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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解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05 20:35:44

❶ 為何要實現高效解決道路問題的糾紛

汽車為人們生活來帶自來便利的同時,不可避免地造成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和糾紛,一旦發生保險事故,當事人不僅要跑交警部門、到鑒定部門進行鑒定、到保險公司定損,爭議大的還要跑法院和調解機構,環節多、程序復雜,極為不便。

希望該平台可以早日開始實施!

❷ 如何才能高效解決道路交通糾紛

汽車為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不可避免地造成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和糾專紛,道交糾紛難以屬化解的重要原因,是實際理賠數額與當事人預期差距較大,保險公司之間理賠標准不一。

未來權利義務確定後,理賠數額也確定下來,當事人便可以選擇一鍵理賠,通過平台在線發起,數據信息自動傳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負責理賠,保險監管機構督促保險公司盡快及時進行賠付,當事人不需要再跑到保險公司進行處理了。

希望未來的道路糾紛都可以實現高效的解決!

❸ 淺談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縣委書記韓正明在縣委十三屆五次全委(擴大)會議、全縣農牧村工作會議、全縣經濟工作會議上著重強調「當前全縣工作都要體現『兩手抓』,一手抓發展不動搖,一手抓穩定不放鬆」。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如何履行第一責任,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針對這個問題結合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活動進行調研,矛盾糾紛逐年呈上升趨勢,總結近幾年排查調處各種形式的矛盾糾紛,最有效的途經就是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完善制度,創新長效機制,充分發揮鄉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整合各方面力量,綜合運用經濟、教育、行政、法律、政策等多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調整利益關系,努力維護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主要的對策和建議是:一、要加強領導,健全制度,創新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長效機制(一)認真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領導責任制,層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加強防範工作責任落實。嚴格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嚴格執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十項制度》,建立受理登記、按期辦結報告制度,力求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調處、早解決,防治漏調失控,造成矛盾激化。(二)全力做好邊界穩定工作。要牢固樹立「邊界穩則全鄉穩,邊界安則全鄉安」的思想,著重實行周邊關系聯誼、工作聯動、情報聯通、矛盾糾紛聯調、治安聯防、文化聯辦、責任聯究等「七大工作機制」,依法妥善調處涉及邊界及其它生產生活的矛盾糾紛,確保邊界和諧穩定。(三)建好六項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定期研究制度。對今後涉及到邊界、安全生產、民生保障、社會穩定、草原土地水事、鄰里團結、家庭矛盾糾紛、農牧民打工工資拖欠等方面影響鄉村穩定的問題都要進行預測分析,研究防範措施,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二是要建立定期排查和掛牌督辦制度。村級要堅持每月、鄉級要每季度召開一次治安形勢分析暨重點矛盾糾紛交辦會,對排查出來的重大矛盾糾紛實行層層掛牌督辦。三是要建立公開接訪制度。鄉村每周確定一名領導實行公開接訪,公開接待來訪群眾、受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從而形成上下暢通的信訪渠道。四是要建立民情訪視和信息報告制度。村幹部、駐村幹部和綜治信息員通過走村入戶,及時發現存在的不穩定因素,以民情報告單的形式逐級上報,設立台帳,掛牌銷號。五是要建立聯動調處制度。對涉及重大矛盾糾紛整合力量進行調處,形成聯防聯調聯動的大調處機制。六是要建立責任查究制度。對矛盾糾紛突出、排查調處不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查究責任。(四)創新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依託便民服務代理中心(室、點)、建立鄉綜治中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片綜治室和村矛盾糾紛調解室,構建鄉綜治中心(綜治、司法、派出所、計生站、國土資源所、民政、社保、安檢等)——片綜治室(便民服務代理室)——村委會調解委員會(調解室)的三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網路,形成「矛盾聯調、治安聯防、警務聯動、問題聯治、平安聯創」的大綜治工作格局。前提是要制定完善好《便民服務代理中心(室、點)、工作規范》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聯動工作機制實施方案》,嚴格落實好信訪工作「首辦(問)責任制」、「四定三包」(定領導、定措施、定時間、定責任,包調查、包處理、包穩定)責任制和「五個一」(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個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真正把責任落實到村、到單位和人,明確包案領導,落實專人負責,認真辦理,切實抓好協調落實,真正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二、要整體聯動,規范運作,努力搭建人民調解工作的平台(一)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我國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及時發現糾紛,迅速解決爭端、防止矛盾激化,預防減少犯罪,法制宣傳教育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所以,要建立以鄉調委會為紐帶,以村調委會為基礎,以便民服務代理中心(室、點)為依託,上下貫通、左右銜接、統一指揮、密切配合的立體防範調處體系。