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性糾紛
Ⅰ 民事違法行為案例
1,違反合同的行為,即沒有合法理由而不履行合同的行為。
2,在合同以外,侵害他人民事權力的行為。比如:消費者被騙;在未知情況下,個人肖像、名譽被用於商業活動;被毆打或交通事故造成的人生健康受到侵害。等等
民事違法行為
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其構成條件主要有兩條:(1)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2)
行為具有違法性,即違反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分為違反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兩大類,前者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
為,後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違法的作為是指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違法的不作為是
指不實施法律所要求做的行為。它同其他違法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徵:(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2)某些民事違法行為不
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同樣構成民事違法行為;(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
的民事違法行為,本人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4)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共公利益的行為也可構成民事違法行
為。
行政違法行為,就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對於如何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在行政法理論上並無確切的判斷標准,這一點與刑法理
論中的四個判斷標准(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有明顯的區別。對於構成行政違法的標准,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規定也極不一致。在實
踐中,要判斷某行為是否是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主要依據的是規范這一違法行為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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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犯罪成立要件的違法性與有責性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一、犯罪成立要件的違法性與有責性是大陸法系尤其在在德、日刑法理論中,犯罪乃「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有責」的行為。犯罪成立的條件或稱「犯罪成立要件」,包括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部分。這種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從結構上看可以形象地稱為「遞進排除」式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
二、具體而言,在這種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中,對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斷,鮮明地分出三個先後有序的層次:(1)一個行為要成立某種犯罪, 首先必須符合或該當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該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要件是一個「觀念形象」、犯罪的「類型輪廓」。只有符合這個「輪廓」外型,行為才有必要作進一步違法性和責任的評價。(2 )當一行為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即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後,接著便要進行違法性的審查。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現今通說的觀點認為,構成要件是違法的類型,且不僅是違法性的認識根據,而且是其實質根據-某個行為如果該當構成要件,一般就可以肯定它違法。但總有猶如「沒有火有時也會有煙」一樣的例外,這就是違法性的阻卻事由。違法性的評價,主要就是對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是否具有諸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阻卻違法事由的判定。(3)對於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的行為,其是否犯罪,最後必須審查行為有無責任。
三、責任因素包括責任能力、故意和過失,以及期待可能性等內容:(1)期待可能性是否責任的因素、是否責任中的與責任能力、罪過相並列的一個獨立因素,仍是具有爭議的問題。如心理責任論關於責任的內容,根本沒有期待可能性,即只要有責任能力和故意或過失的罪過,就可認定行為人有責任;(2)對於故意及過失是屬於構成要件還是責任領域、 違法性認識是否屬於責任,也是存在重大爭議的。如傳統的規范責任論主張罪過與期待可能性為責任因素,甚至把規范責任論等同於期待可能性理論;而目的行為論的規范責任論則認為罪過是構成要件和違法性領域的因素,違法性認識及期待可能性則為責任因素,主張規范責任論是指導期待可能性理論以及包含違法性認識因素的責任之理論的上位理論。如果沒有責任阻卻事由,行為最終就成立犯罪。
四、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這種結構體系,明顯地體現了三個犯罪成立要件之間的序列性和由此決定的縱向貫穿性。從構成要件該當性,到違法性,再到有責性,呈現出嚴密的、不可逆轉的先後順序。後一要件的存在,以前一要件的滿足為前提。這與我國犯罪構成四要件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齊合填充」程式大不相同:在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中,行為該當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可以是非違法的;行為該當構成要件並且具有違法性,也許是具有阻卻責任事由的、缺乏可歸責性,不構成犯罪。
Ⅲ 民事違法行為案例有哪些
案例有:
1、朱某在工廠浴室撿到蘇某的進口手錶,先說第二天歸還,後來又說自己把手錶弄丟了。蘇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朱某限期歸還手錶。
2、2006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麼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准。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麼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准,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並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說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議並未說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並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願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Ⅳ 債權債務糾紛中有哪些合法與非法
一、合法解決債權債務糾紛的重要性
債權債務糾紛,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徑解決債權債務糾是保障經濟秩序、社會秩序的客觀要求,同時也是討債人,即債權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不能正確地認識這一原則,以為債權、債權人受法律保護,債權人的行為就會受到法律保護,是許多人不知不覺中從債權人變成債務人甚至成為鐵窗囚犯的重要原因。
二、非法解決債權債務糾紛的表現
近幾年來,有些人為了索債,置法律於不顧,以扣押車輛作為處理債務糾紛的「有效」 手段,隨便扣車的現象比較嚴重。據統計,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時扣車,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時扣押的車輛有各種汽車。「扣車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是一種典型的「非法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其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非法採用強制手段剝奪對方對車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妨礙對方行使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實施侵權的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於扣車給他人造成的損失。違法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有多種多樣的形式。為了追索(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債務、債權人(或委託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錢、扣物、扣貨是非法行為,行騙行搶,行賄受賄、打人傷人、暴力脅迫、毀人財物也是非法行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脅他人身體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譽、肖像權、監護權、著作權、發明權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都是我國法律所不容許的,當事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非法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是解決債權債務糾紛的第一大忌。
Ⅳ 違法行為可以分為哪幾類怎樣歸類
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危害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 亦稱「非法行為」。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違法行為中只有違反刑事法規,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才是犯罪。對一切違法行為,都要按其性質和程度依法處理,必要時給予法律制裁。
