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債務糾紛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錄)
第三十一條 企業吸收合並後,被兼並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並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企業進行吸收合並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並後,債權人就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並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並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並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 企業新設合並後,被兼並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並後的企業法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企業吸收合並或新設合並後,被兼並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兼並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兼並後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並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㈡ 經濟糾紛與債權債務糾紛的區別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版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權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㈢ 債務糾紛問題
債務糾紛
債務糾紛可以通俗的理解為因各種金錢借貸償還關系問題,引發的矛盾的內發生。債容務糾紛也就是人與人之間因金錢而引起的矛盾,稱之為-債務糾紛,法定義務: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
概念
債務(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
糾紛(dispute),爭執不下去,產生矛盾關系。
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基本解釋
爭執不下的事情
排解糾紛
(1) [dispute]∶爭執不下的事情
排解糾紛
(2) [knot]∶不易解決的問題
一個充滿法律糾紛的問題
債務是一個人籠統的概述一件事情,債權債務是不可分割的,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民法通則》中的闡述: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㈣ 債務糾紛,別人要起訴我
對於合來同案件而言,雙方源當事人即可以約定仲裁,也可以約定具體法院的管轄。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約定管轄即協議管轄。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當可能面臨債務糾紛的時候,債權人就必然要涉及一個約定仲裁或約定管轄的問題——即可以約定由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以約定由相關的人民法院管轄。
從債權人的角度講,當然要選擇更有利於債權人的機構來處理糾紛。甚至某些情況下,糾紛處理機構選擇的好,原告一起訴就首先贏了一半。
但是,這種約定往往都需要事先就在合同中寫清楚。等糾紛發生了,才想起來找對自己有利的機構來處理糾紛就晚了。
所以,對於債權人而言,最保險的做法,就是在簽訂合同之前,就委託律師審核或起草合同,提前打好「預防針」,為以後的糾紛留條「後路」。
㈤ 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可以要對方寫張欠條。如果房子已經過戶到你名下,第三方無權保全你的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