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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兼職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2-05 18:00:57

1. 我是一名在編教師,可以在外兼職嗎

在編教師抄在外兼職是禁止襲的,而且各地教育局有禁止利用教師便利補課,如果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而其他兼職沒有明文禁止也是可以的,前提最好不要影響正常的教學質量,要分清主次。

拓展資料

在編的公辦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外兼職是禁止的。如果屬於簽訂勞動合同按照聘用制管理的,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只有在合同約定或嚴重影響本職工作時,兼職才是禁止的。

各地教育局有禁止利用教師便利補課,如果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而其他兼職沒有明文禁止也是可以的,總之,現階段的大班制的教學加上學生本身的水平差距,在職教師很難做到照顧好每一位同學的發展,所以課外輔導班有一定的存在價值與市場,但主要老師們格外注意政策限制,提前規避風險。是否兼職取決於教師們自身的選擇,但還是建議,在完成好本職在校工作的同時,兼職量力而行,適度分配好時間。

2. 請問簽了兼職合同,還可以考教師編嗎

不會的
先考了再說
希望能幫到您。

3. 勞動合同制教師可以兼職嗎

可以做兼職,但是不能影響自己的本職工作;同時也不能違反教育局的相關規定(內比如課外補課,開培訓班)容。兼職,也就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一個人不能同時簽兩家公司的合同的條款,但有約束企業的條款。規定了:企業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造成原用人單位損失的,要承擔責任。一、《勞動法》的規定: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 教師在企業兼職,每周三天共24小時,要簽合同嗎

要簽兼職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合同中寫清: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如何支付報酬,違約如何解決。

5. 如何和兼職老師簽訂合同

珠海市兼職導游勞動合同書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乙方為兼職導游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為以完成一次帶團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的生效時間為: 年 月 日起。本次帶團工作任務完成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條 甲方向乙方全額支付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導游業務中所需要的帶團費用,並為乙方帶團外出購買個人旅遊保險。
第三條 乙方按照甲方和《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要求,嚴格履行導游員職責,完成導游任務。乙方導游任務和要求見附件。
乙方違反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或者未履行導游員職責的,甲方有權依據本合同和相關規定處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四條 根據乙方導游資格等級、語種情況以及團隊規模、檔次、線路、時間等,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報酬:
(一)實行日工資制。乙方日工資為 元。
(二)實行計件工資制。乙方完成該次帶團工作的工資為 元。
第五條 甲方支付乙方的日工資不得低於珠海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准。支付日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必須補足不足部分,並支付等額賠償金。
第六條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中已包括甲方應承擔的社會保障費用,由乙方自行繳納。
第七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應在乙方返回結清所有單據後立即支付,不得無故拖欠。甲方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應自拖欠之日起,每日支付乙方工資總額 %拖欠金,支付乙方工資時一並發給。
第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甲 方(公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
(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可作為旅行社與兼職導游員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旅行社與導游員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本合同一經簽訂,不得塗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乙方所持的合同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6. 關於兼職勞動合同

關於兼職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68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職規定
1、概念
第69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試用期規定
第70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解除及補償
第71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

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工資
標准及支付周期(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

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7. 兼職鋼琴教師的勞動合同

在正常的工作期間簽訂兼職類的勞動合同,需要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否則用專人單位有權解除屬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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