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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2-05 16:23:14

㈠ 培訓機構給小女孩賠償175萬是怎麼回事

隨著「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等理念盛行,各種教育培訓機構應需而生,培訓機構不靠譜引發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近年增勢明顯。

二中院近五年審理的此類案件顯示,半數糾紛案因培訓機構「不靠譜」;超九成案件中,學員先付費後上課。法院建議,家長簽合同時認真核查相關條款。

體育類培訓糾紛發生風險高

二中院通報,近五年,二中院共審理涉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18起。據統計,涉案未成年人80%集中在幼兒園小學階段,案件均為學員訴教育培訓機構,94%的糾紛案中,大部分是學員預先購買相應課程,再由機構履行培訓義務。

18起案件中,9件因培訓機構「不靠譜」,對合同履行不當,具體包括經營不規范,未經協商擅自停業或變更地點等。同時,有7件糾紛案因學員認為教學質量、培訓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起訴要求解約。此外,由於體育類培訓糾紛發生風險高,2起案件因未成年人在培訓時受傷,故提起訴訟要求解約。

法院梳理案件發現,涉案培訓機構多為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中小型培訓機構。培訓項目涉及英語、舞蹈、武術、游泳、足球、滑冰等多種形式。其中,英語、奧數等課外知識類培訓佔比11.1%,攝影、武術等技能類培訓佔比22.2%,足球、滑冰等體育類培訓佔比66.7%。

糾紛案中,教育培訓機構大多存在擅自關門或擅自變更合同履行方式。部分培訓機構經營不規范,發生傷害事故後,管理者相互推諉,責任人難以確定。

法官介紹,除了培訓機構違約,學員「沖動消費」後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的單方違約情況也時有發生。從判決結果看,支持學員一方申請解除合同返還價款請求的佔比83.3%。

案例2

非正規託管班管理混亂 獲賠難

因父母忙於工作,假期時小王在北京一家託管班上課,中途因和他人打鬧,造成左肱骨外髁骨折。

派出所的詢問筆錄顯示,事情發生在託管班,孩子是在家長來接時,才被送去就診並報警。當時老師並未看到事發過程;「孩子自己說,是託管所同學京京打他,但老師們均沒有京京家長的電話,所以民警一直未能聯繫上」。

小王的家人訴至法院,要求託管班的開辦人劉某、林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庭審中,兩人均不認可託管班是自己開設的,只說承辦主體是另一被告注冊的公司,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該託管班屬於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但並未在教委進行備案。從用房上看,房屋租賃協議是以個人名義簽訂,並以個人名義支付租金;從老師的管理上看,事發學生的老師沒有辦理社會保險,也沒有相應的勞動合同,工資通過個人賬戶進行發放。劉某、林某各自設立的公司,其經營范圍中均未涉及教育培訓一項。

本案中,事發時,現場除了幾個未成年人,沒有老師進行看護,未看到打架並及時制止;事發後,老師發現小王半蹲在地上,沒有詳細詢問,也不清楚小王的受傷情況,致使小王在受傷後沒有第一時間就診。

此外,託管班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管理鬆散、混亂,也不能提供同學京京的聯系方式,故應認定劉某、林某是託管班的開辦主體,對本次傷害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具體比例以70%為宜。

最後法院判決林某、劉某共同賠償小王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九萬余元。

法院建議,家長應盡量選擇經過審批的正規輔導機構。送孩子到輔導機構前,應核實輔導機構是否具有營業執照及辦學許可證,一旦發生人身傷害糾紛,起訴時,確保有明確的訴訟主體;庭審時,正規輔導機構大多不會逃避訴訟;執行時,有較為明確的執行對象,便於查扣被執行人財產,有利於維護未成年人及其家長自身的合法權益。

㈡ 如何投訴教育機構詐騙

1、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則涉嫌詐騙罪,建議撥打110報警,或者到轄區派出所報案。

2、如果只是教育機構未履行承諾、虛假宣傳、未退費等,則不屬於詐騙范疇,建議向工商局或者教育局投訴。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公正合理地處理。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的消費者投訴屬於民事爭議的,實行調解制度。

(2)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例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2月12日,羅先生一行20多人來到北京市海淀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就他們與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育才苑」)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交涉。

一周前,羅先生等人拿到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判決,羅先生等勝訴,法院判定育才苑7日內退還所欠教育培訓費。

