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侵權
① 特種設備操作證遺失可以補辦嗎
可以,你去安監局文一下。
② 特種設備停用需要注銷登記證嗎
你可以聯系你們當地的特種設備管理局,他們有表格的,希望採納
③ 特種設備使用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多久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做出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A.升降機 B.電梯 C.自動扶梯
2、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A.安全第一 B.效益第一 C.效率第一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
A.全國人大 B.國務院 C.國家安全生產委員會
4、國家()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A.強制 B.非強制 C.鼓勵
5、國家建立()特種設備召回制度。
A.淘汰 B.報廢 C.缺陷
6、特種設備()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等記錄制度。
A.銷售 B.生產 C.設計
7、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A.出租 B.使用 C.生產
8、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9、特種設備()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A.經營 B.生產 C.使用
10、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A.半個月 B.一個月 C.兩個月
11、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A.設計 B.使用 C.製造
1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A.三十萬 B五.十萬 C.六十萬
1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A.一 B.二 C.三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自()起施行。
A.2014年1月10日 B.2014年1月1日 C.2014年3月1日
15、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至少進行一次救援演練。
A.每季 B.每半年 C.每年
16、電梯維保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後應及時抵達現場救援,直轄市或設區的市抵達時間不超過(),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1h。
A .10 min B .30 min C. 40 min
17、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處()罰款。
A.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B.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C.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18、(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A.國務院 C.國家質檢總局 C.全國特種設備檢驗中心
19、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應在有效期滿前()向發證部門申請復審。
A .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20、電梯應當至少()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A.每10日 B.每15日 C.每20日
21、壓力容器一般應於()年內首次定期檢驗。
A.1 B.2 C.3
22、下列()設備不屬於特種設備。
A.防爆電氣 B.旅遊景點觀光車 C.醫用氧艙
23、特種設備存在重大隱患,管理者強令作業,操作人員可以()。
A.拒絕作業 B.監護作業 C.繼續作業
24、經台州市特檢中心監督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後()日內,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仙居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使用登記。
A.90 B.30 C.60
25、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維修。
A.檢驗 B.銷售 C.改造
26、發生特種設備事故,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事故現場有關報告後,應當於()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A.3小時 B.2小時 C.1小時
27、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管理工作中應承擔()責任。
A.技術保障 B.監督 C.主體
28、特種設備電梯安全管理作業人員證()年復審一次。
A.二 B.三 C.四
29、() 設備應報廢,並向原登記機關注銷。
A.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B.超過檢驗周期的
C.發生過一般事故的 D.管理混亂的
30、發現鍋爐嚴重缺水時是否應急速向鍋爐上水。()
A.應該 B.不應該 C.按實際情況操作
二、判斷題
3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的收費,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執行。(√)
32、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同樣適用本法。(×)
3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監督檢驗,並作出記錄。(×)
3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35、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36、特種設備發生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7、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可以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可以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38、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39、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40、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實施監督,對維保單位的維保記錄簽字確認。(√)
41、電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誰所有誰負責、誰共有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未落實電梯使用管理者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42、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43、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必須取得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法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44、鄉(鎮)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45、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46、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三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47、特種設備施工單位應當將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48、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49、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50、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三、多選題
51、《特種設備安全法》中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責令停止使用設備,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A.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設備,或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設備
B.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C.在使用的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D.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未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52、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A.設計文件 B.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C.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 D.監督檢驗證明
5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A.崗位責任 B.風險控制 C.隱患治理 D.應急救援
5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A.安全連鎖裝置 B.安全附件 C.安全警示裝置 D.安 全保護裝置
55、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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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特種設備核准規則甲類是什麼意思