通過整合各種力量資源,形成黨政統一領導,綜治牽頭協調、各級組織積極配合、綜治中心具體運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使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貫穿、相互滲透。遇到糾紛時,既是調解員又是司法宣傳員,群眾容易接受,同時簽署的調解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二)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能力。在調解過程中,堅持情理法多管齊下:以法服人、以情動人;向當事人解釋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結合糾紛的情況,闡明道理,促使當事人相互理解,從多角度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使得大量的信訪問題和矛盾糾紛在依法調解中得到解決;矛盾爭議在和風細雨調解中得到化解;民間恩怨在耐心細致調解中得到和解,這些成為解決信訪問題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三、要把握原則,注意方法,有效化解各種矛盾糾紛(一)深刻認識矛盾糾紛,做到"三個弄清"。一要弄清矛盾糾紛的態勢。即弄清矛盾糾紛的新老大小、個體群體、涉及范圍、輕重緩急、風險程度等零報告。二要弄清矛盾糾紛的成因。即弄清矛盾糾紛由何而起,是決策失誤、政策欠帳、處事不公、工作不細,還是執法違法、司法不公、貪污腐敗等。三要弄清矛盾糾紛的性質。即弄清矛盾糾紛是經濟利益還是政治權力的訴求,是當事人合理或不合理訴求,自主善意的表達還是受制於人的非法表達等。這些都是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前提和基礎。要做到"三個弄清",必須深入實際、深入村戶、深入現場,認真調查研究,深刻剖析內因,透過現象看本質,把矛盾糾紛的誘因、成因、發生、發展的來龍去脈全部呈現出來,唯有這樣,才能心中有數,掌控大局,因勢利導。(二)主動直面矛盾糾紛,做到"三個應對"。一是要敢於應對矛盾糾紛。對各類矛盾糾紛既不能小視,也不能害怕,更不能迴避,集中精力調整好個人良好的心態,確立戰勝矛盾糾紛的信念。二是要適時應對矛盾糾紛。根據矛盾糾紛發生、發展、變化、激化的情況,恰到好處地作出什麼時候出手、由誰出手處置的決策。三是要有備應對矛盾糾紛。化解矛盾糾紛,要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壞處著想,好處努力,既要研究合理訴求的解決辦法取信於人,又要制定不同時期、場合事態發展的處置預案,作到有備無患。(三)對號化解矛盾糾紛,做到"三個不得"。一是要上下對號不得越級。堅持分級負責的原則,處理好上下級之間的關系。要相信村級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尊重他們提出的具體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又不能操之過急去下結論。特別是對一些政策法規層面、政策性很強的問題,不是調解組織所能解決的,上一級應抓緊研究解決辦法,不能拖,更不能一推了之。二是要分類對號不得錯位。堅持分類管理的原則,積極處理好條塊之間的關系。凡是發生的矛盾糾紛都要梳理歸類,屬那個單位的就要積極配合鄉村調解組織認真處理,切實負起責任。三是要權責對號不得包辦。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處理好縱橫交織的關系。矛盾糾紛往往錯綜復雜的,必須統一協調、整合資源、上下聯動、條塊聯動,黨委、政府要統一領導,綜治司法要牽頭協調,主動運作,在化解涉法涉訴矛盾糾紛中應更好地作出表率。 (四)多法和解矛盾糾紛,做到"三調結合"。一要是加強人民調解。人民調解是最便捷、最廉價、最有效的調解。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充分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把黨的群眾路線貫穿化解矛盾糾紛的全過程。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糾紛及時調、矛盾不上交。要選准用好人民調解員,把威信高、口才好、群眾信得過的人吸收進調解隊伍,尤其要注意發揮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和知情人作用。二是要加強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實踐執政為民的有效途徑。要強化行政調解的責任意識,著力培養一批懂政策、通民心、會做群眾工作的高素質的公務人員。三是要加強司法調解。司法調解是司法為民的重要手段。執法機關要不斷深化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從根本上扭轉重判決輕調解的習慣做法,自覺做到先調後判、調判結合,力求案結事了。同時,還要注重"三大調解"、仲裁調解的對接聯動,確保調解工作的規范、有序、高效運行。只要我們能夠帶著感情、帶著責任,真正做到執政為民、盡職盡責,以心換心講情理,深入淺出講道理,義正嚴辭講法理,一視同仁講公平,把解決思想情緒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就沒有化解不了的矛盾糾紛。 (五)源頭治理矛盾糾紛,做到"三制聯動"。一是要推行矛盾糾紛預警制。堅持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的各項制度,堅持每月一次的定期排查矛盾糾紛,特別敏感期、重大節會活動期要重點集中排查調處,針對群體性事件隱患、苗頭以及發生過群體事件可能出現反復的矛盾糾紛問題要開展專項整治,分級納入預警處警台帳管理,逐一督辦銷號。二是要推行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暢通信息渠道,及時發現和收集內幕性、預警性信息,及時調整完善應急處置預案,立足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之中。三是要推行引發矛盾糾紛責任追究制。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所付出的代價,既要算行政成本帳、經濟損失帳,又要算政治、社會負面影響帳。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❹ 如何公正高效審判案件

