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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處理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2-07 13:57:17

Ⅰ 處理矛盾有那些基本原則

依法處理社會矛盾的基本原則當前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大量的是涉及利益關系的人;公正性原則;效率原則;對依法處理社會矛盾的建議;當前我國在依法處理社會矛盾方面存在不少突出的問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建立健全解決社會矛盾的;加強制定社會矛盾多發領域的法律和政策;也是社會矛盾發生的主要因素,應當成為我們著力解決;修改行政訴訟法和國家。

依法處理社會矛盾的基本原則當前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大量的是涉及利益關系的人民內部矛盾。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各種社會矛盾,必須堅持堅持走依法處理的路徑,確立適應社會發展客觀要求和符合我國法律規定與精神的處置原則,才能確保最終處理妥當各種社會矛盾。公正性原則。公正是解決社會矛盾的靈魂。國家機構處理社會矛盾時的不公正行為,不僅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還可能發生新的更大、更復雜的糾紛,甚至導致糾紛惡化。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是國家所有解決糾紛工作的關鍵和核心。根據中外解決社會矛盾的經驗,為達到公正目標,必須解決以下問題:在解決社會矛盾的機構設置上必須相對獨立。只有解決糾紛的組織、機構處於相對超脫中立的地位,才能保證在糾紛解決的過程中不偏袒糾紛中的任何一方,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同樣的案件同樣公正處理;解決糾紛機構的人員有相對的獨立地位,使這些人員只服從法律,不受他人的干預;在解決社會矛盾的程序設計上體現對公正裁決結果的保障,使解決糾紛的過程公正,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應當迴避,受理、審理、裁判都要公開;堅持司法裁判終局的原則,在司法活動的裁判能替保證公正的前提下改變目前存在的司法裁判後又向信訪機構或其他行政機關申訴的狀況,堅持將各類司法判決為國家終局的決定,使發生爭執的社會關系穩定下來,而不是將爭訟無限制地進行下去。

Ⅱ 相鄰權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是怎樣的

相鄰關系糾紛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關於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的一種,是當前法院審理難度較大、法律依據相對較少的一種糾紛。而相鄰關系又是我國民法體系中關於所有權相關權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不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只要是有人的地方,相鄰關系都是必然產生和存在的重要的不動產法律關系。因此,對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和處理就關繫到相鄰各方的和睦相處問題,往大的方面說,關繫到社會的穩定與長治久安。作為一名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在這里我就相鄰關系糾紛的形成、認定與處理問題作一下我個人的探討。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徵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 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系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就是相鄰關系。可見,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不動產相鄰關系,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甲承包的土地處於乙承包的土地與公用通道之間,乙如果不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權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到達公用通道或到達自己的土地。這樣,在甲、乙兩個承包經營權人之間就發生了相鄰關系。這種相鄰關系對於乙來說,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而對甲來說,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必要限制。這種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既無損於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當權益,同時也滿足了對方的合理需要,對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二)相鄰關系的基本特徵: 相鄰關系從權利人一方來看,就是相鄰權,從實質上說,它是一種法定役權。從權利人來說,是其權利的合法延伸,而從須提供便利的一方來說,是對其權利的法定限制。因此,相鄰關系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也可以說是相鄰關系應當具有的基本特徵:
首先,相鄰關系的發生須有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相鄰關系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財產所有人。

Ⅲ 婚姻糾紛處理原則

婚姻糾紛處理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些規定,概括了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婚姻糾紛的基本原則。
1、必須堅持婚姻自由原則。
2、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3、必須堅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4、必須堅持一夫一妻原則。
5、必須堅持計劃生育原則。

Ⅳ 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

(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築物和變更附著物。

(三)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並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五)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佔地。

(七)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參照歷史變遷情況和現實使用情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

(八)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

(九)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根據憲法修正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做了相應的修改,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這些規定為國有土地進入市場奠定了法律基礎。

第二次修訂: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嚴格保護耕地的需要,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明確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修訂後的該法於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三次修正:根據2004年3月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二十條關於「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的規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順應現實客觀需要的大好事,從法律制度的源頭上,完善徵收與補償機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製度並將改革成果歸由人民共享,實現城鄉一體化過程中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一種理性的平衡,無疑是減少徵收中矛盾沖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繼續高速發展的必要之策。

Ⅳ 客戶糾紛處理三原則

客戶糾紛處理三原則:快速反應、耐心傾聽客戶抱怨、做出必要的解釋

Ⅵ 關於合同價款糾紛的處理原則,下列做法正確的是(   )。

B,C
本題考核合同價款糾紛處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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