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存在問題
㈠ 關於醫療糾紛的問題
從你描述的情況來看,私聊是對你家比較有利的,如果走司法途徑,可能到內最後拿到的錢還容沒現在多,還葯耗費不少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而且官司贏得可能性不大。以下是我的分析:
首先,是你家人把老人送到那個醫院去的(不管是誰,只要是你家裡的人),並且你們也事先知道那家醫院的水平,對於老人死亡的結果,你們也有責任;其次,那個醫院在醫療操作上也並沒有明顯的過錯或失誤,醫院完全可以說成是醫療意外,況且,醫院是天天接觸這種事情的,醫療水平不怎麼樣,但是推卸責任也有熟能生巧了,他們對官司的流程,聘請律師等了如指掌,你說打贏的可能性大嗎?還有,醫院給你家的兩萬塊錢只是表達人道主義,只是他們不想造成不好影響罷了。說了這么多,祝你好運了。
㈡ 醫療糾紛問題
醫療機構在訴訟中必須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否則將被推定過錯的存在。
㈢ 醫療事故處理存在哪些問題
1、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如何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專是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屬。鑒於《條例》本身僅屬於行政法規性質,但該《條例》中又有大量有關民事基本權利的規定,如賠償項目及計算標准等,而這些規定與以往的一些法律規定存在著不一致之處,因此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將是法官們面臨的主要任務。天津律師http://www.lawtime.cn/tianjin/
2、《條例》規定,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於《條例》中醫療事故概念外延的不周全,沒有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醫療過失給患者造成的所有人身損害情形,因此該規定能否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還有待實踐的檢驗。
3、其他問題,如醫學會鑒定的公正性、司法機關能否委託醫學會進行鑒定,鑒定的程序和規則如何確定,司法機關如何認定雙方協商達成的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等等問題,均有待在實踐中加以解決。
㈣ 關於醫療糾紛的問題
簡要分析如下:
1、人死不能復生,請節哀!既然是肺癌,又到了晚期。醫患內關系和諧為上。
2、打官司,要求證據容的,老人已經火化了,只能夠憑病例記錄作為書面證據,口頭無實。
3、「。。。通過找找省醫院的醫生了解,認為這都是醫生的失誤。。。」,因為在醫療過程中,情況非常復雜,省醫院的醫生只是聽你們家屬的所見所聞進行判斷,未免會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甚至判斷錯誤。
4、合同醫生,只要有醫師執業證,執業地點在本院就沒問題,你可以就這一點提出看看該醫師的醫師執業證書。沒有的話,醫院就是非法行醫,大錯特錯!!!,這是一個切入點。
5、「。。。主任說要帶醫生來家賠禮道歉,我感覺這不合適。。。 」,應該搞清楚他們的目的,再做選擇為宜,但我認為,部隊紀律嚴明,如果小問題你可以放他們一碼,畢竟這種問題在部隊里可能要毀了好幾個人的前程!!!主任說要帶醫生來家賠禮道歉,可能原因在於此,我建議最好還是私了比較好,訴諸法律剛才也說了,你們會遇到很多證據採集方面的麻煩。
㈤ 醫療糾紛引發的問題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版合法資質的醫療權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
㈥ 關於醫療糾紛的問題
象你面前抄的情況來說,現在主要的問題是找家好的醫院去檢查一下,看看現在還沒來月經是怎麼回事,你把在之前的疾病診療情況說明給醫師聽,是不是之前的診療由問題,你還可以多找幾家由資歷的醫院詢問詢問?如果確實是之前的醫院問題,你可以到他們的醫院反映情況!