一是建立案件繁簡分流機制,進一步發揮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通過案件繁回簡分答流機制,使大量簡易案件轉入簡易程序適用獨任制,優化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進一步推動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相銜接的改革,使大量糾紛化解在訴訟外解決機制中;二是進行民事簡易程序改革,或者提出修改民事訴訟法的建議,擴大獨任制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延長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限制合議制適用范圍,讓合議制真正適用於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或者新類型案件等;三是改革和完善法院內部管理機制,建立科學有效的審判管理體系,把院長、庭長行使監督指導的審判管理權與行政管理權區分開來,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管理機制;四是通過優化職權配置改革,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加大對法院審判力量的投入和對法官職業保障的力度,實現審判力量和案件數量的均衡。通過各種切實有效的配套措施,統籌協調各種相關工作機制,才能有效解決合議庭制度面臨的諸多難題。通過上述改革工作的推進,我們一定能夠建立一個運行順暢、功能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高效的審判運行機制。

❺ 中央政法委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多久提出來的

【內容提要】近年來,我國經濟實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設取得新進展,人民生活顯著改善,社會大局總體穩定。但由於我國社會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社會結構、組織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變化也使我國社會呈現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糾紛類型多樣化等特點。尤其是因貧富差距、城鄉差距、分配不公、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問題引發的多樣化、群體化、對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多,處理難度大。新形勢提出新挑戰,新問題產生新任務。如何服務於改革開放、社會穩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們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建立與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顯得尤為重要。【關鍵詞】構建完善糾紛解決機制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經濟體制變革不斷深化、社會利益格局不斷調整,社會矛盾糾紛處於高發時期,且呈現出糾紛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復雜化、糾紛類型多樣化等特點,對現有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提出了新的挑戰。應對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加快構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綜合運用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矛盾糾紛有效化解體系,為社會主體和糾紛當事人提供符合他們利益偏好的、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途徑,從而能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研究和解決的一項重要課題,本文將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內涵、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實意義、基本思路、具體措施等幾個方面進行探討和分析。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概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與傳統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較而言的。簡單地說,就是由於當前矛盾糾紛主體的多元化、類型的多元化、訴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糾紛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徑等也應多元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結成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訴訟的方式,一類是訴訟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謂的ADR。ADR是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縮寫,其意為「替代性(或選擇性)糾紛解決方式」,最初是指20世紀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現已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目前,在各國司法實踐中廣為使用的不經過正式的審判程序而解決糾紛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仲裁、調解、談判、案件評估(casevaluation)、法院微型審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評估(earlyneutral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會議()等。這一概念既可以根據字面意義譯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亦可根據其實質意義譯為譯為「審判外(訴訟外或判決外)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等。[1]當代國際比較法學家將ADR的共同性特徵概括為以下幾個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簡易性和靈活性);第二,糾紛解決基準上的非法律化。即無需嚴格適用實體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框架內,可以有較大的靈活運用和交易的空間;第三,從糾紛解決主體角度,ADR具有非職業化特徵,可以使糾紛解決脫離職業法律家的壟斷;第四,形式的民間化或多樣化,其中民間性ADR占據了絕大多數;第五,從糾紛解決者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看,包括仲裁在內的ADR的構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的或平等的。中立第三人並不是行使司法職權的裁判者(法官),當事人的處分權和合意較之訴訟具有更重要的決定意義,因而被稱之為更徹底的新當事人主義;第六,糾紛解決過程和結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對抗性)。[2]在這個意義上,我國的人民調解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都符合這些基本特徵,可以被涵蓋在ADR的范疇之內,盡管它們都保持著各自的特殊性。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國特色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具體體現為以訴訟為核心,各種非訴訟方式為補充的相互配合、相互銜接,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種手段來協調處理社會矛盾糾紛。[3]我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可以分為訴訟和非訴訟兩類方式,訴訟方式即法院判決,非訴訟方式包括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當事人和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信訪等。二、構建大調解相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實意義。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任務。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矛盾的社會,而是社會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妥善化解、人民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得到及時有力弘揚的社會。及時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就必須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當前,由於沖突的性質、形式、對抗程度不同,解決糾紛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樣的。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於構建和諧有序的社會格局。