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侵權案例
您好,您可以盡快採取行動,通知展會的主辦方,並出示產品侵權的證據,要求主辦方盡快將侵權產品撤下展台。
㈡ 展會期間發生專利侵權如何投訴
當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也可直接向地方知識產權局投訴。
一、知識產權投訴機構
展會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並依法對侵權案件進行處理。未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有關案件的處理,展會主辦方應當將展會舉辦地的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在展會場館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權利人向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專利權屬證明,包括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專利權人的身份證明、專利法律狀態證明;
(二)涉嫌侵權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權的理由和證據;
(四)委託代理人投訴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投訴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投訴人或者請求人補充有關材料。未予補充的,不予接受。
地方知識產權局受理投訴或者處理請求的,應當通知展會主辦方,並及時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在處理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或者請求程序中,地方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展會的展期指定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的答辯期限。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後,除非有必要作進一步調查,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送交雙方當事人。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地方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
展會結束後,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通告展會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應當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統計分析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展會管理部門。
另外,當展會投訴機構需要地方知識產權局協助時,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二、地方知識產權局
總的來說,地方知識產權局在展會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關於涉嫌侵犯專利權的投訴,依照專利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展出項目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受理展出項目涉嫌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舉報,或者依職權查處展出項目中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行為,依據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識產權局對侵犯專利權的投訴或者處理請求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
(二)專利權正處於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之中的;
(三)專利權存在權屬糾紛,正處於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調解程序之中的;
(四)專利權已經終止,專利權人正在辦理權利恢復的。
地方知識產權局在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時,可以即行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詢問當事人,採用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也可以抽樣取證。地方知識產權局收集證據應當製作筆錄,由承辦人員、被調查取證的當事人簽名蓋章。被調查取證的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也可同時由其他人簽名。
㈢ 會展期間的專利侵權行為有哪些
對於參展商抄來說,涉及的專利侵權行為主要有未經許可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未經許可展出他人專利產品等。
其他可能的侵權行為還有:未經許可在展位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構成的商標侵權;在展品火宣傳材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引發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展位設計方案而請著作權;未經許可在宣傳資料上使用他人圖片而侵權著作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裝潢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等。
㈣ 求會展知識產權案例及分析
現在的企業越來越趨向通過參加會展來發布自己的產品,提高知名度,爭取客戶和訂單。然而當這么多的企業在展覽主辦方的安排下走上同一個舞台同場競技,會展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對於企業和會展主辦方都是嚴峻的挑戰。
[事件]
2003年第八屆中國國際建築貿易博覽會上,在展覽會開幕的第一天,會展主辦方就收到了浙江某知名裝飾品公司和德國某品牌衛浴公司的公函,兩家公司聲稱有十幾家參展企業的產品侵犯了他們的專利權,要求主辦方給予妥善處理否則即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進場扣押被控侵權企業的參展產品。
[界定]
作為主辦方的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錦律師事務所受託全權處理此事。律師首先請兩家公司出示他們的專利權屬文件,兩家公司出示的專利權屬文件表明他們的專利均是外觀設計專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律師認為參展企業單純的展覽商品屬於許諾銷售行為,是一種銷售的要約邀請,並不在專利法明確禁止之列,而參展企業一旦在展會上與客戶達成訂單則屬於銷售行為,構成對專利權人的侵權。
[處理]
鑒於此,如果兩家企業與其它企業僵持下去,則兩家企業暫時並不能控告其它企業侵權,任由其它企業大肆宣傳產品,兩家企業的利益顯然將受到損害,而其它企業也不能在展會上銷售其產品,有動輒遭受侵權控訴之虞,處於進退兩難之中。因此律師建議兩家企業邀請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執法部門出面與其它企業共同協商由其它企業撤除在展會上可能侵權的產品,兩家企業不在展會中追究其它企業的責任,最終事情得以妥善解決、展會圓滿結束。
[結論]
在許多已經發生的專利爭端面前,大多數企業明顯表現出准備不足,缺乏有力的解決措施等問題,從而多以支付專利使用費、喪失一部分市場而告終。這不僅直接影響了企業產品的銷售和企業形象,還敲響了企業進一步生存發展的安全警鍾。對於會展主辦方,不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往往會令自己尷尬地陪著侵權企業站在被告席上。律師建議企業參加展會不僅產品要「硬」,自主的知識產權意識也要加強,只有這樣才能從容應對展會中的知識產權糾紛。
[資料]
2003年香港貿發局頒發《關於加強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規定》,企業參展產品必須保證各方面均沒有侵犯他人權利,如果有投訴涉嫌侵犯,且證據比較充分的,被投訴單位就不得不撤回在展覽會上的展品,除非其能夠提出證據反駁。
廣交會現行保護知識產權規章制度中《參展展品管理規定》提出了一項維權的硬措施:所有參展單位(企業)都必須向大會作出「所有攜帶參展的展品絕無侵犯知識產權,如有發現,願接受大會處置的書面承諾」。
㈤ 展會期間遭遇專利侵權怎麼辦
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也可直接向地方知識產權局投訴。展會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並依法對侵權案件進行處理。未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有關案件的處理,展會主辦方應當將展會舉辦地的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在展會場館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地方知識產權局受理投訴或者處理請求的,應當通知展會主辦方,並及時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在處理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或者請求程序中,地方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展會的展期指定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的答辯期限。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後,除非有必要作進一步調查,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送交雙方當事人。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地方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
