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
合同權利義務轉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方,由該第三方繼受這些權利義務。
合同權利義務轉移包括了全部轉移和部分轉移。全部轉移指合同當事人原來一方將其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部分轉移指合同當事人原來一方將其權利義務的一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此時轉讓人和承受人應約定各自分得的債權債務的份額和性質,若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應視為連帶之債。
債權債務轉移的條件
:
1.轉讓人與承受人達成合同轉讓協議
2.原合同必須有效
3.原合同為雙務合同
4.符合法定的程序
②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 )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③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④ 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
《合同法》中: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
,章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等,雙方都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不知你需要什麼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
⑤ 合同法的核心條款是否為權利義務條款
是的。權利義務是合同法的核心條款。但不是必備條款。
1、《合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是一個合同主要的內容,價款或報酬、權利義務(約定該怎麼做和不該怎麼做)及責任(約定不按約定做的後果)是較為核心的條款,其他細節問題也很重要(可能關鍵時候影響走向)不能忽略。
2、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第六十二條指出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第六十一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⑥ 什麼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為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與合同的變更不同。後者是合同關系中的內容要素的變化,廣義的合同變更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化,但無論何者,合同關系依然存在。而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則是消滅既存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與合同效力的停止也不同。
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債務人基於抗辯權的行使,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以停止債權的行使。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阻止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因而它以請求權的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說,此時的合同關系並未消滅,只不過效力暫時停止而已,這顯然與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有別。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一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於合同目的消滅,例如不能履行、清償及混同等;三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例如我國解放初期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廢除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按照本書的體例分工,本章僅討論清償、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於消滅。合同的擔保,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
⑦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是什麼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⑧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並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受領標的物。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序盡快檢查標的物。若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並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8)合同權利義務擴展閱讀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
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於是商品交換的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
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
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標志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志,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並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