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界邊界糾紛
① 兩個縣之間土地有爭議怎麼解決
根據《土地權抄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行政區域邊界是歷史形成,在我國土地制度的改革中,大多是尊重歷史,注重現實,不管是90年代的土地祥查,還是後來的農村集體土地登記,都是在尊重歷史的前提下作出的確權。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但行政區域邊界是能作為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依據的。
② 邊界及領土糾紛歷史原因
邊界糾復紛大概有幾種情況:制
1.歷史原因,古代對於邊界不是很重視,所以在邊界劃分上也很隨意,很多邊界不是很清晰;
2.古代信息不通,邊界劃分往往以山河為界,沒有山河就不好劃分,導致邊界不明;
3.
殖民歷史原因。殖民者往往不加考慮,用經緯線或其他線替代傳統的邊界線,導致殖民結束,邊界糾紛(例如,麥克馬洪線)。
4.經濟利益,一些小島或許和雙方都有歷史淵源,本不是很重要,但因為發現大油田而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
③ 相鄰兩省因土地界線發生糾紛如何處理省界行政圖能否做為地界圖
相鄰兩省因土地界線發生糾紛,應上報民政部處理。不過這樣情況是不會發生的,又不是自己家的,何必發生糾紛。
④ 土地確權邊界糾紛怎麼處理
你好,可以通過協商途徑解決,協商不成,向市、縣、/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確回權申請。如答果對政府的確權決定不服,可以上一級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看你的補充,我認為,土地所有權歸甲方,乙方對林木有所有權。
⑤ 村民之間的土地邊界糾紛如何處理
我遇到一個土地邊界的老賴他硬把我的地說成他的以前曾多次請村委會的人調解並把界線劃好但他就耍賴我在地里種樹我在家他不去理等我出去做工又把樹拔掉我為這事來回都花了好多錢要跟他說他就走真的好頭疼
⑥ 自治州內縣與縣之間草原邊界爭議按照《國務院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由誰處理
由他們自治州邊界行政管理負責的吧!
⑦ 耕地邊界糾紛,原來兩家地界有交界石,從去年開始他家就不承認了,還說地少,說我家占他家地了
你自己或者找人測量一下土地實際面積,不小於確權面積就沒問題。小於確權面積再主張維護自己的利益。多出來的地,平分是不可能的沒有法律依據,只能補給有爭議的鄰居,土地確權精確到厘米級,你家多了,鄰居必少,說鄰居不少是你自己認為的,不要你補償就算仁義了。另外定位地界你就別想了,政府沒有這套業務。就算是法院也是皮尺量地。
⑧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處理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邊界爭議發生後,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爭議地區遷移居民,不得在爭議地區設置政權組織,不準破壞自然資源。嚴禁聚眾鬧事、械鬥傷人,嚴禁搶奪和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發生群眾糾紛時,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必須立即派人到現場調查處理, 並報告爭議雙方的上一級人民政府。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當將各自的解決方案並附邊界線地形圖,報國務院處理。
國務院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爭議,由民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民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境內的邊界爭議,由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當將各自的解決方案並附邊界線地形圖,報雙方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爭議雙方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受理的邊界爭議,由其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經雙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的邊界爭議,由雙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邊界協議和所附邊界線地形圖上簽字。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或者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凡不涉及自然村隸屬關系變更的,自邊界協調簽字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下達之日起生效。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凡涉及自然村隸屬關系變更的,必須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中有關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或者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生效後,由爭議雙方人民政府聯合實地勘測邊界線,標繪大比例尺的邊界線地形圖。
實地勘測的邊界線地形圖,經雙方人民政府蓋章後,代替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所附的邊界線地形圖。
地方人民政府處理的邊界爭議,必須履行備案手續。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由雙方人民政府聯合上報備案;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上報備案。上報備案時,應當附實地勘測的邊界線地形圖。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協議,上報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自治縣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逐級上報國務院備案。
縣、市、市轄區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逐級上報民政部備案。
鄉、民族鄉、鎮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逐級上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邊界爭議解決後,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必須認真執行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向有關地區的群眾公布正式劃定的行政區域界線,教育當地幹部和群眾嚴格遵守。
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6號)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已經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 李鵬
1989年2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以利於安定團結,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邊界爭議是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之間,鄉、民族鄉、鎮之間,雙方人民政府對毗鄰行政區域界線的爭議。
第三條 處理因行政區域界線不明確而發生的邊界爭議,應當按照有利於各族人民的團結,有利於國家的統一管理,有利於保護、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原則,由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從實際情況出發,兼顧當地雙方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實事求是,互諒互讓地協商解決,經爭議雙方 協商未達成協議的,由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必要時,可以按照行政區劃管理的許可權,通過變更行政區域的方法解決。
