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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解除裝修費如何承擔

發布時間: 2021-02-07 20:24:19

㈠ 租賃房屋解除後裝修損失如何賠償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專者增設他物」。改善屬是指不改變租賃物的外觀形狀,對其性能進行改良。增設他物是指在原有的租賃物上又添加另外的物。實踐中,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多在裝飾裝修中進行。建設部頒布的《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規定,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釋義解釋稱,「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築物或建設項目體量,在原有基礎上,為改善建築物使用功能、改變使用目的,對原有工程進行改造的建設項目。裝修工程也是改建」。從上述部頒規定對專業術語的解釋看,改建包括裝飾裝修,均是對建築物進行改善的重要方式。房屋租賃市場普遍將改建稱為裝飾裝修,房屋增設他物因多在裝飾裝修中進行,且常與房屋結合密切不可分離,同裝飾裝修區分不明顯,一般也納入裝飾裝修的范疇。《解釋》依照行業理解,條文中所稱的裝飾裝修物包括改建工程、普通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物和增設的他物。

㈡ "群租"合同有效,但應依法解除,裝修費用怎麼處理

律達網:
房屋租賃合同有效且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情況下,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合同被解除時裝飾物如何處理,根據《解釋》第十、十一條之 規定:
(一)未形成附合的裝飾物,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承租人可以拆除。但承租人拆除時造成租賃房屋毀損的,應當恢復原狀。需要強調的是承租 人拆除時不以出租人同意為必要要件。因為,未形成附合的裝飾物,其所有權仍然歸承租人,承租人當然基於所有權將裝飾物拆除取回。另外是否拆除取回裝飾物承租人有選擇權,而不是必須拆除。但如果承租人選擇不拆除裝飾物,也不能要求出租人折價補償,除出租人同意補償外。
(二)已形成附合的裝飾物,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殘值損失。也就是說,房屋租賃合同有效但因出租人違約導致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就剩餘租賃期內裝飾殘值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殘值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裝飾物殘值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裝飾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負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那麼,如何確定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殘值損失?一般認為,承租人在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履行完畢,也就意味著承租人已完全使用了租賃房屋,同時也 完全享用了附合的裝飾物的價值,附合的裝飾物對承租人而言已完全喪失了使用價值。那麼,承租人按照租賃期限享用附合的裝飾物的價值,就應當在 租賃期內分攤裝飾的費用。因此,確定剩餘租賃期內附合的裝飾價值就應當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將裝飾費用平均分攤,然後計算出房屋 租賃合同解除時剩餘租賃期內附合的裝飾的價值。在司法實踐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往往對於承租人附合的裝飾投資數額無法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 事人的委託或者依職權可以委託專門鑒定機構對承租人用於附合的裝飾費用作出鑒定。

㈢ 解除租賃合同賠償裝修損失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辨明裝飾裝修歸屬妥處房屋租賃糾紛
《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涉裝飾裝修物處理規定的解析
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涉及到物權和債權兩大領域,關涉添附制度、不當得利等民法理論,在理論界及審判實務界均引起高度關注。2009年9月1日施行的《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針對合同無效、合同解除、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三種情形,吸收裝飾裝修物形成附合、未形成附合情形下所有權歸屬理論及補償理論,用五個條款對裝飾裝修物的處理進行了詳細規定。為便於審判實踐理解和適用,現對《解釋》有關裝飾裝修處理的規定闡述如下。
裝飾裝修物的范圍及歸屬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改善是指不改變租賃物的外觀形狀,對其性能進行改良。增設他物是指在原有的租賃物上又添加另外的物。實踐中,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多在裝飾裝修中進行。建設部頒布的《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規定,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釋義解釋稱,「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築物或建設項目體量,在原有基礎上,為改善建築物使用功能、改變使用目的,對原有工程進行改造的建設項目。裝修工程也是改建」。從上述部頒規定對專業術語的解釋看,改建包括裝飾裝修,均是對建築物進行改善的重要方式。房屋租賃市場普遍將改建稱為裝飾裝修,房屋增設他物因多在裝飾裝修中進行,且常與房屋結合密切不可分離,同裝飾裝修區分不明顯,一般也納入裝飾裝修的范疇。《解釋》依照行業理解,條文中所稱的裝飾裝修物包括改建工程、普通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物和增設的他物。
對租賃房屋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均是將動產附著於不動產。按照裝飾裝修物與房屋結合的繼續性與固定性的物理形態和裝飾裝修物是否喪失獨立價值的經濟學標准劃分,裝飾裝修物可分為附合和未形成附合裝飾裝修物兩類。附合裝飾裝修物是動產與不動產結合後,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部分,非毀損或變更其性質而不能分離。例如對租賃房屋鋪設地板磚、吊設天花板;租賃房屋作為酒店或者商場所安裝的空調管道、照明設施等。依照世界各國和我國有關添附理論的通說,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發生物權法上的效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動產的所有權被不動產所有權所吸納,動產所有權滅失。二是不動產所有人即時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依照添附理論,對於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不能產生所有權變動的法律後果,其所有權仍屬於承租人。《解釋》針對裝飾裝修物的兩種形態,吸收物權添附理論,規定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取回。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權。