詳情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細則》,裡面對各項的要求都很詳細的。沒公司肯定不行,不但要有公司,還得有試運行的實際操作經驗。
我單位從申請到拿證用了一年多,非常麻煩
⑤ 有人要在我家窗戶邊上加蓋電梯是否侵權
加裝電梯應取得所有有影響的住戶的同意,並上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並報建委和質監局審批,方可動工。如未取得,則其安裝應屬違反物權法和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行為。
⑥ 山東省有關於特種設備的法律規定嗎
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全文(2016版)
發布日期:2016-04-14訪問次數:
3908信息來源:縣質監局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3號)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已於2015年12月3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3日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全文2016
2015年12月3日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設備、設施,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為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檢查范圍,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旅遊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
鼓勵採用先進技術,推行科學管理方法,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水平。
第七條
特種設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規范,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提供信息、培訓、評估、咨詢、調解等相關專業服務,協助做好特種設備安全工作。
第八條
鼓勵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尤其是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生產、經營
第九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從事生產活動,應當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場所和檢測手段,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准組織生產,並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條 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滿足特種設備設計、施工、使用和檢驗、檢測的需要,並不得影響特種設備安全。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發現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已經生產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交付使用的,應當立即通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停止使用,並主動召回。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特種設備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進貨驗收制度,驗明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以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對已經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還應當驗明使用登記證明或者使用登記變更證明。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特種設備的設計使用年限,無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少於十年。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出租單位出租特種設備時,應當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明、安全技術檔案,並進行必要的指導和說明;出租的特種設備配備作業人員的,還應當提供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第十五條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並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進口特種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省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告知義務。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築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建築結構進行合理設計,提出電梯選型意見。
建設單位采購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准,滿足消防、無障礙通行等要求。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建立完善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電站鍋爐、石油天然氣管道、石油加工與化工成套裝置使用單位,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以及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數量大於五十台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購、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使用單位變更的,變更後的使用單位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擬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應當經檢驗合格,並在啟用前告知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配置使用監控系統。
鼓勵其他場所的電梯配置使用監控系統。
第二十三條
載運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車輛、流動式起重機上道路行駛,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相關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進行充裝時,充裝的介質品種、容量應當與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產品設計相符,並採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充裝安全追溯管理。
禁止對已經報廢或者未經檢驗、檢測以及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進行充裝。
車用氣瓶、非重復性充裝氣瓶和呼吸器用氣瓶之外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自有或者託管氣瓶的使用登記。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氨製冷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使用場所配備氨氣泄漏檢測報警裝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涉及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土地、規劃、建設、消防、環境保護以及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
氨製冷壓力管道禁止通過人員密集場所。
第二十六條
石油天然氣管道、公用管道、工業管道及其配套安全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有關建設工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准進行設計、采購、施工、檢驗和檢測。
石油天然氣管道、公用管道、工業管道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運行檢查制度,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七條電梯運營使用單位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電梯運營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託方為電梯運營使用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給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運營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電梯的場所的,出租、出借合同應當約定電梯運營使用單位;未約定的,出租、出借方為電梯運營使用單位。
未確定運營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電梯運營使用單位負責電梯使用的日常管理、風險防範、應急處置等。
電梯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履行電梯的運行、維護保養、修理、更新、改造、檢驗、安全技術評估等管理職責,檢查確認電梯顯著位置的安全注意事項、檢驗標志以及使用標識、維護保養標識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醫院提供給患者使用的電梯、速度大於2.5米/秒的旅遊觀光電梯以及其他需要由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配備電梯司機;醫院、商場、車站、機場等公眾聚集場所自動扶梯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緊急停止標識,並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巡查人員。
第二十九條