育才苑是一家專門針對中小學生進行「一對一」輔導的培訓機構,成立已近10年,在多地有分支機構。羅先生等都是在該培訓機構接受輔導學生的家長。

羅先生的兒子自2012年9月起在育才苑參加培訓,中考結束後停了一段時間。去年9月,羅先生無意間知道「育才苑出事了」,當他趕到孩子上課所在的宣武校區時,發現該校區已關門。羅先生又找到育才苑在海淀區豪柏大廈的總部,發現已基本停業。

「只有兩個人接待前來討學費的家長,給家長開欠條。」羅先生說。 拿著欠條的家長卻至今沒有拿到育才苑退的學費。於是,大約有150名家長分別把育才苑告上了法庭。記者了解,提起訴訟的家長被欠學費從幾千元到上萬元不等,有位家長被欠學費20萬元。

育才苑事件並非個案,近兩年,類似事件屢屢發生。去年4月,北京電視台等多家媒體報道了在京擁有18個教學點的英特國際少兒英語的老闆捲款而逃的消息,僅欠員工工資就有上百萬元,而學生則是以年為單位交費的,每年的學費過萬。

2013年年底,有媒體披露「立德教育」多家門店無故關門;幾乎同時,上海號稱具有「十五年經驗」的培訓機構「易思」也被曝關門……

因為教育培訓行業普遍實行的是「家長先交費,機構後提供服務」的運營模式,而且多數培訓機構的收費周期都是以年為單位,所以,一旦培訓機構出現問題,家長的損失就很大。

「其實這類案件並不復雜,欠債就要還錢。」北京維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劉召說,「但是,執行很難。」

劉召解釋,按照現在的法律,如果「有限公司」出現經營不善而涉及賠償,則「以公司的資產為限承擔責任」。法院對育才苑的判決是「經營不善」,這也意味著公司沒有什麼資產,欠款很難償還。

現在,家長與育才苑的糾紛並沒有因為民事訴訟判決而結束。一些家長稱,就在育才苑即將關門時,還接到銷售人員的電話,宣稱「明年會漲價」,讓家長趕緊續費。

這些家長認為育才苑存在欺詐行為,還要進行刑事訴訟。警方經過調查後並沒有刑事立案,之後,家長們選擇復議。2月12日眾多家長到經偵大隊詢問,得到的回復是:如果復議結果是可以立案,警方一定會對整個事件進行深入偵查。

據了解,復議結果大約在3月出來。

㈢ 英語培訓機構合同糾紛

不會不退費的,除非他們不想開學校了。教材也是可以退的,就像你買了衣服,覺得回不滿意,完全答可以退貨啊。如果不退費的話,可以找教育局投訴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不過我覺得肯定會退,教材的話,你多和他主管說說我估計也會退的。沒有那個教育機構有那麼牛。

