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品侵權案件
❶ 食品葯品民事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問題有哪些
您好,由於食品、葯品糾紛往往涉及人身損害賠償,不僅會產生違約責任,而且還會產生侵權責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調整,辦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實體問題較為復雜。難點包括:
一、沒有統一案由,確定法律關系難,執法尺度不統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並未將消費者權益糾紛作為類別進行劃分。消費者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在主張權利時對選擇法律關系往往存在困惑,甚至無所適從。消費者在立案時,多選擇買賣合同糾紛以及健康權、產品責任糾紛、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等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不同,則意味著不同的法律關系,審理時舉證責任、歸責原則、賠償范圍也不同,造成執法尺度的不統一。同一糾紛,往往因案由選擇不同,而導致最終的裁判結果有所差異。
二、消費者舉證難、鑒定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4條第6款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可見,消費者首先要證明所購產品存在缺陷,且該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之後才由生產者就免責事由舉證。如何證明產品存在缺陷及因果關系,對於消費者具有一定難度。《產品質量法》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一方面,「不合理的危險」的界定沒有明確的標准;另一方面,產品沒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應「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顯然,上述兩個方面,消費者的理解具有主觀性,有時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確定,有時則必須藉助科學的鑒定結論。這就增加了消費者的舉證負擔。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❷ 葯物臨床試驗侵權案件中,法院不按醫療損害來處理時,採用的是何種責任原則
應該按過錯選擇處理,誰有過錯誰負責
❸ 食品商標侵權案件食品葯品監督局有權管轄嗎
商標侵權案件有工商局管理,法院判決,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台背景
食品葯品糾紛案件已經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社會關注度較高、涉及范圍較廣的案件類型。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2012年,全國法院受理的食品、葯品民事糾紛案件共計13216件,占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6%。其中2010年受理4080件;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食品、葯品民事糾紛案件所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危害嚴重,直接影響民生和社會穩定。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品、葯品安全事關民生,既是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近年來,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葯品的活動十分猖獗,涉及「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溝油」、「蘇丹紅」、「毒大米」、「毒生薑」、「毒膠囊」、「塑化劑酒」等食品、葯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葯劣葯的「黑工廠」、「黑作坊」、「黑窩點」屢禁不止,虛假食品、葯品廣告十分常見,以普通食品甚至農葯殘留超標食品冒充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的現象比比皆是。這些行為給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危害,可能同時引發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廣大消費者通過民事訴訟依法維權越來越多,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的任務日趨艱巨繁重。
由於食品、葯品糾紛往往涉及人身損害賠償,不僅會產生違約責任,而且還會產生侵權責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調整,辦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實體問題較為復雜。例如,在程序上,消費者維權是否需要行政前置程序;消費者是否可以同時起訴生產者和銷售者;知假買假者是不是消費者;侵權訴訟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如何處理等等。在實體上,贈品不合格能否索賠;消費者請求價款十倍賠償是否要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是否適用違約之訴;代言虛假廣告承擔何種責任;網路消費時遭受損失網路交易平台如何擔責;認定食品是否合格的標准如何掌握;如何認定「霸王條款」等等。由於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處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統一的情況,迫切需要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加以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調研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制定出台了本《規定》。《規定》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❺ 身邊各種侵權事件並了解相關法律知識
身邊與法律有關的有以下:
家庭生活 父母與孩子的關系 婚姻法、繼承專法
學校屬生活 學校與學生 教育法
青少年成長 未成年之前 未成年人保護法
社區生活 居民之間 民法
交通與安全 國家與公民 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消費與維權 商家與顧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葯品與食品 葯品、食品本身 食品安全法 、葯品管理法
知識產權 作者和出版社 著作權法 、專利法、商標法
❻ 國家食品葯品處罰及賠償條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4-01-13 22:26:00
字型大小: 小 大
列印本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3日
法釋〔2013〕2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消費者因食品、葯品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因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可以分別起訴或者同時起訴銷售者和生產者。
消費者僅起訴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 因食品、葯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食品、葯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葯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消費者舉證證明所購買食品、葯品的事實以及所購食品、葯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主張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舉證證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葯品受到損害,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葯品存在因果關系,並請求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准造成的除外。
第六條 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於食品符合質量標准承擔舉證責任。認定食品是否合格,應當以國家標准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以地方標准為依據;沒有國家標准、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准為依據。食品的生產者採用的標准高於國家標准、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准為依據。沒有前述標準的,應當以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
第七條 食品、葯品雖在銷售前取得檢驗合格證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時尚在保質期內,但經檢驗確認產品不合格,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該食品、葯品具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審查、檢查、管理等義務,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費者遭受人身損害,消費者請求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食品、葯品遭受損害,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葯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未取得食品生產資質與銷售資質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掛靠具有相應資質的生產者與銷售者,生產、銷售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掛靠者與被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僅起訴掛靠者或者被掛靠者的,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遭受損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葯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食品、葯品檢驗機構故意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葯品檢驗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檢驗報告,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認證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生產、銷售的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生產者與銷售者需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請求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首先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准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食品、葯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品等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❼ 《侵權責任法》對醫療侵權責任有哪些規定
您好: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給出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具體的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醫療機構承擔過錯責任,在醫療機構違反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等情形下,推定其有過錯。但是在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醫務、限於當時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情形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
根據本法第55條、第56條,醫務人員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治療時,未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書面同意,造成患者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實施相應醫療措施。
第59條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該規定為患者提供了多元選擇途徑,方便患者索賠。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該條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通過不必要的檢查來牟利的行為敲響了警鍾。
中國法律保障計劃的朱靜濤律師指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❽ 鑫富葯業狀告新發葯業商業秘密侵權案的介紹
鑫富葯業狀告新發葯業商業秘密侵權案是2007年12月3日發生的案件。
❾ 莫名的被中級法院傳票說我葯品名侵權
電信詐騙
❿ 什麼是醫療產品責任侵權,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您好,
一、什麼是醫療產品責任侵權?
所謂醫療產品責任侵權,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二、醫療產品損害的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59條僅規定了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時,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而沒有具體規定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如何承擔責任。從保護患者的權益出發,結合審判實際,對於醫療產生侵權責任應當按照如下原則適用法律。
(一)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缺陷造成患者損害
在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著缺陷時,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醫療機構在采購產品時存在過錯,比如,采購葯品時,未嚴格把關,或者通過非法途徑獲得葯品。這時候,醫療機構和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生產者或提供者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醫療機構強制指定患者使用缺陷醫療產品,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和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3、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但醫療機構在采購產品時,已經盡到了足夠的注意,但仍然未能發現產品存在的缺陷。此時,應當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不應當承擔責任。醫療機構先行承擔責任的,有權向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4、醫療機構使用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無法確定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提供者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5、醫療機構本身就是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即醫療機構使用自己生產的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則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輸血感染造成患者損害
輸血感染是指輸入不合格血液即被病菌污染了的血液。血液一般是由血站提供給醫療機構,然後由醫療機構輸入到患者體內的。如果血液是由血站提供的,按照《獻血法》第10條的規定,血液質量的監測是由血站來完成的,醫療機構對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再進行檢查,但必須進行核查。如果醫療機構盡到了核查義務但仍未發現血液不合格的,應當由血液提供機構即血站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先行承擔責任的,有權向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如果醫療機構未盡此等核查義務,就認為其有過失,應當與血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