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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糾紛案

發布時間: 2021-02-07 13:35:06

『壹』 商品房買賣的糾紛有什麼

‍‍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可能遇到過類似這樣的約定:「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內得產權證書的,出賣人容按已付房價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如果購房者付款不及時,要向開發商支付總房款的1%作為違約金。」
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明顯對開發商有利,因為總房款與已付房款通常相差較多,開發商違約只須按已付房款計算違約金,而購房人違約則要按總房價計算違約金,這明顯對購房人不公平,違約賠償比例相差懸殊。
購房者與開發商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買賣雙方應該平等協調。對此,如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正式合同,開發商應退還購房者定金。‍‍

『貳』 商品房責任糾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2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版,給對方造成損害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3)、其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50條、出賣人對於出賣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提出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51條、買受人在訂立合同之前,知道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150條規定的義務。
綜上,如果出賣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之中,故意隱瞞了該房產存在產權糾紛,該行為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買受人在訂立合同之前知道第三人對涉案房產享有權利,仍然購買,那麼出賣人不承擔「出賣問題房產」的責任
如果買受人不知道該房產為問題房產 存在產權糾紛,那麼因出賣人的過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當承擔因自己過錯所導致的一切賠償責任

『叄』 有哪些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法院如何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適用上述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具體情形有五種:(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肆』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有哪些常見法律問題

1、交付定金,賣方違約不予雙倍返還。《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合同條款存在「霸王條款」,如,對違約責任的規定上,在條款上免除經營者(賣方)的違約責任,或者通過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加重消費者的負擔。詳見,《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伍』 商品房退房糾紛案案例

【案情摘要】

2000年11月16日,原告就購買被告開發的某大廈某號商品房與被告簽定《商品房購銷合同》。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於2001年10月31日前將原告所購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在交房時,原告因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而與被告發生糾紛。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並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要求解除原、被告所簽《商品房購銷合同》;(二)要求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63萬元並支付利息35154元;(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16720元。

山西成誠律師事務所劉銀棟律師接受被告委託,作為其代理人參與了本案一審的訴訟活動。

原告訴稱:原、被告簽訂合同後,原告於2000年10月27日向被告交清全部購房款63萬元,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能按合同約定交房,被告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請求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並支付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辯稱:被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通知原告驗房,並辦理交房手續,但原告在驗房時提出被告的房屋存在風裂問題,不具備交付條件,而拒絕接收合同約定的房屋(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所以,並不是被告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交房,而是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接收房屋。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原告違約,因此原告訴訟請求的違約金和利息不能成立,被告依法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代理人代理意見摘要:

一、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雙方均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

二、《商品房購銷合同》不具備解除條件,依法不應予以解除。

1、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不成立。合同明確約定被告逾期三個月不能交房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事實上,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被告已通知並接洽原告交房驗房,被告沒有違約。

2、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亦不成立。原告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法定解除條件的規定。

3、原、被告雙方未就解除合同的條件訂立過補充協議,亦未達成變更原合同的協議。

三、原告所提的房屋風裂問題並非質量缺陷。

1、在《商品房購銷合同》中,原、被告約定了質量保修條款。也就是說,房屋作為一種產品而言,其出現一些小的質量問題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原、被告通過合同的形式設定了被告在所交付房屋存在一些細小的質量問題時的保修責任。

2、被告已於2001年11月15日將原告所述的風裂問題全部予以整改,該商品房已完全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四、原告不按照合同約定接收房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被告提供的「樓宇接收記錄」證據證明:被告按合同約定通知原告驗收交房,原告也於2001年11月4 日對其所購房屋進行了驗收,並非被告不交房;

2、被告提供的「 關於某大廈內牆抹灰質量情況的說明」及「竣工驗收說明書」證據證明:原告所購房屋內牆抹灰是作為樣板房之一,工程驗收後出現的內牆風裂現象,此問題不屬於質量問題,並且,被告已於2001年11月15日針對該問題作出全面處理。同時,「竣工驗收說明書」證明該工程施工質量等級為優良,完全具備交付條件。

3、被告提供的「會談紀錄」證據證明:原告不按合同約定接收三層的房屋,而是要求八層的房屋,在其無理要求遭到拒絕的情況下,就以種種借口要求退房的事實。

綜上,真正的違約方是原告,而非被告。原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定事實及判決結果:

在本案經過開庭後,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自願達成和解, 調解協議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

二、被告在二00三年二月一日前退原告購房款二十一萬元,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前退原告購房款四十二萬元;

三、訴訟費一萬三千八百二十九元由原告承擔。

【審裁結果評析】

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合意而形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協商解除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一種方式。單方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故單方解除又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本案中,原告根據《合同法》關於法定解除的規定,以被告未按約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構成根本違約為由向被告主張其法定解除權。事實上我國《合同法》對法定解除權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交付房屋的義務,而原告並無相反的證據以支持其訴訟主張,被告如此抗辯為其最終達成較成功的的調解協議奠定了基礎。

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使原告同意放棄主張違約金和利息,並以低於其訴請的金額即二十一萬元的價款與被告達成協議,其實溯其本源還是由於各方當事人均遵循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基本原則。

【糾紛成因分析及避免糾紛的方法】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發生糾紛已屢見不鮮。而本案是一起因當事人退房而引發的糾紛,究其原因,還是歸結為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開發商在開發整個小區,或大規模的樓盤時,難免會出現各種令業主不夠滿意的情形,但是業主在購房主張權利應嚴格按合同約定來行使。房屋質量存在瑕疵並不絕對意味著開發商已構成根本違約,而我國《合同法》對法定解除權行使的許可權范圍基本界定在「對方構成根本違約」的這樣一個范疇內,所以業主在主張權利時應按合同約定向開發商提出要求,並准確領會 「根本違約」的概念精髓,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則不但增大了訴訟成本,甚至會給自己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

總之,只有嚴格依法訂立合同、依約履行合同,才能有效地實現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問題。對此,律師建議:

一、細化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二、注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證據收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7-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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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屬於什麼性質的案件

當然是
民事案件
了。
案件分類只有三大類,刑事、民事、行政,你說的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的糾紛屬於
民事糾紛

『柒』 房屋糾紛一案(簡易)

其實這個很簡單~我是做房屋買賣的~~一般像你說的這種商品房有的是有兩證有的則是購房合同~~你可以把購房合同他看是一樣的~~不管是兩證還是購房合同都

『捌』 商品房糾紛

如果選擇退房,按照合同約定的辦理。如果未簽訂合同的,則只能根據訂購協議約定處理了。

『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法定程序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可以看出,該條規定的是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註:一般出賣人都選擇按建築面積,房產證登記的也是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的處理方案,其中涉及面積誤差比的計算,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所在省工商局、建設廳監制的格式合同)中有計算公式: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買受人計算出面積誤差比後根據此條決定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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