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要確保各項事業有新格局、新水平、新發展,必須有一個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而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仍然是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的時期,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特別是隨著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思想觀念的深刻變革,有些矛盾糾紛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突發性強,發現和控制難度大,靠單一渠道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司法干預社會矛盾糾紛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對某些矛盾糾紛不是最佳的手段,因為司法的職能是裁判爭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會資源的職能,許多利益調整的矛盾糾紛需要運用行政的、經濟的方法實施綜合調控,不易進入司法程序。同時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如果群眾遇到糾紛都走訴訟這一獨木橋,必然會導致一些原本可以通過平和方式解決的矛盾更趨對立,最終影響社會和諧。積極探索建立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協調運作的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綜合利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運用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深入開展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提高調處效能,有力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執政目標。人民法院將有限的審判資源用於解決重大疑難的社會矛盾糾紛,對一般的民間糾紛倡導採取多元化的解決方式化解在訴前、解決在訴外,是緩解審判壓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徑。實踐證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是司法審判的重要基礎,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可以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處分權得到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維系家庭溫情、鄰里禮讓、交易誠信,可以地增強社會寬容和社會責任。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所具有的增強凝聚力、傳承道德價值和協調法律與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決所不能替代的。對於當事人來講,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識強的表現;對於法院來講,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體現政績。發揮多元調解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優勢,把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外,完全符合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體要求。三是有利於促進平安創建活動的不斷發展。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各相關部門必須加強協作配合,全面發揮社會控製作用,共同構築資源配置合理、機制運轉高效的社會矛盾解決體系,為不同類型的社會矛盾提供相應的解決渠道。不斷創新調解理念、調解手段和調解方法,推動完善以「以黨委統一領導、各相關部門組織聯動、法院積極主導、訴求渠道暢通、信息資源共享、基層群眾受益」為核心內容的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從源頭上預防、疏導、分流社會矛盾,深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利於及時消除各種影響社會發展的不穩定、不和諧因素,特別是通過協商、和解的方式解決各類矛盾糾紛,有助於協調統一各方利益,加強團結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謀發展、幹事業上,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三、充分發揮大調解相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作用的基本思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一個趨於和諧的社會、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國家應當為不同類型的社會糾紛提供相應的解決渠道。每一種糾紛解決方式應當佔有自己的位置,發揮各自的作用,並且相互補充、相互協調。每一個具體的矛盾糾紛,都應當有不同的訴求表達渠道和化解方式。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就是要明確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在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工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發揮每一種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和優勢,又能夠相互銜接配合、相互補充的滿足社會主體多樣需求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模式。發揮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大調解的作用,基礎在於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建立和加強,根本在於訴調一體化對接,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為中心,訴訟調解為主導、司法審判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把民間調解發揚光大,把行政調解發揮到位,把法院調解貫徹始終,最大限度地將各種消極因素轉化為積極因素,實現調解效果的最大化。(一)加強人民調解,打牢基礎建設。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人民調解是基礎,是第一道防線,必須在加強人民調解上下功夫,要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的基礎作用。要大力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在繼續做好婚姻、家庭、鄰里、房屋宅基地、生產經營、損害賠償等常見性、多發性糾紛調解的同時,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任務新要求,積極參與土地承包、環境保護、勞動爭議、醫患糾紛、征地拆遷、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解。要切實強化人民調解矛盾糾紛預防、法制宣傳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調解質量,加強調解組織網路建設。在各單位、各社區(鄉鎮)、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調解組織,配備人民調解員,及時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眾威信的人員參加,優化民調組織結構。基層法院應設立專門的訴前調解機構,配備調解經驗豐富、審判理論水平較高的法官,同時聘請有威望、調解經驗豐富的街道司法所長、街道社區推薦的司法協理員為特邀調解員,還應從司法所長、發揮作用好的司法協理員中聘請司法聯絡員,協助法院調解案件,或受法院委託獨立主持調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要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待遇,並將經濟補貼與工作業績考核掛鉤,最大限度地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在「四位一體」大調解中的主導作用,與司法行政機關密切協作,結合具體案件,通過系統授課、專題講座、答疑釋惑、協助調解等方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和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增強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確保人民調解員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發揮得早、化解得了、控製得住、處置得好,真正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二)強化行政調解,調配救濟資源。要強化行政機關解決糾紛的職責。目前的社會矛盾糾紛有相當數量是行政性糾紛,行政機關也承擔著行政復議、行政調解、行政裁決等解決糾紛的職責。行政機關在糾紛解決中具有專業性、綜合性、高效性的特有優勢,同時,行政機關掌握著其他糾紛解決主體不具備的行政裁量權和社會資源,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可以通過不同的資源調配,實現糾紛有效解決。糾紛解決與權利救濟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救濟是指當權利的實現出現障礙時,需要對其提供一種救濟和幫助。救濟包括公力救濟、社會救濟和私力救濟。就公力救濟和社會救濟而言,政府部門的公力救濟和行業協會等的社會救濟,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現實情況卻是有差距的,還有很大的實踐探索和改革發展的空間。必須更新觀念,樹立多元化糾紛解決的理念,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制定和完善糾紛解決規則和工作職責,及時處理相關糾紛。在行政調解中積極倡導「以和為貴」、合作、自治等價值理念,引導採用平和方式解決糾紛,降低糾紛的對抗程度,避免糾紛的升級,增加社會的和諧度。(三)建立聯席制度,搞好訴調對接。