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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權的侵權表現

發布時間: 2021-02-08 03:07:48

1. 侵害人身權的表現有哪些

侵犯公民復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制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行為。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具體表現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譽、人格以及選舉權、被選舉權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31條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本罪的客觀方面,由於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而表現為多種犯罪形式,如剝奪生命的殺人罪,損害健康的傷害罪,破壞名譽的侮辱、誹謗罪,侵犯選舉權利的破壞選舉罪等。這類犯罪絕大多數只能由作為的方式構成;個別犯罪(如殺人罪)也可能是不作為,如不給嬰兒餵奶,故意把他餓死。
犯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絕大部分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個別犯罪,是特殊主體,如刑訊逼供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本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個別犯罪可以由過失構成。
各罪罪名
根據中國刑法規定,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包括以下幾部分犯罪:
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2. 什麼是人身侵權,人身侵權的定義及分類

人身權是公民重要的一項權利,當人身權受到侵害時則可以提出賠償。本文主要分析了侵害人身權的范圍,人身權包括了哪些內容,怎樣才是侵犯人身權。
一、人身權的概念和范圍
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人身權首先是一個憲法概念。我國憲法規定的人身權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相聯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權利。從憲法確認的這些權利來看,所謂人身權,是指公民作為一個自然人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與公民的身體和名譽密不可分的權利。這些權利,在法律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客觀上是公民生存的基本條件,正是因為享有這些權利,公民才成為獨立的法律人格體。人身權的概念在民法學領域得到了充分的發展。民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所謂人身權是指與權利主體自身密不可分的、沒有財產內容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又分為生命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身份權分為親權、監護權等。行政法上的人身權的范圍比較廣泛,除了憲法規定的人身權、民法規定的人身權之外,還包括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的人身權,如公務員的身份保障權。
二、人身權的特徵
(一)人身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因此,人身權同時具有不可轉讓的法律屬性。
(二)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不能以金錢的價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三)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又稱為對世權。
三、人身權的分類
根據人身權產生和存在的依據不同,可以將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類。其中人格權包括: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貞操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親屬權、配偶權、榮譽權等。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人身權范圍比較狹窄,限於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這一點表現在該法第3、4、15、16、30條之中。
四、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採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懲罰措施。行政處罰法第8條將行政拘留確認為一種處罰形式。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法定職責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權利或強制其履行義務的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即可以針對財產,也可以施加於人身;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強制治療和強制戒毒、勞動教養、強制傳喚、行政扣留、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這是指行政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它的表現有兩種情形:
(1)無許可權。指沒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行政機關機關實施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2)超過法定期限或者條件關押。指享有限制人身自由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和條件之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三、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行為
1.暴力行為
以毆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是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採取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不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有履行職責的許可權,也不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出於什麼樣的目的,採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是指槍支、警棍、警繩、手銬等。有權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隊人員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有關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邏、處理治安事件等公務時,可以使用武器或警械,但必須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條件,使用武器、警械的時間、種類以及如何使用,必須與被管理對象的行為程度相適應;使用武器、警械需要經過一定的批准程序時,則必須履行批准程序。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種表現形式。
例如,在不該使用武器、警械的場合而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度與被管理者的行為不相應;使用武器、警械的種類上選擇錯誤;使用武器、警械違反法寶批准程序,等等。凡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
這是國家賠償法的概括式規定,是指國家賠償法第3條列舉規定的情況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權損害的行為。
延伸閱讀:
公民的人身權種類有:
1.生命權、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仲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生產。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顯著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譽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刑法有關侮辱罪、誹謗罪、誣陷罪的規定處罰。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法人的人身權種類包括: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公民的名譽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名譽,俗稱名聲,是社會對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風等的綜合評價。一個人的名譽直接關系著公民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尊嚴。一個人的名譽是十分珍貴的,它不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賴,也是自己從事民事活動的有利條件。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名譽權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公民必須明確名譽權利的權利內容:①公民有維護自己名譽尊嚴的權利。名譽既然是社會對於一個公民的各方面的綜合評價,這種綜合評價是公民長期以來生活作風、品德、才能和素養的客觀反映,因此對於該具有客觀性的評價,公民有保持這種評價的完整性、客觀性的權利。②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訴訟是維護自己權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譽權權利內容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公民應掌握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依據:侵害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侮辱和誹謗兩種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頭、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侮辱行為的構成須具備以下要件:①在主觀上侵權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識地要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如果是無意中說了有損於他人名譽、人格的話,並非故意侮辱的,不構成侮辱行為。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辭或行為。③侮辱行為必須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場或者用能夠使眾多的人看到或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④侮辱行為須具有針對性,即侮辱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實行的。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目標的謾罵,無針對性,不構成侮辱行為。而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破壞他人名譽、人格的行為。誹謗行為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條件:①誹謗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過錯,它包括故意和過失這兩種心態。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行為,它包括以捏造。誇大和歪曲事實的行為來降低對該公民的社會評價。③誹謗行為具有公然性和針對性。
三、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訴。