㈣ 房屋租賃合同提前解除後裝修如何處理

看合同約定
沒約定的,如果房東解除合同,賠償剩餘殘值。租賃方解除合版同,房東可以不賠償
《城權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
第十一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㈤ 租賃協議解除後出租人沒公示,承租人繼續裝修施工,費用歸誰承擔

當然是承租戶的事情,與出租人無關。

㈥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物應如何處理

雙方對裝飾裝修物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的處理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專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屬分以下三種情形處理: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飾裝修的,如果裝飾裝修物未形成附合,可以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應當對因拆除造成的房屋毀損恢復原狀;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飾裝修的,如果裝飾裝修物已經形成附合,應當根據合同解除的過錯責任,分以下四種情形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賠償裝飾裝修物在剩餘租賃期內的殘值損失,應予支持,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賠償裝飾裝修物在剩餘租賃期內的殘值損失,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裝飾裝修物在剩餘租賃期內的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過錯責任的比例負擔;
(4)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裝飾裝修物在剩餘租賃期內的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裝飾裝修的,無論裝飾裝修物是否形成附合,承租人均不得向出租人主張相關的費用,出租人不同意繼續使用的,有權要求承租人予以拆除並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㈦ 房屋損壞怎麼賠償,裝修時解除租賃合同如何賠償

一、房屋損壞怎抄么賠償?
房屋損壞賠襲償。房屋損壞多數是承租人在裝修或者使用過程中由於自己的過錯致使房地產受到損毀,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是出租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致使出租房屋損毀的,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人身、財物損害賠償。由於出租房地產的質量問題,或者由於出租人的措施不當,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物損害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給予賠償。出租人能夠證明承租人對造成損害結果也有過錯的,應由雙方按照過錯的大小分擔責任。
二、裝修時解除租賃合同如何賠償?
房地產租賃關系特別是用於經營的房地產租賃關系建立後,經常會在承租人裝修房屋時發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攤銷的裝修費用的處置問題。《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未對因違約提前解除合同對裝修殘值如何處理作出規定。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內部規定是: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裝修的,無論什麼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應向承租人賠償(經審計後)裝修費的殘值部分,如果合同對此有專門約定的,從合同約定。

㈧ 店鋪租賃合同解除後裝修費怎麼算

首先要看合同有沒有約定,如果有按照約定。如果沒有的,看解除原因,如果是合同到期的,沒有任何補償。

㈨ 房主解除租房協議,租戶如何要求賠償裝修損失

房東提前解除租復賃合同,可以要求制房東承擔裝修的剩餘價值
《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㈩ 房屋租賃合同提前解除後裝修如何處置

看合同抄約定
沒約定的,如襲果房東解除合同,賠償剩餘殘值。租賃方解除合同,房東可以不賠償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
第十一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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