解決邊界爭議,必須明確劃定爭議地區的行政區域界線。
第四條 下列已明確劃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必須嚴格遵守:
(一)根據行政區劃管理的許可權,上級人民政府在確定行政區劃時明確劃定的界限;
(二)由雙方人民政府或者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明確劃定的爭議地區的界線;
(三)發生邊界爭議之前,由雙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線。
第五條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必須對國家和人民負責,顧全大局,及時解決邊界爭議,不得推諉和拖延。
第六條 民政部是國務院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處理依據
第七條 下列文件和材料,作為處理邊界爭議的依據:
(一)國務院(含政務院及其授權的主管部門) 批準的行政區劃文件或者邊界線地圖;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不涉及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劃文件或者邊界線地圖;
(三)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含軍政委員會、人民行政公署)解決邊界爭議的文件和所附邊界線地圖;
(四)爭議雙方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協議和所附邊界線地圖;
(五)發生邊界爭議之前,經雙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邊界線文件或者蓋章的邊界線地圖。
第八條 解放以後直至發生邊界爭議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為處理邊界爭議的參考:
(一)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自然資源權屬時核發的證書;
(二)有關人民政府在爭議地區行使行政管轄的文件和材料;
(三)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者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開發爭議地區自然資源的決定或者協議;
(四)根據有關政策的規定,確定土地權屬的材料。
第九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為處理邊界爭議的依據和參考。
第三章 處理程序
第十條 邊界爭議發生後,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爭議地區遷移居民,不得在爭議地區設置政權組織,不準破壞自然資源。
嚴禁聚眾鬧事、械鬥傷人,嚴禁搶奪和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發生群眾糾紛時,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必須立即派人到現場調查處理, 並報告爭議雙方的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當將各自的解決方案並附邊界線地形圖,報國務院處理。
國務院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爭議,由民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民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境內的邊界爭議,由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當將各自的解決方案並附邊界線地形圖,報雙方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爭議雙方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受理的邊界爭議,由其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三條 經雙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的邊界爭議,由雙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邊界協議和所附邊界線地形圖上簽字。
第十四條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或者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凡不涉及自然村隸屬關系變更的,自邊界協調簽字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下達之日起生效。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凡涉及自然村隸屬關系變更的,必須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中有關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或者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生效後,由爭議雙方人民政府聯合實地勘測邊界線,標繪大比例尺的邊界線地形圖。
實地勘測的邊界線地形圖,經雙方人民政府蓋章後,代替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所附的邊界線地形圖。
第十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處理的邊界爭議,必須履行備案手續。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由雙方人民政府聯合上報備案;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上報備案。上報備案時,應當附實地勘測的邊界線地形圖。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協議,上報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自治縣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逐級上報國務院備案。
縣、市、市轄區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逐級上報民政部備案。
鄉、民族鄉、鎮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逐級上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邊界爭議解決後,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必須認真執行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向有關地區的群眾公布正式劃定的行政區域界線,教育當地幹部和群眾嚴格遵守。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八條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的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行使第十條的規定,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肇事者,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區域邊界劃定後,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越界侵權造成損害的,當事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5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⑨ 我與鄰居有宅基地邊界糾紛,應該找哪些部門協調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
(9)縣界邊界糾紛擴展閱讀:
宅基地糾紛的處理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⑩ 我問一下土地邊界糾紛怎麼解決
首先必須有確定土地歸屬的強力證據,例如土地產權書,現在應該都有了,依照產權證書寫明的土地面積去丈量有糾紛的土地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