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產糾紛案例
Ⅰ 父子房產糾紛
可以參閱《合同法》中有關贈與的規定
不能,但如有證據該筆房款是父親支付回的,可主張答該筆房款的債權
徵得兒子同意,辦理贈與或買賣手續。
1、依據物權法,不動產是歸屬以登記依據。所以你父以你的名義付了按揭款辦了房產證,可視為贈予。
2、理論上他單方面是不可能把房產過戶到他名下的,即使他拿著房產證原件。但中國的事情總不能排除魔幻的結果.......
3、因為贈予關系的存在,法律上你是站得住的,但問題是,如果你父斷供,銀行會處理該按揭房產
Ⅱ 常見的家庭房產糾紛案例都有哪些
1、叔叔與糾紛二再起訴屬於超訴訟效
2、簽房屋合同房屋層兩層歸面三四層政府用根據樓層各自測算要依合同規定計算面積給錢沒超效輸
3、自家雙都聽親戚說句情況講給聽知道要輸自撤訴
附:《華民共民通則》
第百三十五條 向民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效期間二律另規定除外
Ⅲ 家庭財產糾紛案例
原告:杜海生,男,30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原告:杜滿生,男,27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被告:杜喜生,男,35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第三人:杜永生,男,45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第三人:杜海魚,女,21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原告杜海生、杜滿生因與被告杜喜生發生房產確權糾紛,向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杜海生、杜滿生訴稱:爭議的平房三間、馬棚一間,是第三人杜永生為全家人購買的,有宅基地使用證為憑。現被告杜喜生准備將此房據為己有。請求依法確認爭議房屋的產權為全家人共有。被告杜喜生辯稱:爭議房屋是第三人杜永生買下後准備以原價轉讓給我的,故在宅基地使用證上寫明戶主是我。既然原告想爭此房產,我可以不要,但須物歸原主杜永生。第三人杜永生稱:被告杜喜生所辯屬實,因杜喜生身有殘疾,故我買下此房後准備以原價轉讓給他一人所有,並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平定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本案當事人系同胞兄妹。他們的父親於1977年去世後,第三人杜永生即成家另過,只留母親楊三妮和被告杜喜生、原告杜海生和杜滿生以及第三人杜海魚在一起生活。1984年,杜永生以700元價款買下村裡的平房三間、馬棚一間。1986年,杜永生出面為此房產申領了 「宅基地使用征」,證內填明戶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員為五口人。該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記表上記載,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戶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員楊三妮、杜海生、杜滿生、杜海魚。這五口人曾對此房產管理使用過一段時間。1987年楊三妮去世。1992年4月原告、被告之間因家務發生糾紛,杜永生在此時聲稱爭議房產只轉讓給杜喜生一人所有,並將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的「五口」人改為「一口」人。同年7月,杜喜生以1800元價款將爭議房產出租給鄰居盧維柱使用。杜海生、杜滿生以房產是全家共有財產為由,提起確權訴訟。平定縣人民法院認為:第三人杜永生以700元價款購得爭議房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對該房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杜永生在自己申辦的宅基地使用證上已經聲明戶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員是杜喜生、楊三妮、杜海生、杜滿生、杜海魚五口人,這是杜永生對自己所有的財產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意思表示真實,實屬自願轉讓。宅基地使用證是合法有效的證件,應當予以保護。以杜喜生為戶主的全家五口人,在杜永生申辦了宅基地使用證後,已經對此房產進行管理使用,至此,杜永生對爭議財產的所有權,已合法轉讓給以杜喜生為戶主的五口人共有。