違法就是指違反現行法律,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有過錯的行為。違法行為按照情節嚴重程度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即犯罪行為)。按照其違反的法律,可分為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和違憲行為。
違法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違法是指一切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狹義的違法,則是指嚴重地違反法律,但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我們在這里是從廣義上對違法進行論述的。
違法與犯罪的聯系是犯罪一定違法,違法不一定犯罪。區別是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比違法行為嚴重,犯罪行為大多數要負刑事責任,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與其他一些行為的存在著區別。首先,違法行為不同於違反道德的行為。許多違法行為,是犯罪行為,同時也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但是,並非所有違法行為都是違反道德的行為。同樣,有些違反道德的行為並不構成違法行為。其次,違法行為不同於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違法行為當然不能發生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希冀的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結果。但是,不能認為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有些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也並不構成違法。
行政違法
概念和特徵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政行為。
行政違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行政違法僅指行政主體的違法,廣義的行政違法還包括行政相對人違法。我們採用狹義說。據此,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但尚未構成犯罪而依法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這一概念反映了行政違法的三大特徵:
1.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的違法。與民事違法和刑事違法不同,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法上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只有當他們以行政主體身份或以行政主體名義出現時,他們的違法才能構成行政違法。
2.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首先,行政違法具有違法性,它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侵害了受行政法保護的行政關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次,行政違法在性質上屬於一般違法,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違法是依法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並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構成要件
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條,且這四條必須同時具備
一、違法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行為人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是行政違法的前提。只有行政主體的行為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非行政主體的行為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二、行為人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的權力,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某一行政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並不一定適用其它行政主體。因此要確定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構成行政違法,必須首先確定其是否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
三、行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如果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義務,那麼沒有履行或者承擔這項義務的時候,才能構成行政違法。也就是說,必須存在行政主體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必須是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所持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統稱為「過錯」。
分類
對於行政違法,可以從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類。因為不同的分類有不同的意義,不同類型的行政違法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
(一)根據違法的程度,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行為實質要件的行政違法,如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後者則是不具備行政行為形式要件的行政違法,如行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為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
區分實質行政違法與形式行政違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從法律效力看,實質違法一般屬無效行為,從該行為發生之時即沒有法律效力,而形式違法一般屬可撤銷行為,它經有效補救可轉化為有效行為;其次,從法律後果看,實質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而形式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如撤銷違法)。
(二)根據違法的范圍,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內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越級指揮;後者則指外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公安機關非法拘留公民。
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在救濟手段上是有區別的:內部違法僅限於行政救濟,不受司法審查;而外部違法不僅可藉助於行政救濟,還可藉助於司法救濟。
(三)根據違法的形式,行政違法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與不作為行政違法。
前者表現為積極地作出行政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如稅務機關違法徵收稅款;後者則表現為拒不作出行政法規范所要求的行為,如工商機關對企業申請營業執照不予答復。
作為違法與不作為違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規范對象。就行政訴訟而言,作為違法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不作為違法同樣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
違法與不當區別
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有較大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一、侵犯的行政關系的性質不同。行政違法侵犯的是行政關系的合法性;行政不當侵犯的是行政關系的合理性。
二、范圍不同。行政違法則既可能發生在自由裁量行為中,也可能發生在羈束行為中;而行政不當僅發生在自由裁量行為中,不發生在羈束行為中。
三、責任不同。行政不當並不必然導致行政責任,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才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且即使行政不當行為人必須依法承擔行政責任,一般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但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如果是違法的,違法行為人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行政責任(包括補救性行政責任和懲罰性行政責任)。
四、法律效力不同。行政不當並非絕對無效。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合法性審查,不做合理性審查。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中可以審查行政行為的適當性,對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撤銷、變更和責令重作的復議決定;而行政違法行為一概無效,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拘束力,而且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行政行為就沒有效力。
民事違法
概念
指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構成條件
主要有兩條:
(1)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
(2)行為具有違法性,即違反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分為違反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兩大類,前者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後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違法的作為是指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違法的不作為是指不實施法律所要求做的行為。
特徵
(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
(2)某些民事違法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同樣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違法行為,本人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共公利益的行為也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犯罪行為
