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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成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2 08:46:43

A. 請舉例說明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差別

1、成立的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版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權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2、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

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

3、責任不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

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B. 諾成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分別是什麼意思

諾成合同,是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不需要交付,合同即成立.
要式合同,是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就需要採用書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C. 勞動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

首先,諾成合同、實踐合同是對受合同法約束的合同的一種分類。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調整的。
其次,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即使雙方達成勞動的一致承諾,但沒有用工,勞動關系仍未建立。例如,2017年1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而實際去工作卻是2017年3月1日,那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為2017年3月1日。。。從這個角度來考慮,勞動合同應當屬於實踐合同。

D.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傳統民法理論抄認為,諾成襲性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而實踐性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該條規定概括出了運輸合同的概念。運輸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已為大家所接受,而對於運輸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性合同,理論界卻有著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看法認為:運輸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承運人接受貨物、運費為前提,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種看法認為:運輸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性合同應依具體情況而定,而不能籠統地確定;
第三種看法認為:運輸合同均為諾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第四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原則上是諾成性合同,原則上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E. 為什麼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屬於諾成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徵,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與房屋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並於使用完畢後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徵,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合同標的物是屬於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後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系,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F. 買賣合同為什麼是諾成合同給出詳細解答。謝謝。

法律規定的,這不需要什麼「公理體系」。
雙方互相承諾(簽字),合同就生效。

G. 借款合同 屬於 諾成合同嗎

屬於,合同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既有諾成合同,也有實踐合同。最典型的實踐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均為自然人,這種借款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實踐合同。借款合同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情況就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實踐合同,那就屬於諾成合同。

通常講屬於諾成合同。但個人間的借款合同應屬於實踐合同。合同法規定個人間的借款自款項交付時生效。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7)諾成合同擴展閱讀:

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1、訴訟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提出還款主張,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提出還款主張後兩年內沒有繼續主張的,視為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張債權必須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個人的主張。欠條或者借條在債務人之手時一般將被推定為該債務已經清償。

3、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但一定要明確約定,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無息借款。約定超出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H. 什麼是諾成合同,諾成合同的意義是什麼

又稱不要物合同。抄實踐合同的對稱。襲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買賣合同是典型的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I. 諾成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分別是什麼意思

諾成合同,是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回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答的合同.諾成合同不需要交付,合同即成立.
要式合同,是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就需要採用書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J. 如何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根據合同成立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還要其他現實給付為標准,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認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一)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並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並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二)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意義

1、成立要件不同。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2、責任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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