㈣ 起訴培訓機構拿到賠償

隨著「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等理念盛行,各種教育培訓機構應需而生,培訓機構不靠譜引發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近年增勢明顯。二中院近五年審理的此類案件顯示,半數糾紛案因培訓機構「不靠譜」;超九成案件中,學員先付費後上課。法院建議,家長簽合同時認真核查相關條款。體育類培訓糾紛發生風險高二中院通報,近五年,二中院共審理涉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18起。據統計,涉案未成年人80%集中在幼兒園小學階段,案件均為學員訴教育培訓機構,94%的糾紛案中,大部分是學員預先購買相應課程,再由機構履行培訓義務。18起案件中,9件因培訓機構「不靠譜」,對合同履行不當,具體包括經營不規范,未經協商擅自停業或變更地點等。同時,有7件糾紛案因學員認為教學質量、培訓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起訴要求解約。此外,由於體育類培訓糾紛發生風險高,2起案件因未成年人在培訓時受傷,故提起訴訟要求解約。法院梳理案件發現,涉案培訓機構多為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中小型培訓機構。培訓項目涉及英語、舞蹈、武術、游泳、足球、滑冰等多種形式。其中,英語、奧數等課外知識類培訓佔比11.1%,攝影、武術等技能類培訓佔比22.2%,足球、滑冰等體育類培訓佔比66.7%。糾紛案中,教育培訓機構大多存在擅自關門或擅自變更合同履行方式。部分培訓機構經營不規范,發生傷害事故後,管理者相互推諉,責任人難以確定。法官介紹,除了培訓機構違約,學員「沖動消費」後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的單方違約情況也時有發生。從判決結果看,支持學員一方申請解除合同返還價款請求的佔比83.3%。法院建議:出現「包過」等詞要警惕法官建議,教育培訓機構作為服務的提供者,應加強日常學和內部管理,提高行業自律,營造健康的經營環境。培訓機構應與學員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條款應盡量表意清晰明確,避免因合同中字句的歧義導致糾紛產生。由於未成年人活潑好動,在體育類的培訓中容易發生傷害事故,尤其是針對幼兒的培訓項目,教育培訓機構要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出現意外及糾紛。對學員和家長,法官建議,應在簽合同時認真審查合同相關條款,對模稜兩可的語句要求機構充分釋明,諸如「包過」「海外名師」等詞語要讓培訓機構明確說明,有必要時要落實到合同條款中。對於課時時長、學費概念、是否另購買設備等均要了解清楚。簽合同前,學員和家長應對培訓機構進行審查,要求機構出示營業執照、學許可、教師資格、相關授權手續等。若對培訓課程不滿意或培訓計劃有變化,要及時與培訓機構協商,合理調整合同履行方式,避免糾紛產生。如果認為教育培訓機構確實存在惡意違約,不當經營,可向教育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如工商、教育等部門投訴。如果教育培訓機構已涉及欺詐,學員作為消費者可向工商部門及消費者協會進行舉報。發生糾紛時,學員應注意留存書面材料,如培訓合同及繳費憑證、課程表、與培訓機構及人員溝通的手機簡訊或 等聊天記錄等,能夠錄音錄像盡量保留影像資料。案例17歲女孩練舞癱瘓教育機構賠175萬小溪是一名7歲的小女孩,在北京某舞蹈中心參加舞蹈訓練,在進行下腰動作時,突然覺得雙下肢麻木無力,約十分鍾後,腰背部開始疼痛。經鑒定,小溪在舞蹈中心進行的舞蹈動作與目前的病情狀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小溪構成二級傷殘。主審法官說,小溪所進行的下腰動作,具有一定危險性,舞蹈中心對於教學中涉及有風險的舞蹈動作,應進行明示並盡到保護學生的義務。「小溪在這次意外後,就基本癱瘓了,原因應該是在下腰訓練前,沒有進行拉伸和熱身的運動,導致意外發生。」法院審理認為,舞蹈中心關於其已盡到對小溪的教育、管理職責的主張,依據不足,不予採信。該舞蹈中心有過錯,應承擔主要的侵權責任。小溪的監護人對孩子做有風險的舞蹈動作,應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對此,小溪的監護人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該舞蹈中心承擔了6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溪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等各項經濟損失一百七十五萬余元。對於家長,法官建議:選擇輔導機構時不僅注重教學質量,還要對輔導機構的教學環境和安全問題進行深入、認真的調查,將孩子的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保存相關繳費證據,保留就醫相關票據。繳納培訓、教學費用時應當索要發票並妥善保管,發生傷害後保留相關就醫憑證。案例2非正規託管班管理混亂獲賠難因父母忙於工作,假期時小王在北京一家託管班上課,中途因和他人打鬧,造成左肱骨外髁骨折。派出所的詢問筆錄顯示,事情發生在託管班,孩子是在家長來接時,才被送去就診並報警。當時老師並未看到事發過程;「孩子自己說,是託管所同學京京打他,但老師們均沒有京京家長的電話,所以民警一直未能聯繫上」。小王的家人訴至法院,要求託管班的開人劉某、林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庭審中,兩人均不認可託管班是自己開設的,只說承主體是另一被告注冊的公司,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該託管班屬於民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但並未在教委進行備案。從用房上看,房屋租賃協議是以個人名義簽訂,並以個人名義支付租金;從老師的管理上看,事發學生的老師沒有社會保險,也沒有相應的勞動合同,工資通過個人賬戶進行發放。劉某、林某各自設立的公司,其經營范圍中均未涉及教育培訓一項。本案中,事發時,現場除了幾個未成年人,沒有老師進行看護,未看到打架並及時制止;事發後,老師發現小王半蹲在地上,沒有詳細詢問,也不清楚小王的受傷情況,致使小王在受傷後沒有第一時間就診。此外,託管班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管理鬆散、混亂,也不能提供同學京京的聯系方式,故應認定劉某、林某是託管班的開主體,對本次傷害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具體比例以70%為宜。最後法院判決林某、劉某共同賠償小王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九萬余元。法院建議,家長應盡量選擇經過審批的正規輔導機構。送孩子到輔導機構前,應核實輔導機構是否具有營業執照及學許可證,一旦發生人身傷害糾紛,起訴時,確保有明確的訴訟主體;庭審時,正規輔導機構大多不會逃避訴訟;執行時,有較為明確的執行對象,便於查扣被執行人財產,有利於維護未成年人及其家長自身的合法權益。