概念
犯罪行為指違反刑法且刑法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
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系。
特徵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徵。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徵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交通違法
機動車違章查詢目前有四種方式:
1、到各市各區縣交通支大隊的辦公大廳通過觸摸查詢終端查詢。
2、登陸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對外服務網站:找到車輛違章查詢,輸入車牌號和車輛發動機號,點擊查詢即可。
3、撥打聲訊電話查詢。
4、通過編寫手機簡訊查詢違章。
Ⅵ 違法事實和行為的違法性
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違法的事實本身,而不要求認識到違法性。初學刑法者容易搞混這兩個概念。違法事實是指在客觀上被評價觸犯了刑法,具有法益侵犯性的事實本身。這個詞語的中心在事實。這個行為本身要求行為人認識到。違法性是指行為的屬性本身,違反刑法的屬性本身。如果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這種屬性的本身,那隻有學過刑法的人才構成故意犯罪,這是不可思議的,也是不現實的。總之,故意認識內容是成立犯罪的構成要件意義上的所有違法事實,但這種事實違法性本身不屬於故意的認識內容。
Ⅶ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算犯法嗎
如果她自願。那麼你怎麼都不會有事。如果她非自願。那麼你就倒霉了。其實她只有14不管怎麼都算的。只要你和她發生關系。不管願不願意都算強奸幼女的
Ⅷ 非法和合法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有哪些表現
您好!
債權債務糾紛,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徑解決債權債務糾是保障經濟秩序、社會秩序的客觀要求,同時也是討債人,即債權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不能正確地認識這一原則,以為債權、債權人受法律保護,債權人的行為就會受到法律保護,是許多人不知不覺中從債權人變成債務人甚至成為鐵窗囚犯的重要原因。
近幾年來,有些人為了索債,置法律於不顧,以扣押車輛作為處理債務糾紛的「有效」 手段,隨便扣車的現象比較嚴重。據統計,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時扣車,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時扣押的車輛有各種汽車。「扣車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是一種典型的「非法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其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非法採用強制手段剝奪對方對車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妨礙對方行使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實施侵權的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於扣車給他人造成的損失。違法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有多種多樣的形式。為了追索(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債務、債權人(或委託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錢、扣物、扣貨是非法行為,行騙行搶,行賄受賄、打人傷人、暴力脅迫、毀人財物也是非法行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脅他人身體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譽、肖像權、監護權、著作權、發明權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都是我國法律所不容許的,當事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非法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是解決債權債務糾紛的第一大忌。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Ⅸ 民事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
1、2006年1月19日凌晨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
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
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麼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准。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麼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
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准,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並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說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議並未說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並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願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2、朱某在工廠浴室撿到蘇某的進口手錶,先說第二天歸還,後來又說自己把手錶弄丟了。蘇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朱某限期歸還手錶。
我國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
(9)違法性糾紛擴展閱讀:
民事違法的主要特徵:
它同其他違法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徵:
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
2、某些民事違法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同樣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違法行為,本人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共公利益的行為也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Ⅹ 民事違法性與刑事違法性的本質區別
民事違法,如違背民事合同,民事侵權等,是一般違法行為。
民事違法行為
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其構成條件主要有兩條:(1)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2)行為具有違法性,即違反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分為違反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兩大類,前者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後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違法的作為是指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違法的不作為是指不實施法律所要求做的行為。它同其他違法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徵:(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2)某些民事違法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同樣構成民事違法行為;(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違法行為,本人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4)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共公利益的行為也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而刑事違法又稱犯罪。是一種對社會十分有害的行為。。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徵,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
刑事違法性之違法具有不同於其他違法行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違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此外還存在訴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共同特徵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律規定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規定是各種各樣的刑法行為其他部門法的制裁力量,其規范主要由假定與處理兩部分構成。例如,「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是罪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狀就是刑法規范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規范的處理部分。當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故意殺人這一假定性條件時,就應當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論上,刑法規范的假定部分規定的是犯罪構成要件。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這一犯罪構成要件時,其行為才構成犯罪並處以刑罰。因此,刑事違法性之違法並非是指對刑法規范中的假定性條件的違反,而恰恰是符合。顯然,刑事違法性之違法是指違反行為刑法規范前提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表明刑法禁止殺人。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就是違反了刑法禁止殺人的規定。由此可見,刑法的禁止性規定是內在於刑法規范的,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應以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