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權問題
Ⅰ 關於侵權問題
其實小本生意基本上沒認識過你的,尤其像你這樣,其實說白了就沒有侵權的問題,這就屬於咱們真正的零售買賣。
Ⅱ 關於侵權的問題
屬於侵權行為,侵犯所有權人的著作權。你的行為就侵犯了他人的復制權。其實著作權包括很多,給你看看《著作權法》第9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應該注意點:你應該經所有權人的許可,至少應該標明出處。因為你們行為情節輕微,對方如果通知你有侵權行為你們可以撤下發布的圖片。
Ⅲ 關於侵權的問題。。
一、看您做的復PPT內容是什麼,是眾制所周知的常識?還是觀點?是科學常識?還是發現?即是否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利人。
二、一般情況下,您列的上述第3點,不構成侵權,1、2點都構成侵權。
三、商業行為是指牟利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參賽不屬於。
Ⅳ 請問關於侵權的問題
民事訴訟中有一個非常基本的舉證原則,叫做「誰主張誰舉證」。意思是哪個主專張的事實就必須舉出相關的證據來加屬以證明。
在本案中,周和乙無法證明該病就是由甲傳播的,所以這個主要事實是沒有辦法證明的,也無法獲得賠償。
當然,如果能夠證明是因為甲的行為導致染病,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醫葯費和其他相關的必要費用及精神損失費。
依據您所描述的情況,我建議是先找證據來證明是甲傳染的乙,如果找不到,我建議不要去訴訟,否則到法庭上反受其辱。可以用其他方法(比如勾引妻子)等等民間私了的方法要求對方支付醫葯費。
Ⅳ 關於侵權問題
樓主說是在校內發行,這種發行是否以盈利為目的,如果是以盈利為目的,則涉及侵權,如果僅僅是供學習之用,不構成侵權。
參見著作權法的規定:
著作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也就是說你如果是有償使用,則應支付報酬並經過著作權人同意才可實施。
但同時又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
Ⅵ 關於侵權的問題!
如果你覺得公司不能來證自明那家店是你們開的,那以後就不要承認。
如果覺得能查出來,而且加盟合同有該方面的約定,那就主動和解,如果無約定,要看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來決定下一步怎麼做。最好是能提供加盟合同全文。
如果合同已經到期,那你們更是侵權了,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加盟費。
Ⅶ 一個關於侵權的問題
您好!嚴格來說這種行為是屬於侵權行為。以原作為原型進行二次創作,且商用以營利,需要經過原作版權人的授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Ⅷ 關於侵權的問題
如果這本雜志並未再網上發行過並且你沒有得到許可就發到網路上.純屬赤裸裸的侵權.這就好比網上禁轉禁發的文章一樣.你沒有得到原載者的許可就隨意轉發.這無疑就是侵了他的權.但如果和這種情況相反.那就不是侵權了.你是義務宣傳.
請看如下內容.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Ⅸ 關於侵權問題
對於搜查,一般自然人(就是普通公民)沒有任何權利在未經對方允許的前提下對對方進行人身和財產的搜查.我國法律只允許一類人可以搜查,就是特殊工作者(就是像警察等職業).
注意:如果老師說是經你們允許的,那是他沒有注意這是在地位不平等的前提下,即威脅下,默許的.所以還是沒有"允許".
零食也好,游戲機也罷,都屬於私人財產,學校或老師不得在未經學生許可的前提下沒收.涉嫌非法侵佔他人財產(達到一定數額)
如果是上課時玩游戲機PSP,老師收了,放學後又歸還了,那麼就是無因管理了,此時,你們還有必要支付老師看管費.老師遲遲不還,就構成犯罪,可以受到法律處罰(因為PSP的價格已經超過了法定限額).
小明的權利在這件事中是受到侵犯
Ⅹ 關於侵權問題
您好!嚴格來說這種行為是屬於侵權行為。以原作為原型進行二次創作,且商用以營利,需要經過原作版權人的授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