㈤ 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是按一審還是再再審法院主張違約損失

針對合同糾紛提起的主張違約賠償的訴訟是在基層一審法院,如果你開始不提,你就沒有機會再提了。

㈥ 教育培訓時遇到糾紛如何解決

培訓機構的協議中往往會有些 「霸王條款」,常見的陷阱:如合同中規定「交款後5個工作日內可退費,否則不受理」;課時、學時概念不清,收費標准每學時100元,但上一次課為200元(一次課2學時);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在合同中卻並不約定,享受打折或優惠不給退費,還有些所謂的天價保過班,往往博弈的是通過的概率,在退費時還要收取食宿費用等。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退課期的概念,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果雙方達成一致約定,過了退課期再要求退課就涉及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了。
二、通過消費分期繳納學費的,如果想退課怎麼辦?
參與培訓的學生與教育培訓機構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如果學生單方申請退課,是要依據合同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的。建議與教育培訓機構友好協商。如果實在不能達成一致,可以通過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解除,服務合同一般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且強調雙方的信任基礎,服務合同本身不適合強制履行,一方不願再繼續接受另一方提供的教育培訓服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以解除合同。
三、學生申請退課,教育機構不同意,學生不再還款,會不會影響學生個人信用?
金融機構代學生支付了培訓費用後即表示學生與金融機構的債權債務已經產生,即使學生與教育機構存在合同糾紛,應當與教育機構解決合同糾紛,如果學生因與教育機構的糾紛而拒絕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債務,那最終導致學生違反了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對學生在銀行金融機構的個人信用必然造成不利影響。消費者申請了貸款,自主決定選擇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商戶,支付相應價款給商戶,無論是商戶的產品或服務有問題,還是商戶存在詐騙行為,因為消費行為是消費者自身的選擇,責任不在貸款機構。所以遇到糾紛時,應當向教育機構維權。協商無法解決時,可以向教育培訓部門的主管機構比如工商、教育部門投訴。
四、機構承諾就業的,要看請具體條款,如果推薦的就業不符合自己專業、不符合崗位需求怎麼辦?
培訓機構最終目的是招收學生,如果在具體招收學生時宣傳「95%的推薦成功率」、「100%推薦工作,直到滿意為主」,而培訓機構本身並沒有辦法安排崗位,以招工的名義來招收學生,那麼該培訓機構可能涉嫌虛假宣傳,工商部門表示,如果培訓機構宣傳與實際不符,涉嫌虛假宣傳,學生可保留具體證據,向工商部門投訴。建議選取培訓機構時認真閱讀合同條款,考察培訓機構的綜合實力,結合實際情況判斷是否能夠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協助學生完成就業,是否具備了培訓機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條款,如果因培訓機構原因未能履行協議約定,學生可以要求培訓機構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五、如果學生已經辦理了分期繳納學費,我又沒有上課,是否可以不用還款?
學生辦理分期繳納學費,金融機構已經為學生向培訓機構足額支付了學費,學生與金融機構的借款關系已經發生,因此,即使學生沒有上課,依然需要按期向金融機構還款,如未能按期還款,將會影響學生的個人信用。

㈦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糾紛有哪些亂象

暑期將至,針對少年兒童的各類輔導班又多了起來。許多家長為了讓孩子不輸在起跑線上,會把孩子送到校外的輔導班,希望提高成績或者培養興趣。不過,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西城區法院5月26日相繼發布的調研顯示,部分非正規校外輔導機構存在管理混亂等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增多。

法官提醒家長,在給孩子選擇培訓機構時,要事先了解清楚其資質、經營狀況,考察清楚其經營環境,對於課時時長,學費概念等要了解清楚,並留存好相應證據。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對一些模稜兩可的語句,要求機構解釋清楚,防止糾紛的產生。

㈧ 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無論是孩子參加課程培訓還是成年人類型的培訓,本質上均屬於教育培訓合同性質,近年來,基於教育培訓合同引發的糾紛不斷,那麼遇到糾紛應該怎麼辦呢...

㈨ 根據案情,本案應該如何處理

不可以直接這樣做,批捕後還處於偵查階段,為保證偵查的順利進行,相關刑事訴訟法律都只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權利:
1.《 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取保候審。涉及國家密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2.《六部委48條》
9.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保守秘密而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10.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機關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託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僅有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1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1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員在場。
20.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執業活動,保障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業務: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七條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公安機關批准。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要保守秘密而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第三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請律師,其親屬也可以代為聘請。
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請求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口頭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筆錄,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捺指印。
第三十九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託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僅提出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第四十條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
第四十一條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提出聘請律師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發現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聘請律師的,應當及時告知所聘請的律師不得參與偵查階段的訴訟活動,同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堅持聘請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
第四十三條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公安機關不應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守秘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公安機關不批准會見的,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第四十五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的,應當經公安機關准許。
第四十六條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第四十八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時,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

