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錯
㈠ 勞動合同寫錯了塗改後有效嗎
合同塗改內容如果是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都沒有異議的,塗改的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單方面故意私自塗改,隱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有證據證明的,可以認為該合同無效。
1、第七十七條
合同變更條件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第七十八條
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合同修改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否則修改無效。
4、合同塗改內容如果是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都沒有異議的,塗改的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5、如果是單方面故意私自塗改,隱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有證據證明的,可以認為該合同無效。
6、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的內容要有明確的合意,合同被更改,需得到向對方的認可,也就是簽章。
(1)勞動合同簽錯擴展閱讀:
合同生效,首先要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成立),其次,合同的內容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另外所附條件、期限成就(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以合同成立為前提,兩者也存在原則區別:
一是構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標志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有的合同生效需要審批或約定的條件成就等;
二是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沒有法律約束力,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也是有區別的,「合同生效」與「合同未生效」相對應,「合同有效」與「合同無效」相對應。
合同未生效不等於合同無效,未生效合同可以是有效的;合同有效也不等於合同生效,有效的合同可能附條件尚未生效。
生效與有效側重點不一樣:有效與否側重於對合同定性,是對處於某一狀態合同的法律性質進行評價;而合同生效與否,則側重於合同開始發生效力的時間,亦即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訂約各方產生約束力的時間。
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問題,因這直接影響到對民事行為性質的認定及實體責任的確定。不能將未生效的、未成立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因為法律後果不一樣。
實際上一些未生效的合同卻是有效的,對一些未成立的合同,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協商補救使之成立生效,達到交易目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㈡ 勞動合同乙方簽字錯誤如何更改
可以協商抄重新簽訂,或者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做更正,並簽字或蓋章。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㈢ 不小心簽了不合理勞動合同怎麼辦
典型的無效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屬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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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請仲裁,要求仲裁庭判定該合同為無效合同,加班費可以要回來。
㈣ 勞動合同日期簽錯了合同有效嗎有哪些責任,無
勞動合來同法第七條規定:用源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關系的確定是以用工之日就開始了,和勞動合同上面的簽訂日期無關;且簽訂日期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所以,這份合同有效。
㈤ 勞動合同寫錯了並簽了字,算什麼
這樣肯定不行,因為現在都是以身份證上的信息為准,在有就是合同不能讓人代簽,這屬於無效合同。
㈥ 簽勞動合同時有錯別字或者填錯,可以劃掉再做修改么
勞動合同經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即生效。簽勞動合同時有錯別字或者填錯,可以劃掉再做修改,但需要保證的是兩份勞動合同的內容一致。另外最好是在修改的地方加蓋用人單位印章及勞動者手印。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㈦ 勞動合同編號錯誤有必要重新簽訂嗎
勞動合同編號不重要,不是法定的,通常為用人單位為了方面計數或檢索,自專行編制屬編號規則和制定。勞動合同編號本身不屬於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㈧ 在公司上班簽了勞動合同了工作時犯錯了被辭退了怎麼辦
公司上班簽了勞動合同了工作時犯錯了,如果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有異議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證明。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經過批准公示或者發行,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㈨ 用人單位說勞動合同工資寫錯要求重簽是否合法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重新簽合同。
2、在沒有解決好工資待遇問題時,你不能把合同給公司。
3、可以要求公司按合同上的工資發放。
4、公司可能會辭退員工,但員工可以反映到勞動局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