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有糾紛賣
❶ 房子有糾紛可以賣嗎
房子如果有糾紛一般是不可以賣的,關於房子的糾紛無非就是權屬和房款,無論是權屬說不清,還是房款有拖欠,都會影響到它的交易,買房子的人也不會買這樣的房子,很容易就被捲入糾紛當中。
❷ 房產買賣出現的常見的糾紛有哪些
常見的房產糾紛:
一、單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因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約方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費、利息等)和房屋差價等可得利益損失,違約方應當予以賠償。 賠償的范圍包括:合同約定價格與房屋現在市場價之間的差額。實踐中可以委託具有評估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者比照最相類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相同區域內房屋)市場交易價格,與買賣合同約定價格之差確定房屋差價損失,但合同另有約定或當事人事後能夠協商確定的除外。
二、出賣人違約買受人要求解除 出賣人違約行為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定解除條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履行不能的情形,雙方可以繼續履行,此時應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處理,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情況下,如果守約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獲得賠償。
三、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 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當事人有損失的,按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予以分擔。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在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主張賠償合同履行的房屋差價等可得利益損失的,此時可得利益不存在,當事人沒有索賠的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一方當事人存在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偽造授權書等惡意行為致使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另一方要求賠償房屋差價等實際損失的,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根據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買受人支付購房款的數額、出賣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使用等因素,綜合判斷予以確定,但以合同實際履行時的可得利益額為限。
❸ 訴訟期間賣掉糾紛房產怎麼辦
二手房產糾紛訴訟程序第一步:遇到二手房買賣糾紛當事人各方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麼應首先了解相關起訴的法律知識,一是通過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專業律師咨詢,明確所遇到的問題通過訴訟能否解決,如果能通過訴訟解決,需要准備哪些相關的證據材料,自己或委託律師起訴或申請仲裁,在訴訟前應基本收集齊全證據材料,寫好起訴書,准備證據清單及身份證復印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訴訟的范圍和法院管轄。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需事先約定解決爭議的仲裁機構或發生糾紛後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的協議。
第二步: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起訴審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負責,立案庭受理後開具交費通知單,到農業銀行交費,交費後持農業銀行開具的交費憑據到法院的財務部門換訴訟費收據,然後再將該收據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完成。在起訴之前,原告為了執行的方便,也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第三步:立案後,法院的內勤將案件分到具體的承辦法官,由承辦法官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由書記員負責將起訴書送達被告或電話通知開庭時間或其它事項。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步:准備證據並注意法院的證據規則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不能,將承擔敗訴或審判結果與己不利的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依職權取證;當事人提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託鑒定。
第五步: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和地點,所有訴訟參加人均應嚴格遵守,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參加訴訟。原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六步:開庭審理。民事、經濟案件開庭審理的順序為: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詢問是否迴避,然後開始審理。首先原告陳述事實,然後被告答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最後陳述,然後休庭,一般不當庭宣判,等判決書做出來後通知當事人取判決,一般法院不宣讀判決書,簽字後自己看結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經濟案件,審限為6 個月;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延長 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為3個月。目前一般的案件均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三個月內結案。三個月不能審結的,轉為普通程序。
第七步:二審審理。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同時交納上訴費,並通過原審法院提出。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將上訴狀交給被上訴方,被上訴方提交答辯狀,一審法院將答辯狀再轉交上訴方,然後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移送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只對上訴人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現在的二審案件一般不開庭審理,一般法院通知說「談話」,只針對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審理,沒有爭議的則不再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 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做出終審裁定。
第八步: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第九步: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執行案件,簡單案件3個月內執結;普通案件6 個月內執結;重大疑難案件1年內執結;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必須辦理批准手續。
