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商標侵權案例
商標侵權四要素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系。
❷ 商標官司的典型案例
八年抗爭 廈門「萬傑隆」贏回品牌
廈門網 www.xmnn.cn 日期:2008-07-08
■兩商標雖僅一字之差,但圖案等「顯著性」不同,所以萬傑隆贏得官司。
■廈門本土品牌「萬傑隆」已在全國開設近千家專賣店。(資料圖片)
「萬傑隆」終於可以揚眉吐氣地使用現有商標了,而這一結果,「萬傑隆」當家人——許木傑董事長等了足足8年。據了解,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萬傑隆」集團的訴求,撤消了商標評審委的裁定和一審判決,由此,「萬傑隆」贏得商標之爭的勝利。
「萬傑」VS「萬傑隆」
1998年,許木傑創建了「萬傑隆」服裝品牌,並於當年6月18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1999年9月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衣服、嬰兒服裝、游泳衣、鞋、帽、襪子、領帶、腰帶等。
「當時就想做自主品牌並把它做大。」許木傑說,創建「萬傑隆」時他是抱著一種做番事業的心態,而此前的1996年,他被評為廈門「首屆十佳外來務工青年」,因此創業也有回報社會的目的。
然而,2000年4月6日,一家遠在山東、名為「萬傑集團」的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爭議,要求撤銷「萬傑隆wanjielong及圖形」的商標注冊申請,理由是其與注冊在先的「萬傑及圖形」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當時的許木傑面臨兩種選擇,即要麼應訴,要麼放棄。「放棄就意味著企業要麼重新選擇商標,要麼就將被局限在加工領域。」許木傑表示,商標爭議的風聲一傳出,當時就有一些品牌找上門來,商洽加工事宜,然而他最終還是決定「不拋棄、不放棄」,選擇了應訴。
抗爭7年仍輸
時間一年一年過。2002年,「萬傑隆」商標被認定為「廈門市著名商標」;2004年,被認定為「福建省著名商標」,此間,中國乒乓球隊主教練劉國梁還受聘擔任「萬傑隆品牌形象大使」;2005年,「萬傑隆」在全國各地開設品牌專營專賣店1000餘家;2007年,「萬傑隆」品牌已在中國市場上馳名。
然而,「萬傑」與「萬傑隆」的商標爭議在此期間並沒有中斷。終於,去年4月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了第1047號裁定,認為爭議商標「萬傑隆」與「萬傑」僅一字之差,且都使用於「服裝」等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對「萬傑隆WanJieLong」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
「1047號裁定」出台後,「萬傑隆」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商標評審委的裁定,維持「萬傑隆」商標有效。然而,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支持了商標評審委的裁定,「萬傑隆」又一次輸了。
2008年峰迴路轉
一審判決結果出來,「萬傑隆」人很是無奈,心有不甘。得知「萬傑隆」敗訴的消息後,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廈門市總商會、廈門市紡織服裝同業商會、廈門市財富商標事務所等部門和機構紛紛伸出援手,國家體育總局乒羽中心和廈門市全國人大代表也表示關注。
有了支持,「萬傑隆」又一次上訴,這一回是告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始審理本案。
許木傑說,現在評價商標是否侵權,除了進行「整體比對」外,司法界已更傾向於對商標「顯著性」的重視,「萬傑隆」此次上訴便在商標的「顯著性」上做足文章。其間,廈門市全國人大代表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寫了關於「萬傑隆」公司的情況說明,國家體育總局乒羽中心也對「萬傑隆」近些年來對中國乒乓球事業的關心和支持進行了說明。這些材料對說明「萬傑隆」商標的顯著性起到了很大作用。
終於,2008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萬傑隆集團勝訴,「萬傑隆」抗爭8年之久的商標爭議案終於塵埃落地。
回憶8年抗爭路,許木傑感慨地說,如果當年不應訴,就沒有現在「萬傑隆」品牌;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灰心,不對「萬傑隆」品牌進行宣傳、推動和有效經營,即使今天贏了官司,也沒有什麼大意義。
「所以,『萬傑隆』今天不單是贏了官司,更重要的是贏了品牌,贏了市場和未來。」許木傑表示。
記者 陳毅彬
❸ 比較知名的商標侵權的案例有哪些
時間:2010年—2012年
案情:從名不見經傳,到現在的涼茶第一罐,「王老吉」創造了一個商業奇跡。但是,這奇跡中間卻夾雜著兩家公司的恩怨。從2010年開始,廣葯集團與加多寶之間就展開了「王老吉」的商標之爭。
結果:北京一中院就鴻道有限公司(加多寶)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作出裁定,駁回鴻道集團提出的撤銷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仲裁裁決的申請。該裁定為終審裁定,暫時為廣葯集團和加多寶的「王老吉」商標爭奪案畫上了句號。
時間:2012年—2015年
案情:喬丹和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同年10月,飛人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2015年初喬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撤銷關於「QIAODAN」、「僑丹」、「喬丹王」在內的多個爭議商標。
結果: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起訴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耗時三年,迎來終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做出了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保持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注冊。
時間: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買下了一個注冊於 1996 年、名為「百倫」的商標,隨後又注冊了包括「新百倫」在內的一系列聯合商標,並在 2008 年拿到「新百倫」商標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紐巴倫」為名在國內進行宣傳的New Balance,因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為新百倫,便開始使用「新百倫」作為中文名,於是擁有中文商標的企業向廣州中院提起侵權訴訟。
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
❹ 有關商標侵權糾紛的案例分析
我們已經聯來系過,這是源第一個答案:
關於一審法院訴訟程序問題
1、一審法院按漢都公司提供的 TCL 集團公司地址,向 TCL 集團公司快遞送達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等,雖然郵寄地址為廣東省惠州市鵝嶺南路 6 號 TCL 工業大廈九層,是 TCL 集團公司的下屬二級企業法人銷售公司的地址,但兩公司在同一大樓辦公,只是樓層不同,而收信人為 TCL 集團公司的信件也並沒有因不能送達而被退回。
2、在原審法院審結前, TCL 集團公司在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由此可以推定, TCL 集團公司已收到了一審法院寄送的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但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一審法院缺席審理並不違法。上訴人 TCL 集團公司關於一審法院訴訟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❺ 通過一起典型案例看如何確認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一個案件中同時主張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是法律基礎:
1、某一行為可能在侵犯注冊商標的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分別由《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定,涉及不同的法律行為、法律關系。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2、在訴訟案由上,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分屬於不同的案由。但是,民事訴訟有經濟原則和效率原則等,實務中法院可以考慮在同一個案件中一並解決。
❻ 商標侵權罰款多少,商標侵權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商標侵權處罰法律依據如下:
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3、就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6)2017商標侵權案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❼ 中國每年會有多少起商標侵權案例
2011年半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立案查處商標侵權假冒案件9.07萬件,其中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案件1.38萬件,涉外商標專用權案件1.32萬件,地理標志專用權案件648件。
❽ 商標侵權案例
一、案件來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縣工商局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稱:安岳縣小周酒水經營部銷售的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經局領導安排,執法人員對該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部經營者周廣地涉嫌銷售侵犯「青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安岳縣工商局於同年4月22日立案進行調查。
二、案情介紹
當事人周某某,男,漢族,現年28歲;經營場所: 安岳縣岳陽鎮普州大道北段178號附54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正在申辦之中。
現查實,當事人周某某於2010年3月25日,從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購進「青島品牌純生化」啤酒3392件,購貨款54200元。當事人購回該批啤酒後,以每件20元的價格在安岳縣境內批發銷售了1000件,獲銷貨款20000元。經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本局調查查明:該批啤酒實際商標名為「五月風」啤酒,由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委託山東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產,在包裝裝潢上未標明生產廠名、廠址,而該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無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資料中無生產啤酒的經營范圍。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在委託加工生產該批啤酒時,使用的酒瓶為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島啤酒」注冊商標和「TSINGTAO」英文注冊商標的專用酒瓶,將「青島品牌純生」作為其商品名稱,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不加區別地突出使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所使用的標志、圖案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啤酒純生」圖案及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第3888383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當事人周某某在銷售該啤酒時對外宣稱是「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以此誤導公眾,使消費者誤認為該批啤酒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純生」啤酒。當事人周廣地銷售啤酒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已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青島」中文商標以及「TSINGTAO」英文商標專用權。
三、案件處理
當事人周某某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構成要件,已構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規定,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扣留在案的侵權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訴後,我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全面調查,基本鎖定了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涉嫌侵權啤酒採取了扣留強制措施。當事人不服,隨即以我局強制措施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在互聯網上發布輿論,稱我局對商標侵權行為無管轄權,採取強制措施違法。我局高度重視,先後召開了案情分析會,案審會,對本案的最終定性進行確認。在定性過程中先後出現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議:一鍾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其行為屬傍名牌行為,應當用《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規范其行為,同時可根據該《若干規定》第六條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商品屬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雖然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名稱已注冊為商標,且屬馳名商標,當事人的行為按照《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不適用以《若干規定》來規范,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傍名牌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商標侵權行為,在認定過程中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十條規定的原則進行調查取證,並通過案審會討論認定。執法人員按照第二種觀點,調整調查方案,補充完善了向青島工商機關協查、向山東禹城市工商機關協查、消費者調查等多項證據,本案於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實。本局案審會通過討論分析,一致認定:本案當事人應當定性為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
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以本局勝訴告終。本案之所以能最終結案,主要取決於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認真克服難點,運用「抽絲剝繭,先易後難,由外及內逐步深入」的方法與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來龍去脈,從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實與性質。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商標侵權的原則,通過對消費者調查,最終以案審會討論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這是我局在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中的創新嘗試,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本案的成功查處,得到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稱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本案的查處具有典型意義,其查處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准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❾ 求社會上的商標侵權案例,最好有原告被告那些的具體案例。不用太長,講給小學生的。
●楊某侵犯「金閣爾」商標專用權案
2013年4月,當事人楊某從某公司購買了40套標注版有「金閣爾」注權冊商標標識的沙發外包裝及配件,於2013年9月10日開始使用「金閣爾」注冊商標標識生產沙發。截止案發時,當事人共生產標注有「金閣爾」注冊商標標識的沙發18套,貨值27000元。經「金閣爾」注冊商標權利人確認,當事人生產的「金閣爾」沙發屬侵權產品。昌吉市工商局依法作出沒收22套商標標識,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❿ 商標法侵權案例
不一定。
關鍵是問題是,2個「月季花」圖形商標是否近似,是否容易造成混淆,比如一個是畢加索風格的,異常的抽象,一個是國畫風格的,相對比較寫實,或者就是個照片。一般消費者都能明顯的區分出來,所以僅僅以都是「月季花」圖形商標為由,就加以處罰,不一定是合理的,還是要具體情況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