在家庭發生糾紛後,杜永生對自願轉讓產權的行為翻悔,私自塗改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事項,聲稱只轉讓給杜喜生一人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後,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的規定,對杜永生的翻悔行為,不予支持。據此,平定縣人民法院於1994年7月18日判決:訟爭之平房三間、馬棚一間屬杜喜生、杜滿生、杜海生、杜海魚及其母楊三妮五人共同所有。第一審宣判後,被告杜喜生、第三人杜水生不服,以杜喜生、杜永生之間是准備以原價轉讓房屋。至今房產證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審認定所有權已經合法轉讓與事實不符為由,向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期間查明:上訴人杜永生僅在1986年口頭答應過將爭議房產以原買價出賣給上訴人杜喜生,但雙方至今未交付房產和價款,也未辦理房屋買賣契稅及書面合同,房屋產權證明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審認定的五口人曾對此房產管理使用過一段時間,是指五口人在無房屋產權證明的情況下在此房中居住過一段時間這一事實。一審認定的杜喜生將此房以1800元價出租給鄰居使用一節,事實是出租房屋是由杜喜生聯系的,但承租人所交的房屋租金卻是由杜永生收取的,且最後議定房屋出租價是900元。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宅基地使用證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農村居民建築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狀況予以確認的證件。只有持有宅基地使用證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范圍內建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一致。房屋產權證書是確認房屋產權的合法證據,其他證件不能代替房屋產權證書確權的效力。被上訴人杜海生、杜滿生以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內容要求確認房屋產權的歸屬,是不妥的。房屋所有權的轉讓,分無償轉讓(即贈與)和有償轉讓(即買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一審判決既然認定杜永生已將房產所有權轉讓、又沒有查明受讓人有給付對價的事實,就應當對本案適用贈與房屋的規定。但是,房屋產權證書至今仍在上訴人杜永生手中。上訴人杜喜生和被上訴人杜海生、杜滿生等人雖在此房中居住過,卻並不是根據贈與合同佔有、使用該房屋。一審判決以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和杜喜生等曾在此房中居住過的事實,就認定杜永生已將房產所有權合法轉讓,於法不符。杜永生雖然口頭上說過要將此房以原價轉讓給杜喜生,但從未交出過產權證書,也未收取過杜喜生給付的房價,更沒有實際將房產交付給杜喜生使用,卻收取了鄰居盧維柱交納的900元房租,這些事實都說明,爭議房屋的產權既沒有發生過無償的轉讓,也沒有發生過有償的轉讓,一直控制在產權人杜永生手中。據此,陽泉市中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於1994年11月9日判決: 一、撤銷平定縣人民法院(1994)平民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二、雙方所爭之平房三間、馬棚一間歸杜永生所有。
Ⅳ 家庭房產糾紛能不能申請法律援助
一、家庭房產糾紛案件,原則上是不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不過你可以以「經濟困難或者因突發事故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名義,向當地司法局提出法律援助申請,這或許可行。
家務糾紛,最好不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關於拆遷中的房產登記,有相應的規定,並不是你老媽一個人說了算的,你可以直接向主管部門反映實際情況。另外,在房產登記中,有面積登記,也有居住人口的登記,這些都是最終分配的條件,你老媽何苦「害」你?特別是「害」她自己的親孫子?!這本身就不合乎人之常情!由此可見,你們矛盾在別處,解決問題最好能對症下葯,你既然是重病在床,做母親的,怎麼會在你傷口上再撒鹽?
凡事多換位思考,多從自己身上找原因,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像你提問中表達的情緒:不行,就打官司!這是跟母親應有的態度嗎?
我永遠相信:虎毒不食子!你考慮到了你的兒子,你母親的心也是肉長的,她難道就不考慮你不考慮她的孫子了嗎?如果老人真的如此狠心,你應該想想:媽媽為什麼會這樣?!
