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⑴ 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有權不續簽第三次合同嗎
1、單位無權且不合法。你有權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拒絕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按照工齡計算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件有四點:
第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大前提;
第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即沒有出現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是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達成一致,這也是法定條件之一。僅僅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存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如果具備了前三個條件,且勞動者已經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補償金的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案例介紹】
2006年8月1日,徐某某進入一家公司擔任電焊工。2008年8月1日,雙方簽訂二年期勞動合。
2010年8月1日,雙方續簽期限自2010年8月 1日至2011年7月31日的勞動合同。2011年7月21日,該公司按徐某某上述住址以快遞方式向徐某某郵寄「通知書」,稱「你與公司簽訂的壹年(自 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止)勞動合同已將期滿,現通知你,合同期滿公司不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屆時請到人事部辦理離廠手續。」徐某某未予簽收。
同年8月1日,該公司向徐某某郵寄了退工單及勞動手冊。
同年8月5日,該公司委託銀行支付徐某某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6148.36元。 2011年8月11日,徐某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公司與其簽訂自2011年8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1年9月13 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不支持徐某某的請求事項。徐某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因病不能另行安排工作及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予訂立。
2011年7月21日,雙方所簽勞動合同期滿前,該公司通知徐某某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訂合同。此舉表明該公司在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後,沒有與徐某某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而是決定終止勞動合同。且該公司已按規定支付徐某某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故徐某某要求該公司與其簽訂自2011年8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徐某某要求該公司與其簽訂自2011年8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
⑵ 勞動合同法中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然後第三次可以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請問
首先,法律上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實體,獨立承擔責任。
其次,既然第二次和第專三次簽訂的勞動屬合同用人單位為子公司,不是和母公司,因此之後兩次簽的勞動合同次數不能和第一次勞動合同加在一起,需要單獨計算。
⑶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樣界定連續。
你第一次簽訂的合同到期以後,你可以與公司續簽合同,這就應該是第二次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⑷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否不續簽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目前,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而不續簽,存在爭議,各地的司法實踐也不一致。
一種觀點認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只要員工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續訂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已經無權選擇終止勞動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只有在雙方都同意續訂的時候,員工有權選擇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有權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當然,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目前北京地區司法實踐中,傾向於第二種觀點,即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並非被要求強制締約,而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北京勞動仲裁律師趙恆律師認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仍有權選擇終止勞動合同,更符合立法本意:《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第(三)項有一個前提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
⑸ 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么
你好!
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40條的情形,勞動者願意續簽並且沒有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必須續簽,而且還得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過這是法律規定,你最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不續簽,但需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就不主動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一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⑹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連續訂立的兩次是指從08年1月1日開始有過兩次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次數,時版間長短沒有限制(只要是固權定時間的),第三次續訂的時候就應該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除非公司和你本人協商,自己同意,還是可以再續訂固定的。
具體依據是: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⑺ 《勞動合同法》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理解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對於這條的理解有兩種:
第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且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即用人單位這時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條規定在「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之前需具備三個條件:(1)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3)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1項、第2項均無「續訂勞動合同的」這個條件,只要達到10年則可直接簽訂,第3項中增加了「續訂勞動合同的」這個條件,根據法條前後文意思應當是指前面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後,雙方再次決定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要求,則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再次「續訂勞動合同的」,則因為缺乏雙方共同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終止,即使勞動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該條規定的條件而無法達到目的。
根據立法原意的理解,顯然第二種理解是正確的。
⑻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如何計算呢
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簽訂過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第3份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的,屬於違法,應該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⑼ 公司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可以不再和勞動者續簽嗎
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40條的情形,勞動者願意續簽並且沒有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必須續簽,而且還得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過這是法律規定,你最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不續簽,但需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就不主動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一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⑽ 連續簽訂過兩次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什麼意思
根據勞動合來同法第十四條,無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與同一個用人單位簽訂了兩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表示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可一直工作至退休年齡,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