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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的追償權

發布時間: 2021-02-05 20:30:47

① 補充賠償責如何追償權

關於補充賠償責任 的追償權問題。對此,《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當學校承擔補充版賠償責任後權,是否有權向直接侵權的第三人追償呢?有觀點認為,既然學校有過錯,就應當承擔 民事賠償責任 ,這才符合過錯與責任對等原則。賠償後還可以追償,不符合民法原理。筆者對此有不同意見。首先,第三人侵權,由第三人自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民法自己責任原則,如果學校承擔責任後,不能追償的話,則減小了賠償義務人的責任,過錯與責任則不對等;其次,學校畢竟不是直接侵權人,只是保護義務沒有盡到而已,只是替人受罪,既然是代行義務,就應當享有追償權利,這才符合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再次,有過錯就應當承擔責任,同樣可以在此得到體現,本來補充賠償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有效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對有過錯的學校就是一種懲罰,它是基於第三人的賠償能力而定,追償故然有風險,而且風險特別大,甚至可能追償權的實現成為不可能。

② 共同侵權行為人在承擔責任後享有追償權,其行使追償權向法院起訴的案由是什麼急

應定追償權糾紛。《擔保法》第31條,《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9條,都規定了在連帶人履行義務後,對其他連帶責任人享有追償權。也就是說追償權在法律上是有相應的規定的,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在承擔義務後,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權利。本案的性質其實就是趙某在承擔責任後行使追償權,所以該案應定追償權糾紛。
以上來自:http://ja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133

③ 什麼是追償權

追償權,來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自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在行使之前僅僅是一種可能,只有在專屬於有追償權的人主張的時候才產生實體的法律意義,因而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這種權利基於一定的基礎法律關系而產生,專屬於一定的民事主體。
舉例:《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這就是「追償權」。

④ 最高人民法院新案由有沒有追償權

您好,案由中並沒有單獨命名為「追償權」的案由。具體內容可參照《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3年修訂)》。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摘錄部分)

十、合同糾紛

89、借款合同糾紛:(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同業拆借糾紛;(3)企業借貸糾紛;(4)民間借貸糾紛;(5)小額借款合同糾紛;(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120、服務合同糾紛:(1)電信服務合同糾紛;(2)郵寄服務合同糾紛;(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5)旅遊合同糾紛;(6)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7)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8)旅店服務合同糾紛;(9)財會服務合同糾紛;(10)餐飲服務合同糾紛;(11)娛樂服務合同糾紛;(12)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13)網路服務合同糾紛;(14)教育培訓合同糾紛;(15)物業服務合同糾紛;(16)家政服務合同糾紛;(17)慶典服務合同糾紛;(18)殯葬服務合同糾紛;(19)農業技術服務合同糾紛;(20)農機作業服務合同糾紛;(21)保安服務合同糾紛;(22)銀行結算合同糾紛;121、演出合同糾紛;122、勞務合同糾紛;123、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124、廣告合同糾紛;125、展覽合同糾紛;126、追償權糾紛;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⑤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僱主還有追償權嗎

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⑥ 追償權的定義

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得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民法通則第89條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保證人追償權
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並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為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於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後,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復履行。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怠於通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地再為履行時,保證人也喪失追償權

⑦ 侵權人如何行使追償權

1、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回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答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2、追償時,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起訴到法院解決。

3、連帶責任侵權人追償的訴訟時效是2年。

⑧ 追償的追償權

在司法實踐當中,追償權一般有下列幾種: 一、保險公司在對財險進行賠付以後,對於侵害人取得追償權(由被害人轉讓);
二、擔保人保證人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後取得對於債務人的追償權;
三、單位在對外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對於犯有錯誤造成侵權的有責任的個人,可以追償,這也是一種追
償權。 從這些情況來看,追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一種請求權,一種准許權,這種權利基於一定的前提基礎法律關系而產生,專屬於一定的民事主體。追償權,只是法律給於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在行使之前僅僅是一種可能,只有在專屬於有追償權的人主張的時候才產生實體的法律意義。追償權因權力擁有者的不主張,不行使而不具有現實的意義。在權利人追償的時候,也不是必然的全部追償,可以部分追償,也可以全部追償,至於是全額追償還是部分追償,取決於追償權人。這種追償與否,追償多少皆不明確固定,因而追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只是一種請求權,只是法律上的一種准許,一種設
定。這種權利之所以專屬於追償權人,是因為換做別人是不能夠被准許的,別人無此資格。即便是追償權人的債權人,也不能夠向被追償的人主張權利。在代位權行使的情況下,由於追償權的這種不確定性(數額是多少?)和追償權人的不主張而不存在這種債權,所以,這種權利不能夠成為代位權行使的債權請求權。在司法解釋的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當中,我們看到撫養、贍養、婚姻、繼承的債權被界定為具有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的性質,這里,我們不難發現,這些專屬債權的性質一般都有主張才存在,不主張僅僅是一種可能的屬性在裡面。主張多少,比如贍養費500元/每月可以,還是700元/每月,都是不確定的,界限在於負擔人的能力。而保證人保險人的追償權利也是這樣,可以追償,追償多少,不確定,界限是保險賠付額或者是替代償還的保證債務。

⑨ 侵權連帶責任人之一承擔責任後,如何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現實問題

呂某和施某是兩名社會人員,一次去酒吧玩,與客人張某發生了摩擦,雙方還動起手來,在廝打過程中,張某被兩人打傷。之後張某將兩人告上法院,要求兩人連帶賠償損失5萬元,法院也判決兩人對賠償承擔連帶責任。由於呂某家境富裕,先行支付了5萬元。之後呂某向施某提出承擔部分費用,但施某認為呂某已經支付了賠償,且呂某也動手打人,自己不需要再給呂某錢。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這是法律對於連帶責任人被連帶後如何行使追償權的規定,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了賠償責任後,需要在內部確定各自的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在一個或者數個連帶責任人清償了全部賠償數額後,支付了賠償費用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在這則案例中,呂某和施某是連帶責任人,施某的責任並不因為呂某已經支付了相應的賠償而免除,其應該根據自身責任的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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