3. 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應受什麼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了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

.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是否構成輕微傷害,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公布的《人體輕傷鑒定標准》確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注意區分非法拘禁罪和前者時間較短,情節輕微。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侮辱、誹謗他人造成嚴重後果如致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則構成侮辱罪、誹謗罪,應依照《刑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受虐待人如果不要求處理,僅要求虐待者停止虐待,公安機關不能給予行為人處罰。注意同一般家庭糾紛和《刑法》規定的虐待罪區分開來。前者如教育子女方法不當,偶爾採取體罰、凍餓等,不是虐待行為;後者如虐待手段兇殘,長期虐待或已經造成受虐待人傷殘、死亡的嚴重後果。

.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如深更半夜反復打電話騷擾他人,使之夜不能眠。

.脅迫或者誘騙不滿18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的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對此,文化部、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取締流散藝人和雜技團體表演恐怖、殘忍和摧殘少年兒童節目的通知》規定:文化、公安部門對嚴重摧殘少年兒童的賣藝活動,要堅決予以取締,沒收其演出證。

.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如《郵政法》第36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按《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處理。

有以上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可對行為人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4.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表現為

主要是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很多侵犯方式,有犯罪行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回、搶劫、綁架答、強奸、猥褻、拘禁、非法搜查身體。。。。等等;還有不構成犯罪的侵犯方式:毆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身體。。。。等等;還有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乘坐公交車在車上受傷、做電梯被困。。。等等。
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都把侵犯人身權利作為違法細則的獨立部分,與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財產權利等相區分。

5. 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有哪些

來源: 作者: 時間:2010/12/02 推薦損害賠償律師: 侵犯人身權的行為 (一) 違法拘留或違內法採取限制公容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在短期內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如果行政機關在實施拘留時違法,如超期拘留等,則構成對公民人身權的侵害,對此應給予賠償侵犯的行為(一) 違法拘留或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在短期內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如果行政機關在實施拘留時違法,如超期拘留等,則構成對公民人身權的侵害,對此應給予賠償。行政強制措施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或者為防止違法犯罪排除危險等採取的強制手段。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

6. 人身權受到侵害的現象有哪些

人身權是指與人身相聯系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人身權與財產權共同構成了民法中的兩大類基本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榮譽權、親屬權等。人身權是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和反映。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與身份權:
一、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人格權又包括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
(一)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須的權利。也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二)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范圍,對身體權的侵害行為,不以對身體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損害為必要。
(三)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狀態和社會適應能力的權利。
(四)姓名權
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變更其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以姓名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變更並排除他人的妨礙和侵害。
(五)名稱權
名稱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為區別於其他組織而為自己確立的一個特定標志。法人的名稱應能反映其營業性質、業務活動及隸屬關系。
(六)肖像權
肖像是指公民身體的外部表現,並通過傳統美術和現代科學將人身體的外部表現在客觀上再現,如通過雕塑、攝影、畫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實形象和個性特徵,所以肖像與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離。所以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並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徵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七)名譽權
名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商譽、資歷、功績等方面的評價和總和。名譽權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關自己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
(八)隱私權
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自然人不願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
(九)信用權
民事主體所具有的經濟能力在社會上所獲得的相應信賴與評價所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權,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徵信機構也不能侵害這種權利。
一般人格權:人格獨立權、人格自由權、人格尊嚴權。
二、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為或相互之間的關系所發生的一種民事權利。身份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它不僅為權利人的利益而設立,同時也為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立,因此權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身份權利,也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
身份權主要有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監護權)、榮譽權、知識產權中的身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7. 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包括侵犯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人身權具體如下:

1、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生產。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顯著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譽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刑法有關侮辱罪、誹謗罪、誣陷罪的規定處罰。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7)人身權的侵權表現擴展閱讀:

我國《刑法》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定了以下幾種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

2、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強奸罪,姦淫幼女罪,強迫婦 女賣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 管制罪,拐賣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包括: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

6、侵犯涉及到有關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眾」打砸搶」罪,因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的,以傷害,殺人罪(包括過失)論處。

8. 侵犯人身權利的現象有哪些

人身權利的范圍很廣,如下為對侵犯人身權的常見處罰:

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分別作如下處罰:
1、恐怖、殘忍表演。組織、脅迫、誘騸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強迫他人勞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以捆綁、隔離、關押、扣留身份證件不讓其隨意外出或者與外界聯系等方式強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對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5、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對違反治安管理,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6、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對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7、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對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8、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對寫恐嚇信或者以投寄恐嚇物、子彈,攜帶管制刀具等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9、公然侮辱他人。對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實施的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處5日以上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0、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對以損害他人格和名譽為目的,憑空製造虛假的事實進行散布,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1、誣告陷害他人。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2、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對採用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3、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對通過信件、電話、網路等途徑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4、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對此類違法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5、毆打或者故意傷害他人。對此類違法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於有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6、猥褻他人、故意裸露身體。對此類情節惡劣的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此外,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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