電梯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並與值班人員通訊暢通;不得在電梯轎廂、機房、井道內安裝、放置與電梯運行無關的設施和物品。
第三十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鼓勵電梯運營使用單位選擇電梯製造單位及其委託的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從事電梯維護保養。
禁止以惡意低價、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維護保養業務,降低維護保養質量,影響電梯安全。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及時受理電梯故障報告;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及時通知電梯運營使用單位,並提出處理建議。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救援預案,配備救援人員、裝備,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定期進行救援演練。
第三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電梯所在地首次開展維護保養前,應當書面告知電梯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維護保養後,維護保養記錄應當經電梯運營使用單位確認。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材料、零部件,不得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第三十三條
住宅電梯更新、改造、修理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執行;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設備運行安全負責,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對設備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定期維護保養並記錄;設備發生可能影響乘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故障時,應當立即處置。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停止使用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條
大型游樂設施所在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對大型游樂設施承擔安全管理責任;大型活動需要臨時安裝使用大型游樂設施的,主辦方應當對其安裝使用的大型游樂設施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和安全閥校驗工作,應當由經依法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承擔。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依法核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檢驗工作:
(一)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過程進行監督檢驗;
(二)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和鍋爐清洗過程進行監督檢驗;
(三)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
(四)對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進行型式試驗;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檢驗工作。
特種設備檢測機構在依法核準的范圍內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檢測服務。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核准資質和資格,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與使用單位約定檢驗時間。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提供相關資料,做好檢驗前的准備工作,對現場進行安全防護。
檢驗結束後,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使用單位出具檢驗報告。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負責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另行指定檢驗機構重新檢驗或者組織專家對原檢驗結果進行鑒定,檢驗或者鑒定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特種設備所在地首次開展特種設備檢驗工作前,應當書面告知特種設備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對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檢查:
(一)接到舉報或者取得涉嫌違法證據的;
(二)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或者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三)在舉辦重大活動的場所使用特種設備的。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製造、安裝、修理、改造和維護保養質量以及檢驗、檢測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可以吸收有關專家參加,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消除事故隱患,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成立主要由行業專家組成的安全技術委員會,為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提供技術咨詢。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特種設備信息動態監督管理系統,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建立特種設備安全信用制度,實現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或者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章事故應急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特種設備數量、分布、使用管理等現狀,建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機制,提高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制定本部門應急響應預案。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與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預案進行處置,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做好事故救援、處置以及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發生特種設備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特種設備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較大事故死亡人數少於三人或者重傷人數少於十人,並且事故原因清晰、無重大社會影響的,省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一般事故無人員死亡,並且事故原因清晰、無重大社會影響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調查,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五十三條
事故發生初期未認定為特種設備事故、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工作後認為是特種設備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向具有組織事故調查許可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事故調查移交手續,提供相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特種設備較大事故調查報告由省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復,並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特種設備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復,並報省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未配置使用監控系統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能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的;
(二)不能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與值班人員通訊暢通的;
(三)在電梯轎廂、機房、井道內安裝、放置與電梯運行無關的設施和物品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核准資質和資格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人對公共場所內的特種設備未盡到安全保障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查處的;
(三)未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監督檢查的;
(四)接到報告或者投訴、舉報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對特種設備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特種設備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5
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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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規范
(試行)
⑦ 特種設備檢驗員證書被別的公司盜用
您好,您可以到法院起訴其侵權的,要求其賠償造成的實際損失!