㈥ 參加展會怎麼避免侵權
展覽會展台搭建的時候經常會遇到一些糾紛,尤其是在知識產權方面,可能涉及的知識產權糾紛主要涉及專利和商標方面,它們的共同特點是排他性。無論是專利還是商標,都是通過法定程序取得的,受法律保護,所有者享有專有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生產、銷售、進出口具有同一商標的專利產品或者產品,否則構成侵權,依法處罰。
1,企業要注意商標使用過程中的地域和時間問題。一些商標的使用是有地區限制的,比如某種產品的商標可以在美國使用,但在義大利卻不行,因為在某一地區使用一種商標需要商標所有者的授權。另外還有商標的期限規定。一種商標的規定期限可能是10年或20年,超過這個期限仍然使用的就有可能被訴侵權。,
2,展台搭建專利權具有更強的獨占性,實行專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國家以授予發明人專有權利為條件而換取其對社會公開技術細節。作為回報,國家授予專利權人一種獨占的權利,即只有權利人自己才能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該項專利。因此,除專利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要實施專利技術,必須事先取得專利人的同意,在法律上稱為專利許可。這種許可一般通過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簽訂書面專利許可協議來完成,其主要內容是被許可人向專利權人支付費用而有償獲得該專利的使用權。專利保護主要包括產品結構、顏色配比、外觀形狀等方面。
3,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區分不同的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所生產或經營的同一或者類似商品之間的製造差別,便於消費者區分商品的生產廠家和經營單位。商標經申請注冊後,所有權人也享有排他的專用權,其它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專用權受到一定限制,即只限於相同或類似的產品。換言之,不同行業或產業的生產商或銷售商可在某種范圍內分享某一商標。例如,長城牌葡萄酒和長城牌潤滑油即可同時存在,而互不構成侵權。但在酒類或潤滑油行業中,不得再有其它廠家使用長城品牌。如果再有白酒生產廠家未經授權使用長城商標,即構成侵權。
4,在參加出境展覽時,參展企業不僅要注意審查參展商品,還要注意展出的圖片和樣本。
眾所周知,專利權或商標是一種知識產權,對於這一種知識產權來說它還具有許多其他特徵,各國的法律規定也不盡相同。但一般來說,事先許可和有償使用是統一的原則。生產者、銷售者使用、生產、銷售專利產品或者品牌產品的,必須事先取得權利人的許可,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㈦ 會展期間的專利侵權行為
如果已經證實是侵權行為,建議按照以下方法取證:
取證方法
權利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最為有利可行的取證方法,尤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准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准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 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運作方式:一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在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有關程序事項時,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證。在法院主動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圍被縮小了以後,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的申請變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當事人及時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證據。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申請後,法院是否啟動調查取證的機制還取決於法院的審查判斷,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的該項申請符合法院取證范圍之時,法院才有義務調查取證,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該項申請。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我國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章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不管採取那種方法收集證據,都要以客觀性為前提,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有證明力。千萬不能篡改、偽造證據,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專利權人發現自己的專利權被他人侵犯,並在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專利侵權成立之後,可以開始著手下一步工作。
所謂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證據。
專利權人要收集的證據,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因此,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人員數、經營范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了解的。了解這些情況對專利權人對付專利侵權應採取什麼樣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為。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三、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
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㈧ 展會現場有人侵權應該怎麼做
如果在展會現場發現有人侵權,可以立即報警。
㈨ 展會與知識產權侵權怎麼辦
一、展會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途徑
本案專利權人是通過向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來解決糾紛的。展會中發生的知識產權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行政途徑。其一,展會主辦方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權利人可將涉嫌侵權的行為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其二,展會主辦方未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或者即使設立了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權利人也可向展會舉辦地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直接投訴。投訴人在投訴時應當提交專利證書、涉嫌侵權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和涉嫌侵權的理由和證據。其三,專利權人可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處理申請,要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二)司法途徑。權利人可通過公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參展商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三)協商途徑。被投訴人在獲知相關投訴之後,如認可自己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可以與投訴方協商解決糾紛,也可以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達成和解。
二、糾紛預防措施
就本案具體而言,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在無法提供合法進貨渠道時,需要向專利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參展單位在參展時需要提高相應的專利保護意識,即使展會並不銷售產品,但由於展銷會系推廣宣傳展品,屬於專利法上的許諾銷售行為,也可構成侵權。參展商可在參展前通過網路檢索查閱相關的專利情況,同時應當要求展品供應商提供其專利的相關文件,並保留與供應商之間的供貨合同和貨款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