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發布時間: 2021-02-05 17:53:10
㈠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
勞動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專當事人知道屬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2011年5月1日入職,用人單位至今未與其簽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可主張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的雙倍工資。如果你2012年7月1日申請勞動仲裁只能主張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的雙倍工資,因為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已超過一年,不能主張。
另2011年5月1日起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簽訂可按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主張雙倍工資。
㈡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何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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