⑧ 請教下特種設備出租需要不需要簽訂獨立的安全協議,如果需要在哪個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
建議簽訂獨立的安全協議比較好,
至少也要在租賃協議的條款中約定安全管理的約定。
相關的法律條文可以參考《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
⑨ 遭遇電梯事故怎麼辦,電梯事故責任劃分
電梯事故可大致分為發生在商場等場所以及住宅小區等,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裁決略有差別。在處理實踐中,當事方協商是更為主要的處理方式,如果不成,才訴諸法律。
與電梯事故相關的法律條文主要包括《侵權責任法》第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也規定,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作為侵權責任的「兜底」條款,《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明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款是小區電梯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據。
同時,電梯屬於特種設備,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各地相繼出台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電梯的生產、安裝、檢測、維保等有一系列嚴格要求。相關單位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一旦發生事故,就要承擔相應責任。比如,未在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識,在司法裁決中往往會成為歸責依據之一。
但是,在不同案件中,各方的責任根據具體情況而不同,如果被害人有過失,也會承擔一定責任。在諸多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也因未盡到注意義務而承擔一定責任,法院酌情確定各方比例,是司法處理的重點之一。
電梯屬於產品,適用產品缺陷條款,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只要電梯存在產品瑕疵,生產企業就要承擔責任。侵權法第37條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較之產品責任瑕疵,保護范圍更廣。
侵權法的立法原則之一就是有利於被害人追償。雖然最終的責任劃分可能涉及生產方、使用方和維保等,但就受害人來說,要找最直接的責任者要求賠償,在商場造成損害,肯定要先找商場,不是要求商場有多大責任就賠償多少,而是要求它要有完全賠償責任。商場履行賠償義務之後,電梯質量或保養等有問題,商場再去找它們去追償,那是另外的法律關系。
近期發生在荊州的電梯致人死亡事件中,調查組公布了責任認定,生產企業和商場負主要責任。誰是主要責任,誰是次要責任,對於受害者來說,沒有什麼意義,受害者找直接關系方就可以了,必須全部賠償。當然,受害人也可以讓三方都賠償,但這反而對於受害者來說未必合適,讓一方直接賠就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害人可以提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賠償要求。
比侵權賠償更具威懾性的是刑事責任。生產企業、使用者等任何一方的負責人以及操作人員都可能因電梯事故而負刑責。電梯事故適用較多的《刑法》第134條,即重大責任事故罪。具體的適用條件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處罰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責任事故罪要求存在過失或過錯。根據學理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總之,電梯事故責任首先是民事賠償,往往由當事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才訴諸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更少。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監管人員的責任,但從實際運作看,因電梯事故對監管人員的處罰更多是行政問責,刑事處罰並不多見。望採納謝謝
⑩ 現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法規是什麼氣瓶的相關標准法規有哪些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主要是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具體的標准規范如下:
一、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
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549號令)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5、《氣瓶安全監察規定》(質檢總局第46號令)
6、《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質檢總局第115號令)
二、規范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 TSG Z6001-2005
2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 TSGZ0006-2009
3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考核大綱 TSGR6001-2011
5 氣瓶充裝許可規則 TSGR4001-2006
6 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TSGR5001-2005
7 氣瓶充裝人員考核大綱 TSGR6004-2006
8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R0004-2009
9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 TSG D0001-2009
10 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ZF001-2006
11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考核大綱 TSGD6001-2006
12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帶壓密封作業人員考核大綱TSG R6003-2006
13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TSG D5001-2009
14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國技監局鍋發(2000)250號
15 氣瓶附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RF001-2009
16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 TSG R7001-2004
17 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試行) 國質檢鍋[2003]108號
18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國質檢鍋(2003)207號
三、標准
GB 7144—1999 氣瓶顏色標志
GB/T13005—1991 氣瓶術語
GB15384—1994 氣瓶型號命名方法
GB16163—1996 瓶裝壓縮氣體分類
GB 16804—1997 氣瓶警示標簽
GB5099—1994 鋼質無縫氣瓶
GB 8337—1996 氣瓶用易熔合金塞
GB 15382—2009 氣瓶閥通用技術條件
GB 16918—1997 氣瓶用爆破片技術條件
GB 17878—2009 工業用非重復充裝焊接鋼瓶用
GB/T 9251—1997 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GB/T 9252—2001 氣瓶疲勞試驗方法
GB/T 12137—2002 氣瓶氣密性試驗方法
GB/T 13440—1992 無縫氣瓶壓扁試驗方法
GB 15385—1994 氣瓶水壓爆破試驗方法
GB 14193—2009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
GB 17265—1998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GB 12135—1999 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
GB 13004—1999 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檢驗與評定
GB24161-2009 呼吸器用復合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GB 8335—1998 氣瓶專用螺紋
GB/T 8336—1998 氣瓶專用螺紋量規
GB 10878—1999 氣瓶錐螺紋絲錐
GB 15383—1994 氣瓶閥出氣口連接形式和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