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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債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05 11:47:49

1. 怎麼通過法律途徑討債

常用討債方法
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者「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自願;
2、合乎法律法規規定;
3、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調解法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冤讎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節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四、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五、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的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肯定;
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4.須有當事人申請聲.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七、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採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復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當事人申辦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管轄權(即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出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有委託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有關經濟擔保的文件,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其它有關材料,如債務人的資金和償還能力證明;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證明。
八、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後,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迫償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後,就會失去追償對象,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十、代位追償法
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權利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
4.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2. 訴訟討債應注意什麼問題,訴訟討債要注意哪些

合法討債的條件:
第一,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
第二,要有債務版人起碼的信息資料。
第三權,要有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利益線索。
第四,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製造、保留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討債應注意的事項:
1、討債中防止逃債,債務人為了逃債可能會出現債務人准備將商品轉移、處理,換上代銷商品,難以用於抵債等情況。
2、講究技巧、策略,討債前要認真了解債務人有關情況,收集信息和資料,在請教顧問、專家基礎上,確定討債的方法、策略。
3、充分妙用情、理、利、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輔之以利,訴之以法。

3. 欠債人欠債不還怎麼辦,有哪些向欠債人要債的

一、欠債不還錢怎麼辦
如果因欠債人欠債不還而發生了債務糾紛,對於糾紛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但是債務糾紛中一些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那麼此時如何保護債務糾紛中的債權?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3)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債權人命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
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這就可以很好的保護債務糾紛中的債權。
二、有哪些向欠債人要債的技巧?
1、磨
對欠債人不要問什麼時候給,如果問,就會得到一個答復時間,那麼近期就不好再來,只要你不給,我天天來要賬,說好話,多求情,勿發火;
2、纏
派一適合人員,採取跟隨戰術,賴賬人走到哪跟到哪,只要不給就一跟到底,纏住不放;
3、吵
在賴賬人面前,採取講事情原尾,說欠賬經過,聲音要高,反復理論欠賬時間、數額和要賬次數,切記不要人身攻擊,勿講污穢語言;
4、擾
各種方法手段並用,要賬工作要造成聲勢,充分地在賴賬人的工作地點和生活區域全面展開,形成一個不還賬躲不過的局面。注意不要影響到周圍人。
5、訴
訴就是訴訟,不是簡單的一紙訴狀,要查清對方實力,掌握對方資產,採取好保全等措施。打蛇打到七寸處。
6、轉
將無力或難以回收的債權有償轉讓他人,不至於白白放棄,干受損失。債權轉讓只須通知債務人便可,無須其同意。
賴賬花招多,要賬方法也不少,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大的困難總有最佳的解決方案,多動腦筋、多思考,只要找到這個最佳方案,一切問題就都解決了。

4. 債務糾紛!!莫名其妙的人來要債煩,~~~~~求解。

如果來對方再來糾纏,你源們可以報警。由於你們無法辨認筆跡的真實性、也不知此事,所以,你們有權拒絕支付對方任何款項。對方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審查借款事件的真實性、借據的真實性等,然後依法作出判決。如果你們報警,警方也會告知對方,合法途徑只能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來解決此糾紛。

5. 欠債不還,怎麼要債

1、欠債不還來,要債的最好方法就是向人自民法院起訴。
2、欠債不還,雙方之間屬於民事糾紛。解決民事糾紛的最好方法有雙方協商、第三方調解和訴訟三種。其中前兩種沒有強制力,第三種有法律強制力。既然欠債不還了,就表明沒有強制力的協調和調解已經無法解決糾紛了,那麼最好的辦法就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訴訟了。

6. 經濟糾紛可以去欠債人家裡不走要債嗎

法律沒有說支持也沒說不支持,現實中好多這樣要的。欠債人要是不要臉面回報警的話,110會勸你答走,走法院要債。

只要不侵犯人身安全、不危及財產安全,債權人正當行使權力是可以的,債務人舉債不還錢,本身就不當,但是,債權人最好通過法律手段來維權,有時候行為不當會導致自己被動,有理變沒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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