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購房合同時應該避免哪些陷阱
① 簽購房合同時應該避免哪些陷阱,應當注意哪些條款
簽訂購房合同八大注意事項
第一項:關於五證
陷阱:有些開發商沒有五證或五證不全時,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虛假的五證主要是復印件;或者提供小區一期或前幾期的有效五證來出售房屋。五證不全可能導致買受人不能取得房產證甚至導致購房合同無效。
第二項:關於公攤面積
陷阱:建設部格式合同第五條只有對建築面積出現變化的處理,這樣有的開發商會提高公攤面積減小使用面積,而總的建築面積不變。依據合同開發商並未違約,買受人也起訴無據。
第三項:關於房產證
陷阱:建設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條並未說清條款中「規定期限」是指法定還是約定期限,所以其中房產證的辦理取得日期不明。可能導致資質較差的開發商拖延頒證或找各種理由不辦證。
第四項:關於書面通知
陷阱:合同中約定通知義務後(如:交房通知),開發商如期不能履行義務,延期後其可以在售樓部張貼書面公告,卻署名約定日。還將公告辯為書面通知,以推託自己的責任。
第五項:關於所售房屋的坐落位置
陷阱:開發商開發多個樓盤時,買受人可能買得是位置好的某號樓,可交房時該樓號又變為相同結構位置不好的樓層。
第六項:關於所售房屋的抵押
陷阱:有的開發商為了盤活資金往往將土地使用權抵押,進而將所建樓盤抵押。如果此類房屋出售,開發商破產時,買受人得不到房屋。因為買受人還未得到房產證,不具有物權。
第七項:關於物業管理公約
陷阱:《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買受人在購房前開發商要與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公約》。否則,開發商就不得出售房屋。潛在的買受人也就有可能依法得不到房產證。
第八項:關於各方責任范圍
陷阱:如果因開發商的各種原因(如:五證不全、一房二買、又抵又買等)情形導致買受人得不到房屋,買受人的損失范圍沒有界定。然而法律也沒明確具體范圍。
② 簽購房合同都需要注意什麼
期房合同即是預售合同,簽訂預售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開發商的開發經營資格必回須合法。答開發商必須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規定的業務范圍進行開發的;開發項目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2、查看預售證件在簽訂期房合同之前,一定要先查看該房屋的預售證件,房產公司如果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售期房,屬於違法行為。3、房屋的細節在簽訂合約時一定要檢查一些房屋的細節問題,比如合同應標明所購商品房的應用面積,要對每一個房間的面積等相關信息都有明確的標注,另外對按比例分攤費用的公用面積如電梯間、走廊、樓梯等也需要應有明確界定。4、約定房屋交付時間嚴格規定房產的交付日期及延期交房的違約條款。5、合同備案簽訂好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後,不要忘了還有合同備案這一步,購房者自己要主動去了解開發商是否在合同訂立後30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以便從程序上保證該合同的法律效力。
③ 購房合同中的這五種陷阱一定要注意!