建立「三項制度」,搭建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一體化的平台。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要建立調解聯席會議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參加,組織特邀調解員代表、民事調解指導員等相關人員參加,定期召開例會,相互通報糾紛發生、解決情況,交流、研究化解糾紛的法。二是建立考評管理制度。各基層司法所要把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的考評和管理,規范人民調解業務台帳、調解文書和工作檔案,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定期組織考核評比,確保人民調解工作依法規范運行,以科學有效的管理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激發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熱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法院要與人民調解組織、仲裁機構、行政部門建立定期聯絡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資源共享」機制,全面發揮懲治、教育、保護、預防的司法職能。司法行政機關要將每月納入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民事糾紛的數量、類型、進展情況和處理結果形成統計報表,抄送法院,法院應將每月受理的經過人民調解的案件情況、發生法定事由被確定為無效或變更、撤銷的調解協議情況形成統計報表,反饋給司法行政機關。四、推動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具體措施。推動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使其相互協調,又充分發揮各自作用,是一項需要多方協作、不斷完善的社會系統工程。要堅持黨委領導,法院主導地位,加強聯系協調,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構築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新格局。一是堅持黨委領導,把握正確方向。推動和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整合各種資源和優勢,多方協作,形成合力。把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堅持與深化平安創建緊密結合起來,建立長效工作機制。要加大檢查督導力度,加強對人民法院與調解組織之間的工作指導、調度和協調,確保各項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體、成績顯著,各綜治部門積極主動地預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處置好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各相關部門要深化調查研究,加強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分析和研判,圍繞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積極向黨委、政府建言獻策,為社會管理宏觀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二是暢通訴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暢通訴求渠道是推動和完善多元解決糾紛的前提。充分調動成員單位和社會各方面的資源,納入到社會控制的大系統中發揮作用,構成配置合理、運轉高效的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各行政機關和基層組織要根據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地位和職責,堅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錯位、又不推諉、不迴避,充分發揮主動高效的作用,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簡單民事案件先行調解和委託調解機制,支持人民調解組織參與訴前調解,將人民調解融入訴訟渠道。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時,要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公信力,維護人民調解工作的嚴肅性。要努力探索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調解協會工作的新途徑,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行政機關之間的溝通與協調,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有效機制。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方針,依法履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定職責;要堅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認真研究解決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制度,做好民間糾紛的預測和防範,加大調處工作力度,能調則調、宜調則調,使矛盾糾紛消化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盡量少一些「對簿公堂」,為法院審判工作「減壓」。努力消除人民調解工作的盲區和死角,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層次人民調解組織的不同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實施分類指導,不斷提高工作的科學性、主動性和預見性。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和律師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決糾紛的資源。人民陪審員來自基層,既了解法院審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貼近人民群眾,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調解易於被當事人所接受。要調動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的積極性,確保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發揮律師具備專業知識和處理社會糾紛的經驗的優勢,積極探索律師積極主動參與矛盾糾紛調解的激勵機制,促使當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內自治解決。工會、婦聯等組織既要依職權主動解決勞動爭議、婚姻家庭等糾紛,又要積極協助法院做好疏導工作,勞動、國土、環保、衛生、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要在履行自身調處糾紛職能的同時,為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提供符合專業特點的參考意見,為和諧解決矛盾創造有利的條件。三是提升司法權威,增強司法水平。司法是最規范、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手段,司法審判是糾紛解決的最後一道關口,人民法院作為解決糾紛的最主要力量,要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實踐,全面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針,堅持「以人為本」理念,深化改革創新,優化審判職權,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積極開展司法救助,確保立案及時、裁判公正、執行有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要自覺踐行公正與效率主題,落實司法公開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提高審判質量效率,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資源優勢,最大可能地減輕當事人訟累,最低成本地實現司法公正。要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大范疇內,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民事司法原則,不斷強化多元、和諧的理念,在訴前、訴中和訴後的全過程,充分運用調解、和解、協調等各種「軟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紛爭,平衡利益沖突,達到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的司法目的,四是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環境。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必須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各相關部門要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群眾權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弘揚「和為貴」的優良傳統,積極引導社會改變「解決糾紛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觀念,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各種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法,釋放群眾情緒,理順社會矛盾,防止出現因糾紛而結「世仇」的現象。要加強宣傳力度,加大對民調、協商等非訴訟解決糾紛方式的宣傳、引導和監督,讓群眾充分了解、自覺認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主動去選擇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決矛盾,化解糾紛。

