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工傷侵權一塊賠
1. 工傷與侵權競合時,勞動者能否同時主張
能。
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專傷的,應當屬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2. 獲得侵權人賠償後還能否要求工傷保險賠償
法院認為,因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侵權 造成工人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工人有權向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同時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公司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先行獲得侵權方賠償、實際損失已獲得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法院依照人身損害及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公司賠償林民之父因其子工傷(亡)的工傷保險待遇。(付培育)
3. 工傷是否可以重復賠償
你說的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是否可以同時賠償?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理論上就是說: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那麼勞動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請求侵權賠償,又可以向單位請求工傷賠償。
2、但各地執行不太一樣,目前北京的政策是不能拿雙份的,工傷實行補差的原則。京高法發[2007]112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2. 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賠償問題。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喪葬費等費用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不再發給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交通事故賠償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因機動車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機動車事故賠償的,經有權機關證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4. 第三人侵權的工傷是否雙賠與工傷保險有很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申請人安某是被申請人某服裝廠保安,因履行工作職責被李某、王某打至輕傷。經派出所調解,李某、王某賠償給安某醫葯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兩萬元。後安某被認定為工傷,並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安某遂與某服裝廠協商工傷保險待遇,雙方在醫葯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待遇的支付問題上產生爭議:安某認為李某、王某的賠償不能免除服裝廠的賠償責任,自己理應獲得雙賠;服裝廠則認為應當從安某的工傷保險待遇總額中扣除李某、王某已支付的數額。因不能協商一致,安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評析】第三人侵權和工傷共存時,工傷職工應獲得哪些賠償?首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醫葯費向第三人追償。分析此項規定可知經辦機構向第三人追償墊付的醫葯費即產生工傷職工喪失向第三人主張醫葯費權利的效果,即職工只能獲得醫葯費的單份賠償。本案中,侵權的第三人李某、王某已經賠償給安某醫葯費,安某無權再從基金獲得醫葯費。
其次,除醫葯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工傷職工原則上可以同時享受工傷待遇和侵權賠償,但因為兩者是由同一事實引發的,故應在性質相同的物質性賠償項目上予以適當限制。
第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工傷職工應獲得的工傷待遇,與侵權賠償不重合,工傷職工可分別從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獲得這三項待遇。本案中,安某應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某服裝廠應支付給安某傷殘就業補助金。閱讀延伸:勞動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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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侵權與工傷責任主體競合時可否得到雙賠
首先,侵權與工傷賠償的責任主體,在用人單位交社保的情況下是不會競合的,此時侵權的責任主體是侵權人,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的保險公司,沒有競合,自然合一雙賠
其次,如果用人單位沒交社保,侵權和工傷責任主體都是用人單位,法律規定可以雙賠,或侵權人是第三人,工傷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此時也可以雙賠
終上所述,只要是申請認定工傷後,認定為工傷的,都可以獲得雙賠
6. 企業對工傷賠償後能否向直接侵權人追償
孫非職工在工作時間受到第三人造成的傷害,用人單位在賠償受害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後,可否向第三人進行追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金,發生工傷後,勞動者既可以選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可以選擇直接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用人單位並不享有追償權。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即用人單位沒有追償權。評析意見如下: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基於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這種請求權是基於行政法律關系所享有的;同時勞動者因第三人的違法侵權行為對造成侵權之第三人產生法定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即基於民事法律關系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於同一事實,但均能獨立存在,當一個請求權消滅時並不必然導致另一請求權的消滅,且現今的法律規定也未排斥這兩個請求權的同時存在。因此受害人有可能得到雙份賠償。理由是:
一、請求權法律關系不同。工傷保險賠付與侵權損害賠償基於的請求權基礎不同,第三人的侵權賠償是普通民事賠償,工傷保險待遇是從侵權法中發展並分離出來的一種新的法律規范,工傷待遇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在法律上並不相悖,二者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二、賠償義務主體不同。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不論是否有過錯均應給付工傷待遇。當第三人侵權導致了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和第三人此時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不能以用人單位已支付工傷賠償來免除第三人的部分侵權責任,也不能以第三人的侵權賠償來抵消用人單位的工傷賠款,二者是沒有關系的,唯一的聯系就是受害勞動主體一致。但在勞動者受到的這種傷害中,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故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基於不同的法律關系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同時也體現了人的生命和健康無價的觀點。
三、程序上難以操作。目前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賠償,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受害人應對主張工傷賠償還是侵權賠償進行選擇,實際上這個規定限制了受害人的權利,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支撐。另外如果規定兩種不同性質的賠償互為補充,賦予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或者追償權,不僅法律依據不明確,在實際上操作也中存在諸多問題,如:用人單位追償時第三人主張在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過錯,應當減輕自己的責任,是否應通知受害人參加訴訟以及參加訴訟後受害人的訴訟地位確定等,對這些問題法律也沒有相關規定,司法實踐中也難以操作。
作者單位:瀘縣人民法院
7. 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可否獲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年12月28日 [2006]行他字第1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所以,侵權與工傷可以同時適用。
順祝好運!
8. 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可否競合
勞動者因為第三復方侵權受到傷害制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第三人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9. 工傷與侵權重合時,勞動者能否同時主張
能。
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回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答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