❹ 房產交易過程中常見的糾紛有哪幾種
大家在產生房產買賣糾紛的時候肯定是可以自己去解決的,但是如果自己解決不了的時候很多人都會選擇去起訴對方,但是如果要起訴對方肯定還是要把起訴的基本情況寫一個起訴狀才可以,那麼房產買賣糾紛起訴狀怎麼寫呢?房產交易過程中常見的糾紛有哪幾種?下面來看看吧。
房產買賣糾紛起訴狀 房產交易過程中常見的糾紛有哪幾種
房產買賣糾紛起訴狀
當事人基本情況,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如果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寫明該法人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如果原告有委託代理人(律師或其他委託人)參加房產糾紛訴訟,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被代理人的關系。
房產買賣糾紛起訴狀 房產交易過程中常見的糾紛有哪幾種
房產交易過程中常見的糾紛有哪幾種
1、定金糾紛,有關定金糾紛是房產糾紛中的一個很常見的種類,合同簽訂時定金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才有法律效力。定金的約定要全面,特別是對定金退回的適用情況進行明確的說明。
2、一房二賣糾紛,有關一房二賣也是房產交易中常見的糾紛,簡單來說,一房二賣就是售房者將同樣的房子賣給兩個人。避免一房二賣,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購房者要保證定金是交給售房者;其次,查看售房者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情況,將房屋所有權證書提存;第三,房子交易的款項不要一次性付清;最後,網簽要及時。
3、二手房買賣中承租人糾紛,在合同簽訂完之後,很可能會出現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而導致原先的買賣合同無效,因此為購房者帶來了一系列的糾紛。所以,購房者買房之前,一定要做好調查,確保是否有承租人的存在,如果有,應該要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承諾。
4、房屋質量糾紛,那房屋質量一般在房屋交付之後購房者才容易發現,比如一些裂縫、滲漏等問題。如果您遇到這樣的情況,有以下解決辦法:第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第二,雙方協商調解;第三,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第四,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正當權益。
❺ 發現開發商售賣給我們的房子有糾紛時,該如何維權
首先作為業主的我們在購房時如果遇到權益受損,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不同的糾紛處理方式也不同。一旦發現房子有問題,一定要保留證據。
第一個需要的證據要能夠證明買房當事人主體資格。如果買房子的是自然人,或者說個體,必須要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如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如果是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要主動提交如工商注冊登記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等材料證明資格。
第二個需要提交證明房屋買賣行為發生的證據。如房地產買賣合同、買房時開的發票或收據、或者貸款合同,分期付款的憑證等等。
在糾紛發生後一定要有搜集證據的意識。首先要保留好一切書面文件,比如我就喜歡留著收據,兩年前報的駕校由於各種原因沒有考完試所以就去辦理退款,有收據和合同才能退。同時我們可以主動與對方交流,引導對方留下書面文件,最好溝通過程全程錄音,到時候維權可以用得上。
如果雙方通過協商解決不了問題,就可以整理證據找律師起訴了。
❻ 有債務糾紛的房產,可以賣嗎
如果你說的是法院執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但是,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確定。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准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准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確定。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❼ 我想賣房子,但是房子有糾紛,怎麼能盡快出手。
選擇1:告訴親戚、朋友或同事你想賣房,復印小廣告在人流量大的地方貼,內容要簡單的介紹一下自己房屋的情況,如戶型、裝修情況、樓層/總層數、產權情況(是否兩證齊全)、心理價位。一旦找到買主雙方就可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然後就是辦理過戶手續。
選擇2:在報紙或電視上公布房屋轉讓信息,需繳納相關費用。
選擇3:找中介,與中介簽訂合同,委託中介代理出售房屋,成交後付傭金。
一般情況下就上面三種情況了
選擇1的優點:節省支出,就是省錢
缺點:1、海底撈針費時2、不利於房屋快速變現3、費人力4、合同需要自己擬定及關注,存在合同風險。
選擇2的優點:報紙廣告和電視廣告信息覆蓋面較大,有利房屋盡快出售。
缺點:需要繳納費用,合同仍需要自己擬定及關注。
選擇3的優點:1、中介相對專業,更能把握房屋成交價格2、省力,幾乎可以是等著收錢3、有利於房屋快速變現4、中介合同代擬,合同風險小。
缺點:需要支付傭金(房屋成交金額的1%-1.5%)費用相對較高。
建議:選擇1或者選擇3,
選擇1如果有時間自己可以多出些力,省些開支,畢竟經濟危機嘛,可以在售房的過程中了解一些法律及相關規定,長些見識了。
選擇3如果有沒有時間,大可放手給中介去辦理,賣房子手續還是挺多的,而且夠煩人又花時間,房產中介畢竟專業,該讓人賺的錢還是要賺的,就像自己想吃個西瓜,難道還要自己種?有些中介還會免賣房的傭金,可以去了解一下,申明一下本人不是房產中介。
補充:賣房流程
第一步尋找買家,及簽訂買賣合同
第二步上市審批
1、賣房應准備:身份證(夫妻雙方)、戶口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向房屋所在地交易所提出申請。
A、如賣方房屋有共有權人,必須出具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及共有權人簽字蓋章。
2、交易所審查賣方房屋產權是否清晰。
第三步立契過戶
1、帶著身份證(夫妻雙方)、戶口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買賣合同》資料到交易所排隊等待辦理,需賣方夫妻雙方及買都到現場。
2、繳費
住宅賣方稅費:
交易手續費:一般為3-3.5元/平方米(各地情況不一定一樣)
營業稅費:按交易金額的5.55%繳納(自住滿兩年免徵)
個人所得稅:普通住宅免徵個人所得稅,非普通住宅交易金額的1.5%繳納,自住滿兩年免徵
土地增值稅:個人繳納按交易金額1%繳納(自住滿兩年免徵)
所有權登記費:100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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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買賣房子與糾紛
民事訴訟法抄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麼,哪些是屬於「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呢?
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房、市場運作房、限價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
由此可以推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屬於必須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專屬管轄案件。
所有的這些糾紛都應該以合同的內容來做辨別。
❾ 家庭房產有糾紛,如何阻止買賣
房子產權人是誰,誰就有權利買賣,其他人阻擋不了,因為阻擋者沒權利,打官司版都不受權法律保護!除非這是繼承老人的房產,產權人過世,目前還沒有過戶,所有法定合法繼承人之間有糾紛,那就去法院解決,在法院沒有判決房產歸誰的情況下,誰都沒有權利買賣,房產局不會給你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