㈦ 醫療糾紛問題
1、門診病歷及化驗結果應該給患者;
2、應當解答;
3、有欺詐嫌疑;
4、可以要求;
5、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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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醫患糾紛存在的問題是什麼,怎麼解決
醫患糾紛是醫患雙方之間發生的權益爭議,其性質由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所決定。醫患關系是在醫院為患者提供的醫科技術專業性服務活動中形成的、醫療機構與患者及其親屬之間因診療護理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雙務和有償特徵且屬於醫療服務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
(1)醫療服務關系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徵。一是醫患雙方地位的平等性。患者對醫療機構具有選擇權,不受任何單位和他人干預(享受公費的,就醫單位受到一定限制),雙方不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二是醫患雙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患者選擇醫療機構,以先行掛號的行為作出希望醫院同意其治療的意思表示,相當於要約;醫療機構接納患者並同意為其治療,相當於承諾。三是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醫方有向患者收取醫療費的權利,也有依職業道德及自身技術力量給病員診斷、施療、護理的義務;患者有要求醫院按一般操作規程給予治療的權利和給付醫療費的義務。
(2)醫療服務合同又有其獨特性。一是生命健康權的依賴性明顯。由於醫療機構是特殊服務機構,患者到醫院求醫,作什麼檢查或用什麼葯均由醫生決定。其作用的客體是病員的生命健康權,是一種人身權利。二是風險性較強。在醫療過程中因病體的差異、醫療過程的可變性和復雜性,使醫療行為又具有風險性和探索性。三是合同自由受到限制。在醫患雙方關系中,患者是弱勢群體,由於醫療過程中的可變性因素的限制,患方對於合同條款只有整體接受或拒絕的權利,使得合同自由受限。
由於醫患關系的這種特殊性,學術界對於醫療事故的性質存在不同認識。概括起來主要有兩種:第一種認為醫療事故是合同違約的民事責任。理由是患者與醫院是一種醫療服務關系,患者到醫療機構就醫所產生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合同關系。患者享有及時、正確得到醫治的權利,負有支付醫療費的義務;醫療機構享有收取醫療費的權利,負有及時、正確地為患者醫治的義務。從醫療服務合同的角度分析,醫院一方的醫療行為造成人身損害事故的,屬於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第二種認為醫療損害賠償是雙重屬性的民事責任。理由是醫療行為所損害的權利是人身權這種絕對權,不僅可以發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也可以發生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如因對急、重、危病人拒絕治療等。由於發生醫療過失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法律事實,在法律上同時構成了一般意義上的侵權和醫療合同的違約。醫患之間的醫患關系具有雙重屬性,是一種請求權的競合。受害人不能同時兼有兩項請求權,也不能就兩項請求權選擇,只能以民法通則的規定為依據,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們認為,如果從醫療過失行為侵害公民健康權、生命權的角度分析,醫療事故是一種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理由有兩點:一是《條例》將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性質確定為侵權責任。《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可見,《條例》強調「過失」在醫療事故構成要件中的重要性,體現了我國侵權行為法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最基本歸責原則的精神。二是《條例》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了賠償范圍。《條例》在醫療事故賠償范圍中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精神損害賠償。依據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我國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認違約責任中包含有精神損害賠償。從這些規定不難看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性質應為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
二、非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及其類型
醫療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稱為非事故性醫療損害。從審判實踐看,這種非事故性醫療損害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醫療過程中的故意行為。根據《條例》規定,醫療事故只能是過失行為,故意行為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不構成醫療事故。從醫務人員的職務角度來說,患者到醫療機構就醫,是與醫療機構形成的一種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務人員的行為應當是一種職務行為,故醫療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醫務人員故意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機構並不能免責。醫務人員故意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為,醫務人員應當對其行為負責;構成刑事上的傷害或故意殺人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㈨ 醫療糾紛訴訟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發生醫療糾紛,訴訟是一種最權威最有效的解決方式,雙方當事人是需要在訴訟中積極舉證的,這樣人民法院才可能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認真審理案件,醫療糾紛訴訟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患者在起訴時應注意是否超過了。按照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二款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患者應當在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起一年內向醫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出訴訟時效後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判。
第二,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的規定,醫患糾紛的證據責任分配是責任倒置,具體而言,患者在起訴時應提交在醫院就診治療、遭受損失的事實及具體數額等相關證據材料,而醫院需承擔證明自己在對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或過失的充分證據,否則,醫院就需承擔對患者造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三,應選擇最恰當的法律、法規及有針對性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和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因為同一醫患糾紛可能發生法律競合的問題,但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其法律責任可能有較大區別,關鍵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規,哪一具體法律條款對自己更有利。訴訟中應圍繞核心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發生醫療糾紛時,調解的方式如下:
1、醫患雙方自行調解;雙方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達成一致協商意見的,可簽定書面的調解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概況,以及雙方協商確認的賠償金額等內容,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2、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已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就醫療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時,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賠償金。經調解,如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雙方應按調解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如調解不成,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