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Ⅰ 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會怎麼判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版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權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
Ⅱ 如何確定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的管轄
邱戈龍律師認為秘密侵權案件管轄的確定
(一)級別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第十八條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因此,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原則上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基層人民法院亦可受理。
(二)地域管轄
由於我國法律對於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並未做特殊的規定,因此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實務中,一般對於被告住所地無異議,但是對於「侵權行為地」的界定仍存在一定的爭議。
然而還有學者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框架下所保護的法益應當是相關市場內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有序的社會經濟秩序。而若排除侵權產品銷售地法院管轄權,則不利於維護商業秘密權利人在相關地域市場內維護其正當競爭利益。如此來保護商業秘密,忽略了在產品銷售端對市場秩序的維護,不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目的和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