購房合同作為購房者買房的重要憑證,當房產出現問題時也以合同約定為准,所有購房者應對其予以重視。本期小編給大家介紹五個購房合同中常見的買房陷阱,希望能對想要買房的你有所幫助。
一、注意購房合同中的空白部分
購房合同中有不少空白條款,這些空白是為了給雙方留出自行約定的空間。現在合同正本都是制式合同,空白部分如果不填寫也應該劃去,避免被開發商動手腳。
二、注意補充協議的公平性
補充協議在方便購房者的同時也方面了開發商,一些在購房合同中無法約定的條款會在補充協議里寫上。但現在補充協議也基本上是開發商說了算,他們有可能附上一些權利不對稱的條款。比如有些開發商對自己的違約金設置為月萬分之幾,而購房者違約金則變成日萬分之幾。這樣一來購房者的違約成本是開發商的30倍。
雙方權利和義務必須是對等、公平的才行。
三、違約認定和賠償約定
合同違約有時候在所難免,但違約認定和賠償約定不能忽視。違約發生時,法院認定責任和賠償數額的首要依據就是購房合同。常見的有:哪些情況可以退房、哪些情形可以返還定金、哪些情況必須雙倍賠償或沒收定金等。
四、交房相關
涉及到交房的主要有兩方面分別是交房標准和交房時間。交房標准毛坯房來說要相對簡單點,而精裝房則相對復雜,精裝房很難檢查非可視項目,還有裝修建材縮水、室內空氣污染問題。建議購房者在簽合同時將精裝修的各種建材寫清楚,收房時一一核查。
而交房時間,則是購房者留給開發商的最後期限,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其逾期理由是否成立是索賠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
五、前期物業管理
一般開發商都會委託一家物業公司來協助完成交房和入住事宜。不過開發商所承諾的由業主大會來決定更換或續聘物業公司基本上形同虛設。不管物業服務水平如何,基本上很難更換,這是一種變相壟斷。
總之,簽合同是個很復雜的過程,特別是新房合同文本有很多頁,購房者每一頁都要簽字(以證明你看過這一頁),這是開發商免責的一種方式,簽字就代表認同,主動權就交出去了。所以購房者簽字時要仔細推敲所有條款,避免日後陷入被動。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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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簽購房合同時應該避免哪些陷阱
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內銷房、外銷房等;
2.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質量標准,包括裝飾、設備的標准、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保修責任;
8.乙方使用許可權;
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違約賠償責任;
11.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准等。
在簽定上述各項條款時,購房者尤其需要關注以下幾項基本問題:
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盡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沖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樓,而應是項目立項批准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也不能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一定要與項目位置聯系在一起,以免日後有出入。標明項目位置時,一定要具體、明確,如××市××區××街××號××花園××號樓××層××房。 房屋的戶型、面積一定要標示清楚,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說明。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准一般採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後,這一內容的表
述一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准、供應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說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說明安裝到什麼程度。
4、其它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地加以說明。並對房屋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對等,否則最終吃虧的是購房者。在購房合同中,一般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事項包括:簽訂認購書後,購房者不買房或要求換房,開發商不賣房或要求換房;購房者不按期付款;開發商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房屋裝修標准、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產權過戶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 看完房子以後,就要簽合同了,現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簽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簽一個認購書,然後再簽正式合同。這裡面的問題就更多了。
陷阱一:在認購書里沒有註明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後果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就要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後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買家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陷阱二:合同主體認定不明,購房者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
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並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有可能產生問題。
另外,也有可能該項目是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作為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後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對策:在簽約前您最好查明代表發展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則是否持有「授權委託書」。否則,這個人的簽字是無效的,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這樣可以避免發展商推卸責任。
陷阱三:不要輕易在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上簽字
簽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一定要看清楚。現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戶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善良的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
對策:看清楚補充協議的條款,最好的辦法是找一個律師來幫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時間」與「最好」 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最短是多長時間,什麼樣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現這種模糊的概念時,
法律也沒有辦法,因此產生的糾紛購房者根本打不贏官司。
對策:購房者一定要把每一個具體的時間、具體的地點、具體的材料以及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落實在合同里。
陷阱五: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
開發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產開發又是一件對資金要求很高的行業。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並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發展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准、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家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並接受相關約束,這就是對消費者
的侵害。
對策
購房者應該將物業管理條款與預售契約分開簽署,或另外設置條款確定物業管理的費用標准。
陷阱六:賣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
這顯然是不公平條款,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展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豈非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展商並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
對策: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本合同條款是無效條款。當然,還有其他一些類似的合同條款存在著這樣的問題,購房者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陷阱七:處理結果不明確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
⑤ 買房簽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期房合同即是預售合同,簽訂預售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開發商的開發經營版資格必須合法。權開發商必須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規定的業務范圍進行開發的;開發項目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2、查看預售證件在簽訂期房合同之前,一定要先查看該房屋的預售證件,房產公司如果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售期房,屬於違法行為。3、房屋的細節在簽訂合約時一定要檢查一些房屋的細節問題,比如合同應標明所購商品房的應用面積,要對每一個房間的面積等相關信息都有明確的標注,另外對按比例分攤費用的公用面積如電梯間、走廊、樓梯等也需要應有明確界定。4、約定房屋交付時間嚴格規定房產的交付日期及延期交房的違約條款。5、合同備案簽訂好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後,不要忘了還有合同備案這一步,購房者自己要主動去了解開發商是否在合同訂立後30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以便從程序上保證該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