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分配
❶ 勞動者高危作業出事故侵權責任如何分配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對於高度危險作業的概念作了界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其特徵應是對周圍環境存有高度的危險性,突出一種危險性。而環境污染一般是指向周圍環境的排污或散發雜訊行為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標准,而對周圍環境造成了污染。可見,環境污染行為強調的是對周圍環境潛在的或實在的影響,而並不是危險性。商務部《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第9.2.2規定,被熏蒸的糧倉(包括露天儲糧囤、垛),須嚴格密閉,防止毒氣外漏。樓房倉上下及倉外四周,必須保留一定的安全距離:氯化苦30米,溴甲烷、磷化氫20米。在此范圍內從施葯到充分散發毒氣前,均嚴禁住人及飼養家禽家畜。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訴訟與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不同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對於構成侵權行為的四要件,由於兩種侵權類型都適用無過錯的歸責原則,故受害人都無須對加害人具有過錯負舉證責任,但受害人均須證明存在有侵權行為、有損害後果,差異在於損害後果與加害人的侵害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的證明上。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對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醫學和科學有時尚不能完全揭示侵害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原因,受害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是一種蓋然性的證明,否則對受害人來說並不公平。在受害人就因果關系的蓋然性作出證明之後,舉證責任即轉移到加害人,由加害人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理論上有人將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歸結為舉證責任倒置,這是不對的。典型的舉證責任倒置則在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得以體現,司法解釋將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了加害人,受害人根本無須就因果關系作哪怕是初步的證明。
❷ 侵權責任舉證分配製度
承擔舉證責任分配與侵權責任法的不同點:前者是在訴訟程序中明確了回由哪一方進行舉答證,後者是明確了哪些行為構成侵權和侵權者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責任追究的程序。在適用方面,作為一般的侵權糾紛,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特殊的侵權糾紛,要按著舉證倒置的原則。侵權責任法在適用上,對於一切侵權行為,只要進入法律程序,就要本著侵權必究,究必依法的原則。
❸ 共同侵權責任怎麼劃分
一、按份責任
雖然損害結果是由於多個加害人造成的,但是多個加害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故意和過失,而是在互相沒有串通、互不知情的情況下各自獨立實施了侵權行為,他們各自所實施的行為由於某種偶然的因素結合起來,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各人自掃門前雪」,加害人各自承擔自己的責任即可。
應當承擔按份責任的,數個加害人應當按照其行為的原因力(主要是在多個加害人之間進行衡量,比較多個加害人所實施的行為對造成損害結果的「貢獻」大小,所實施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起到主要作用或決定性作用的,應當承擔較多的賠償份額)和過錯比例(主要是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進行衡量,如果被害人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相當減輕加害人的責任),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份額來承擔侵權責任,其承擔相應的份額後,有權拒絕超過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的賠償請求。
二、連帶責任
如果損害結果是多個加害人造成的,而且多個加害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故意或過失,或者法律有直接規定的(主要發生在特殊侵權行為領域,典型的如法律規定產品生產商、銷售商對於產品質量侵權行為要承擔連帶責任,參見《什麼是特殊侵權行為》),多個加害人不僅要「自掃門前雪」,可能還要為他人的行為「埋單」。
❹ 侵權法87條關於證明責任的分配是否合理科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內容,即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以及不能證明時可能承擔的不利後果。在證據制度的發展過程中,由於訴訟性質結構的不同,決定了證明責任的承擔者有所不同。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對證據方面的許多問題或是沒有規定,或是有規定的又過於原則,致使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對民事審判實踐中迫切需要明確的有關證據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從而有效地保障了民事審判質量,促進了審判效率的提高。
《證據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了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本文就對該條規定的理解作些淺見。
(4)侵權責任分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❺ 承擔舉證責任分配與侵權責任法有哪些不同,應當如何適用
承擔舉證責任分配與侵權責任法的不同點:前者是在訴訟程序中明確了由哪一方進行版舉證,後者是明確了權哪些行為構成侵權和侵權者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責任追究的程序。在適用方面,作為一般的侵權糾紛,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特殊的侵權糾紛,要按著舉證倒置的原則。侵權責任法在適用上,對於一切侵權行為,只要進入法律程序,就要本著侵權必究,究必依法的原則。
❻ 產品侵權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產品質量是否存在缺陷,是決定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關鍵因素。但是,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中,究竟是由原告就產品質量存在缺陷進行舉證,還是應當由被告就產品質量不存在缺陷進行舉證,有許多爭論。有人認為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中,應當由被告就其提供的產品不存在缺陷進行舉證,如果被告不能證明其產品是合格的,就應當認定存在缺陷,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許多人包括有些律師在這一問題上都持同樣的觀點。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對於產品質量侵權案件由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就其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舉證,該解釋只是規定,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關於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應當結合《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確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我們通常所講的「誰主張,誰舉證」。這是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一規定才體現出了舉證責任的真正內涵,從此也可以看出舉證責任的分配並不是由訴訟法完成的。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僅僅上是一種證據提出責任,並非真正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真諦在於,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應當由哪一方承擔敗訴的責任。這種責任的分配實際上在實體法中已經完成,訴訟法只不過對其進行了適當的明確和補充而已。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應當按照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分配,即由主張符合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當事人,就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在侵權案件中,當然應當由原告就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只不過為了公平起見,訴訟法規則對幾類特殊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的某些個別要件的責任分配進行了倒置。例如:醫療侵權糾紛中的三個構成要件(一)醫療過錯,(二)損害事實,(三)因果關系。按照正常分配原則,應當由原告就這三個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因此類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訴訟法才將其中的兩個要件進行倒置分配給了被告,即由被告就不存在醫療過錯和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除了《證據規則》第四條規定的幾類特殊情況外,均應當由主張符合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當事人對要件構成承擔舉證責任。我們現在看一下在產品侵權糾紛中《證據規則》第四條第六款是如何規定的「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證據規則》並沒有將產品侵權案件的任何一個構成要件分配給被告,即沒有規定由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就產品不存在缺陷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而法律規定的三個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實際上《產品質量法》已經做出了明確的分配。因此,產品質量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倒置,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倒置。因此,在產品侵權案件中,首先應當由原告就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在原告完成舉證的前提下,由被告就法定的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如果原告連基本的舉證義務都沒有完成,即使被告沒有證明法定的免責事由,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要打產品質量侵權糾紛官司,就應當准備充足的證據,在事故發生後,應當妥善保存證據,必要時及時申請法院對產品質量進行鑒定。否則很可能遭受敗訴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