話難聽,理不糙,希望能幫到你。
二、以下是申請法律援助的范圍、對象、條件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范圍:
1、刑事訴訟辯護、代理;
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
3、請求給付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勞動報酬;
4、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農村「五保戶」、患有嚴重疾病的人請求侵權賠償;
5、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6、見義勇為者請求獎勵與保護;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7、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8、請求國家賠償;
9、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務。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和條件:
1、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必須是經濟困難或者因突發事故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訴訟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被告人。
(三)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有關的證據材料。
經濟困難的標准參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
(四)受理、審查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
1、除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2、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3、對符合油律援助條件的,由受理部填寫《法律援助申請審批表》,經受理部主任審查簽署意見後,將全部材料交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審批。
4、對於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需經法律援助中心集體討論確定。
5、對批准給予法律援助的,由受理部填寫《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指派通知書》,並將《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結案報告表》、《個案法律援助事項費用補償核准表》交受援人到指派的法律服務機構辦理委託代理手續。同時,受理部將《法律援助案件征詢意見表》發放給受援人及承辦案件的法官,在法律援助案件(事項)辦結後,由受援人及法院承辦人填寫後交還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
6、法律援助機構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受理部填寫《法律援助公函》並辦理委託手續。
Ⅳ 房產繼承糾紛經典案例告訴你,哪些遺產會產生糾紛–
您好: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張某成年後與父親、繼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蓋平房五間。父親病故,張以共有繼承為名,佔有了全部房屋。該房應為張和父親、繼母共有。父親去世,張只能繼承其父的房產份額,且張的繼母不但屬於房屋的共有人,而且與張對張父的房產都有繼承權,張的繼母如無勞動能力還應當多分。對此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單位的公房中,房改後沒買該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繼承該房。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承租權不是所有權,繼承人不能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三、把繼承開始前己不屬於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劉某喪偶後與張某結婚,結婚時劉通過書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贈與了張某,並於逝前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現劉的子女要求按劉的遺囑繼承這份財產。因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即使劉立有遺囑劉的子女也無權主張對該房的繼承權。
四、認為屬於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於生存的一人。張某所持房屋產權證,寫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賣房屋,過戶受阻。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
五、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王、趙沒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趙認為結婚不登記同居也有繼承權,要求繼承王的房產。結婚不登記除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外,則對另一方的房產沒有繼承權。雖然按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因對死亡的一方盡了較多的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一種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七、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張、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繼承了其父的一筆房產。且對這一房產共同使用多年。現王張離婚,王主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房產。張拿出了其父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表示其這份遺產由張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房產應為張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
八、認為婚後買房,產權證上只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林、張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與張買得樓房一套,房產證上只登記了林一個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認為該房只屬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財產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林一個人名下,也不能改變林、張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
九、不為沒出世的胎兒保留遺留房產份額。李先生擁有一棟商品房,李遇車禍死亡。繼承遺產時李的妻子提出為懷有的胎兒保留份額,李的父母不同意。認為胎兒未出世與遺產繼承無關。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Ⅵ 兄弟房產糾紛案例
個人認為:第一、房子當時屬於你爺爺和奶奶的共同財產,你爺爺對該房屋的一半價值有回處答分權,你爸爸有該房屋一半價值的所有權。因此,雖然辦理公證過戶,但是仍有一半的價值屬於奶奶所有,第二、奶奶現健在,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因此奶奶無權要回那已經屬於你爸爸所有的一半的財產價值(現在為拆遷補償款)。
Ⅶ 房產糾紛案例主要表現於哪些問題
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專產生屬的糾紛。實際上也就是房產糾紛和地產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系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據此,法學家中國指導參考典型案例全庫房產糾紛案例包括一手房買賣糾紛、二手房買賣糾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居間糾紛、房屋權屬糾紛、房屋遷讓糾紛、婚姻家庭房產糾紛、房屋拆遷利益分割糾紛、相鄰糾紛、物業糾紛等,每件案例都從當事人爭議焦點出發,結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法院的判決作出評析,供案件辦理、審理及學術研究參考借鑒。
Ⅷ 家庭財產糾紛案法院收費標准
法院的收取費用並不高,要是你不請律師的話,律師是按照你的財產額度收費的,要是你們自己到法庭陳述,是輸的那方出打官司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