責任
所謂相應的責任,是指根據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擔的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在多個條款中,規定了「相應」的責任。第一,相應責任一般是對外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第二,相應的責任也可能是對外應負的責任份額。第三,相應的責任常常是對補充責任的限定。
相應的補充責任,首先應當確定相應的份額,如果需補充范圍超過相應份額的,以相應份額為准;其次,如果需要補充范圍小於相應份額的,以實際需要補充的份額為准;再次,需要確定在補充責任的范圍內,應當承擔多大的相應責任。
(五)補償責任
所謂補償責任,通常是指在侵權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基於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擔的適當的補償責任。所謂公平責任,就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等因素,由雙方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補償責任主要特點在於:第一,補償責任主要是一種公平責任。第二,補償責任的責任范圍是有限制的。第三,補償責任主要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六)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基於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對同一被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某一責任人在承擔責任之後,有權向終局責任人要求全部追償。我國《侵權責任法》在第43條「關於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連帶責任」、第59條「關於醫療領域產品責任的連帶責任」、第68條「關於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責任」、第83條「關於第三人過錯造成動物致害的責任」等四個條文中規定了不真正連帶責任。

㈢ 民法總則里的公平原則和侵權責任法里的公平原則有什麼區別,闡述自己的觀點

《民法總則》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版。權

本條是關於公平原則的規定。

公平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平原則體現了民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對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發揮著重要作用。

民事活動具有相當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民法不可能對所有的民事關系毫無遺漏地進行規定,當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可以運用公平原則作為判斷標准。

公平原則不僅僅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准則,也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應當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則。

㈣ 什麼是公平責任原則,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情形

公平責任是侵權人和被侵權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時,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責任,它解決的並不是侵權責任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是損失分擔問題,故公平責任並非侵權歸責原則,而是損失分擔規則。在公平責任中,法律基於公平的考慮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強制進行損失分擔,以體現分配正義。換句白話講就是,加害人沒有賠償義務,基於人道主義和公平精神應對受害人進行適當補償。公平責任只適用於過錯責任歸責的侵權類型中,《侵權責任法》採用了一般抽象規定加列舉的立法體例,一般抽象規定內容為:「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所列舉適用公平責任的具體情形有:見義勇為中,受益人對被侵權人的補償;自然原因引起危險時,緊急避險人對受害人的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沒有意識或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且無過錯時,對受害人的補償;高空拋物或者墜物造成損害時,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的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七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㈤ 《侵權責任法》 侵害行為的認定原則有三條是什麼

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內當事人的主觀錯誤是容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條件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認責任的歸責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注意和共同責任的歸責原則和混合責任的歸責原則區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過錯推定原則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為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

㈥ 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什麼原則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分析以上學說,可看出對侵權行為概念的研究存在著三個問題:
1、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准對侵權行為概念進行界定。一是從行為本身的性質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過錯責任行為;二是從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三是從行為侵害民事權利的後果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由於缺乏一個共同標准,因此,學界對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分歧極大:
(1)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侵權行為是行為人基於過錯而實施的非法行為,在特定情況下,行為人沒有過錯的行為也可以構成侵權行為;
(3)侵權行為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也有兩個要件的:
(1)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行為;
(2)侵權行為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㈦ 怎樣理解民法侵權責任中的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是一個賠償原則,即在責任已經確定後,在賠償損失時,考慮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分擔損失的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於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所謂的「根據實際情況」,指的是根據經濟情況。

需要對網路一案例作特別說明:「李某在幫鄰居王某修理房屋時,從房上滑下摔傷。二人均對摔傷一事無過錯。法院卻令王某承擔了一定損失。此案處理運用的便是公平責任。」
網路如此解釋略有不妥:如果是王某(花錢)雇鄰居李某修理房屋,或者李某主動幫忙王某沒有拒絕的,實際上主要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是否可以根據「公平原則」要求王某多要賠償,尚無定論)
只有在王某對李某的監督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或者明確拒絕李某幫忙時,才主要適用公平責任。

PS:如果是法學學生的話,題主可以思考一點:公平責任是不是歸責責任?
侵權責任法正統的歸責原則只有兩條:「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公平原則實際上是規定在「賠償方式」一節的,一般也不認為其是歸責原則,只是賠償原則。但是王利明教授等人持不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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