第四十九條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止並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四十五條 檢察人員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後或者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或者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並將告知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明筆錄。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說明理由。

在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一至二名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如果提出明確的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者律師姓名直接委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的委託意見及時轉遞到該律師事務所;如果提出由親友代為聘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聘請意見及時轉遞到該親友;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

但沒有具體聘請對象和代為聘請的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聘請意見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口頭提出的,應當記明筆錄,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四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已經聘請律師,但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所聘請的律師暫時停止參與訴訟活動,並且通知犯罪嫌疑人。

是否批准犯罪嫌疑人繼續聘請律師,適用本規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在偵查期間,律師同時接受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委託提供法律幫助的,人民檢察院不得安排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五十條 受委託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前告知人民檢察院,並且向人民檢察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授權委託書、律師執業證明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

在偵查期間,受委託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有關事宜,由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辦理。

第一百五十一條 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對於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

人民檢察院安排會見時間時,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和需要決定是否派員在場。決定不派員在場的,應當出具同意會見證明。受委託的律師憑人民檢察院的同意會見證明或者由人民檢察院派員陪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五十二條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和需要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受委託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決定。批准受委託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本規則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受委託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的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其遵守監管場所和有關機關關於會見的規定。

受委託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在場的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可以記明筆錄。

第一百五十四條 律師詢問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內容超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授權范圍,或者違反監管場所和有關機關關於會見的規定的,在場的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有權制止,或者中止會見。

第一百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有違反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有關律師管理部門通報情況。

第一百五十六條 本節所稱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5.《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規范》

第九條律師承辦刑事訴訟業務,可以委託異地律師代為調查、收集證據,也可請求異地律師協助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異地律師應予支持。
第十條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人的委託,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擔任辯護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申訴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託,指派律師代為申訴;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銷案件的決定後,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託,指派律師代為申訴或起訴。
律師事務所應當盡可能滿足委託人指名委託的要求。
第十一條律師收案應分別根據下列情況辦理委託手續:
(一)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須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二)擔任辯護人,須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訴之後;
(三)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須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
(四)擔任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可以隨時接受委託;
(五)擔任二審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須在一審判決宣告以後;
(六)擔任申訴案件的代理人須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不起訴的決定作出之後;
(七)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的,須取得偵查機關的批准;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代為委託的,須在會見時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確認。
第十九條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以下簡稱「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其他人的聘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律師事務所與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辦理委託手續,參見本規范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承辦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及時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並出示律師執業證。
第二十一條承辦律師應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第二十二條律師會見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
第二十三條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
第二十四條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律師有權要求偵查機關按照《中央六部門規定》在四十八小時內或五日內安排會見。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於偵查機關不依法安排會見的,律師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糾正。
第二十五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得到批准。偵查機關不批准會見的,律師可以要求其出具書面決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本身涉及國家秘密,律師可以提出復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二十六條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證明、文件:
(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
(二)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三)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七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征詢其是否同意聘請本律師。如表示同意應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託書》上簽字確認;如表示不同意應記錄在案並讓其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二)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三)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四)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五)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依法做出的有關規定,不得為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信函,不得將通訊工具借給其使用,不得進行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
第三十條律師會見完畢後應與羈押場所辦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製作會見筆錄,並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確認無誤後要求其在筆錄上簽名。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錄音、錄像、拍照等,但事前應徵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會見時偵查機關派員在場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第三十二條律師可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的時間、次數,要求偵查機關予以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第三十三條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二)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迴避的法律規定;
(三)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製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向他告知的權利及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八)刑法關於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九)刑法關於自首、立功及其他相關規定;
(十)有關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
(十一)其他有關法律問題。
第三十四條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後,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主動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嬰兒;
(四)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取保候審條件的。
第三十五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也可協助其直接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第三十六條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時,應向有關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申請事實及理由,保證方式等。
律師不得為犯罪嫌疑人作保證人。
第三十七條律師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後,可要求偵查機關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對於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並可以提出復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三十八條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代理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第三十九條律師根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認為偵查人員在辦案中違反法律規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代理其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㈩ 與培訓機構的合同糾紛

關鍵看證據,如果證據確實充分可以按合同約定退還,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回法院起訴維權,如果解決答了你的疑問,請好評,萬事如意。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不作為實際案件處理依據,具體情況網上說不清楚,不要追問,請在線下委託當地律師處理,自己擅自處理案件後果自負。

只接聽本地電話,外地當事人見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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