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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05 11:58:13

⑴ 有爭議的土地不能辦理土地證,有何法律依據支持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在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專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屬狀,包括辦理土地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⑵ 房產證和土地證有沖突,發生糾紛,怎麼解決

土地證要以土地為主。而不是以房產證上登記的為准。因為是兩個部門專。像你這種情況就要查以前屬的地契或村裡的宅基地登記,那裡會有當時土地測量登記的底子, 包括測量人,記錄人,長寬面積等信息。

通常是:建築面積以房產證上標明的建築面積為准,佔地面積以土地證上表明的佔地面積為准。

⑶ 土地證糾紛

1、對方的要求是無理的。雖然在合同中沒有提到土地證的事情,但辦理了房產證的過戶手續,目前從法律上講這套房子是屬於你的,他配合你辦理土地證的過戶,是他當然的合同義務。
2、建議立參與代理

⑷ 農民有了土地證土地發生糾紛I怎麼辦

土地法 第十六條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自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嚴格按照土地法使用詞彙,不是糾紛,還是說爭議比較合適。

⑸ 土地證糾紛

土地證是抄由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證明持證人對一定面積的土地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書面文件,是持證人享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五十年初期,我國完成土地改革後,人民政府曾在農村給分得土地的農民頒發過土地所有權證;在城市郊區給分到國有土地的農民頒發過土地使用證。後經農業社會主義改造,農民的私有土地變為集體的公有土地,城市郊區農民使用的國有土地也由集體統一使用。土地證失去意義和作用。為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1986年頒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單位及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

⑹ 土地使用權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

土地使用權的糾紛,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專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屬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⑺ 土地使用權糾紛有哪些

土地糾紛的實質是土地權屬糾紛,即是指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它包括農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權、使用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爭執。權屬糾紛發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於地界不清、土地權屬紊亂、政策和體制的變更,以及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等。
(一)土改、合作化時留下來的土地權屬未定,地界無明顯的標志或土地證上規定得不夠明確。
(二)公社化時期體制調整,新劃地界不清或調整不合理,協議書訂得不明確。
(三)因過去無償佔有或平調而變動的土地。
(四)因歷年集體搞水利建設、平整土地造成地界變更,土地原有狀況或新隊之間歸並,原有田界鏟除,無原始記載,現在恢復鄉村原建制無歷史依據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區劃變更,原社隊之間、社隊與國有土地之間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開荒,侵佔他隊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權屬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種歷史原因遺留下來的土地瓜葛問題。
(八)因土地的徵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而產生的權屬爭議等。
(九)鄉鎮集體企業建設用地,由於過去沒有具體規定,需要重新給予核定。
(十)鄉村公共事業或公益事業佔有的土地,過去沒有給過補償,群眾後來提出要補償等問題。
(十一)1950年無償劃撥的荒山、荒坡、荒地等,當時未計算面積,並無規定地界,幾經變遷,從而引起地權、地界的爭議。
(十二)有的單位徵用土地的證據遺失,無據可查,從而引起的土地爭議。
(十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從而引起的土地爭議及城鎮個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權屬爭議。
(十四)企業與企業之間因土地權屬不清引起的土地屬爭議。

⑻ 因土地證而引發的糾紛!!!!求救!!!

我想咨詢的是:1、我是否有權停止支付尾款;
你要證明對方已經違約,且要履行相關程序。
2、假如15日以後房東不交鑰匙,我是否可以自己破門進屋(我有房產證),不交鑰匙房東是否是違約,可否追究20%的違約金;
不可以破門,可以要求違約金
3、我看昆明市的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中介費為房款1%,中介收取了2%,我是否能夠追討,並停止支付剩餘的400元;
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可以停止支付
4、如果協商不成,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應該怎麼樣起訴更為合理;
……要具體分析
5、如果打官司我是否可以要求撤消交易合同,申請經濟損失賠償,由誰賠償;
一般情況由對方承擔,中介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6、如果追討5萬元,結果是什麼,對哪一方損失更大?
要具體分析
7、哈哈,最後一個問題,打費用大約是多少,官司的勝率有多大。
應該比較大。費用可以具體協商。謝謝了,這件事情比較急,所以拜託你了,幫幫我啊!謝謝!
沒關系
謝謝解答!!!

⑼ 土地糾紛,我方是有土地證的,怎麼辦才能勝

土地證是證明土地使用權歸屬的有利憑證,可以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回行處理。答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⑽ 土地證糾紛問題

首先更正一下,你們取得的不是土地所有權,是土地使用權。土地的所有專權是國家的除集體土屬地外。
你們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只是向開發商繳納的價款。從你表述中可以看出,是開發商在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續前向你們出售的。不符合規劃只能說明是違法用地。一句話,被騙了。
通過司法解決出只能是告開發商,退回你們交的價款。
如果想辦理土地使用證。還是需走正式合法的手續。
從你的表述中:40萬元/畝,該宗地有可能是農用地。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同時,國土資源執法監部門先行處罰後,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後,再補繳土地出讓金(也有可能含在40萬/畝中,各地計算方式不同)。方可取得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重中之重是,要符合當地城建規劃。如果不符合,那出只能維持現狀了。
按違法用地,又不符合規劃的是需要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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