❻ 處理糾紛的技巧大致有哪幾點

根據糾紛的不同處理糾紛的方式大致分為以下幾種:
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回。當事人答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官司」。
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

❼ 唯諾情感可以高效解決情感糾紛問題嗎

他們應該有一定的緩解感情糾紛的方法,但是不是所有的感情都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畢竟有一些是不可抗拒的因素,或者本來就已經不相愛了,那麼怎麼調解都是沒有辦法的。因此前提很重要。

❽ 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我覺得你的意思是怎麼用心理學知識,作用於他人矛盾糾紛之中,而化解矛盾。內

如果容是這個意思的話,我想告訴你,你並不可能用心理學知識化解別人的矛盾,除非這個人是自我意願,有主動性的向你尋求幫助。

因為任何人都無法改變別人,就算是催眠,如果你的自我意念強大也是無法被催眠的。

每個人都是獨立的,每個人都不可能改變他人,只有影響和傳染,影響就是人格的影響,傳染就是情緒的傳染,無論是你的孩子還是你的父母,你都無法去改變。

因為除了你自己,其餘的都是「別人」,如果你想要改變他人,那你已經開始痛苦了,因為這是行不通的。

❾ 經濟糾紛解決最好途徑是什麼

北京金麥,在守法的前提下有高效的調查,專業追收各種死帳,賴賬。三角帳及工程款回,工資款,詐騙款,訴答後執行以及解決經濟經濟糾紛有獨特手段,擁有多年的債務追收經驗,實力強,速度快,還可提供調查婚外情,尋人查址,私人護衛等業務。秉承『客戶第一、服務至上』的理念,以『誠信、守法、快捷、保密』為經營方針,以維護客戶利益為原則,以客戶滿意為標准。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為個人、個體工商戶和企事業單位進行各種突發、疑難、棘手事件的債務追收咨詢工作,取得不凡業績,取得廣大客戶和社會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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